涉嫌組織賣淫罪的兩名主犯全程拒不認罪,為準確定罪量刑,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檢察院通過自行補充偵查與引導偵查相結合,全面梳理證據,最終精準指控犯罪。今年5月,法院以組織賣淫罪分別判處主犯劉某甲、李某有期徒刑十四年、有期徒刑十三年,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同案犯劉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審宣判後,劉某甲、李某提出上訴。日前,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到案後,兩主犯拒不認罪
2022年7月27日,劉某甲、李某等人因涉嫌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被公安機關抓獲。然而,到案後,從偵查到審查逮捕環節,主犯劉某甲與李某二人均作無罪辯解。面對檢察官的提訊,劉某甲仍辯稱,「我的店就是正常的按摩店,我沒有做出過任何組織賣淫行為……」
經過審查案卷,檢察官發現,該按摩店有7名技師當場被抓、帳戶中有上百萬元的資金流水、多名嫖客均證實店內存在賣淫行為,但是按摩店技師的筆錄卻各有不同,有的辯解自己只從事正常按摩業務,有的辯解不清楚店內的老闆、領班,有的辯解自己剛到店內就被抓獲……雖然現有證據薄弱,劉某甲、李某又拒不認罪,但根據多年的辦案經驗,檢察官認為這極有可能是一起組織賣淫案。
於是,檢察官立即聯繫辦案民警,對整個案件脈絡進行梳理,要求對按摩店技師重新做筆錄,從應聘時間、服務項目、招攬嫖客、嫖資分配、食宿管理、請假外出等具體細節著手,固定言詞證據,以查明主犯劉某甲、李某是否明知店內有賣淫行為、是否在賣淫行為中起到組織管理作用。經過調查,有5名技師明確指認了劉某甲、李某的犯罪行為,檢察官遂對劉某甲、李某作出批捕決定。
因人施策,逐個突破
2022年11月1日,劉某甲和李某被移送至北侖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因劉某甲是按摩店老闆,李某是店內領班,在移送審查起訴時,公安機關將劉某甲的行為定性為組織賣淫罪,李某等人則為協助組織賣淫罪。從既有的證據來看,組織賣淫行為的證據多數確實指向了老闆劉某甲,但身為領班的李某在整個犯罪活動中僅僅起到協助的作用嗎?
為了確定領班李某在組織賣淫行為中的作用,檢察院決定對該案開展自行補充偵查。通過逐一詢問技師、調取查看轉帳記錄並固定證據等方式,檢察官確定李某在店內從事招聘技師、招攬嫖客、收取嫖資、制定工作紀律等工作。種種證據都表明,李某實際參與了組織賣淫行為的管理活動並起到了關鍵作用。經過審查,該院改變了公安機關指控的犯罪定性,對劉某甲、李某均認定為組織賣淫罪。
同案的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劉某乙是店內的服務員,主要負責引導嫖娼人員進入包廂、安排技師上鍾、記帳等工作。在審查起訴階段,劉某乙的態度發生了轉變,檢察官遂立即抓住機會,及時向其釋法說理,促使其認罪認罰,並願意指認主犯劉某甲與李某組織賣淫犯罪行為。
查清全案事實,精準指控犯罪
為夯實證據基礎,確保在劉某甲與李某「零口供」的情況下將二人繩之以法,檢察官引導偵查,鎖定客觀證據,核實二人非法獲利的具體數額。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調取了店內相關技師的入職承諾書、簽到表及其收入記錄等,確定劉某甲、李某的組織賣淫行為開始於2020年3月。因時間跨度長達2年半,店內的收款方式發生了多種變化,檢察官要求公安機關調取所有涉案的微信、支付寶、銀行卡交易流水,通過多次篩選、扣除重複轉帳,最終將該犯罪組織的賣淫收入由公安機關認定的100萬餘元增加至600萬餘元。
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實後,今年3月1日,北侖區檢察院以劉某甲、李某涉嫌組織賣淫罪,劉某乙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經審理,法院於5月26日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蔡俊傑 單亞飛 葉脈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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