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返還66萬元給業主!紙坊某小區告贏了

2019-07-23     江夏TV

小區是屬於全體業主的,而物業公司是小區居民聘請來管理小區的,那小區的地面停車費、電梯廣告以及快遞櫃租金等公共區域的收益究竟歸誰所有?

前不久,紙坊一小區業主委員會為了弄清這筆糊塗帳,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

小區確實存在公共收益

據了解,該小區位於紙坊世紀廣場附近,是紙坊最大的小區之一,目前房屋已經全部交付,住戶接近兩千戶,目前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成立於2018年6月,通過網際網路,大家了解到相關政策,知道小區存在公共收益。(區融媒體中心記者張俊報道)

紙坊某小區 業委會工作人員

現在都是多媒體的時代,我們或多或少通過這些渠道,也知道一部分。

公共收益多少錢?物業無公開帳目

由於小區有地面停車位,電梯里也有廣告,地面也有販賣機等設備,那么小區必然存在公共收益,但由於物業公司一直沒有公開帳目,對於公共收益的具體數額,大家也都不清楚。

紙坊某小區 業委會工作人員

對小區的公共收益,比如說地上的停車位、還有電梯的轎廂廣告、還有自動販賣機、尤其是停車位這塊,業主和物業對這個概念比較模糊,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協商未果 業委會將物業告上法庭

小區存在公共收益,這個錢到底有多少?該怎麼分配?小區業主委員會找到物業公司進行協商,雙方意見沒能達成一致,隨後,小區業主委員會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小區物業公司返還公共收益共計一百餘萬元。

紙坊某小區 業委會工作人員

在雙方爭執不下的情況下,我們就尋求法律的幫助,希望通過法律的程序,判斷出正確的準則。

在起訴過程中,該小區業主委員會主張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公共收益損失、並支付違約金、以及返還公共收益,共計超過一百萬。

區人民法院 民二庭 法官助理 王倩

業主委員會認為,物業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的規定,將收取的停車費租金、以及其它公共收益移交給業委會,認為他們存在違約,所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停車租金的損失以及返還公共收益。

物業公司雖然被告上了法庭,但他們認為,業委會並沒有資格對物業公司發起訴訟,對此,法官進行了明確。

區人民法院 民二庭 副庭長 李香玲

本案中業委會經過全體業主和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並經過了備案,它的成立符合法律規定,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業委會有權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所以這個案子業委會有資格提起訴訟。

此外,物業公司還認為,自己完全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義務,不存在返還。因為小區的地面停車費,他們一直只收取了停泊服務費,並沒有收取租金。對此,法官並不認同。

區人民法院 民二庭 法官助理 王倩

物業公司應該按照約定,收取停車位的租金,但是物業公司沒有收取租金,所以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他存在違約行為,對這塊的損失他應該予以賠償,然後公共收益在扣除了管理成本和稅收之後,是應該移交給業委會的。

終審判決 物業需支付66萬餘元

經過雙方在法庭的博弈,區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但雙方都不滿意,均進行了上訴,最終,法院經過審理,在本月初作出了終審判決,要求物業公司向業主委員會支付車位租金損失五十六萬餘元,返還公共收益九萬九千餘元。

區人民法院 民二庭 法官助理 王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3條第一款,《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最終判決物業管理公司向業委會賠償租金損失及返還公共收益共計六十六萬餘元。

紙坊某小區 業委會工作人員

這個錢應該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肯定是用於小區的建設。

到這裡我們也明白了,小區的公共收益歸業主所有,那麼,業主能不能以自己沒有得到公共收益為由,而拒繳物業費呢?法官也進行了解答。

區人民法院 民二庭 副庭長 李香玲

公共收益的返還和物業服務是有區別的,如果物業公司提供了物業服務,業主就應該支付物業費,假如業主認為物業公司在物業服務方面存在瑕疵,可以向法院主張調整物業費,法院會酌情處理,支付物業費和返還公共收益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兩者不能互相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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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區融媒體中心

編輯/郭侶 責編/胡香玲

終審/田園 孫慶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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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4PI_HWwBmyVoG_1Zpkw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