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公司不能隨意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以及不能隨意降低勞動者的薪資待遇,但如今還是有很多公司存在任意將員工調崗降薪的情況,畢竟雙方的勞動合同中有寫道「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員工工作崗位」。
然而,如果單位根據自身發展需要安排員工進行調崗的話,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單位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得到員工的同意後才能進行轉崗。
問題就在於,如今還有一部分自我保護意識比較薄弱的員工,由於不懂《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以至於不得不服從公司的調崗安排,最後再被單位「如願以償」的辭退,而且還沒有辦法進行維權。
菜某在一家汽車零件製造廠工作了8年多,由於是整個工廠裡面資歷最老的前輩,2年前蔡某被高層提拔為了小組長,一直以來蔡某的工作態度都十分認真,確保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上面交代下來的任務。
不久前工廠打算擴展業務,便在外地租了一間規模不小的倉庫,由於當地招來的員工沒有太多經驗,領導決定抽調一部分老員工過去,於是單位發出調崗安排,包括蔡某在內的十幾名老員工將被派往新的倉庫任職。
蔡某收到調崗安排後,發現新的工作地點不但離家遠,而且工廠還沒有支付給予的交通補貼,當下便找到領導拒絕了調崗安排,經過與領導協商後,蔡某同意暫時前往新工廠指導工作一個月,時間到了後便可以申請返回原崗位工作。
蔡某本以為自己一個月後就能申請回廠,誰知道申請書已經提交了快2個月,工廠還沒有任何要將他調回去的指示,當下蔡某就意識到自己被領導給騙了,於是他便以工廠「調崗降薪」為由提出辭職,結果在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蔡某發現自己除了當月工資外,沒有任何經濟補償金。
對於蔡某提出的質問,領導在離職協議書上寫到「員工辭職屬於個人原因,與本單位無關」,蔡某隨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工廠支付經濟補償金。
由於實際調崗操作中,員工是否「自願」很難界定,因此通常來說,只要調崗的事實發生超過了1個月,而在此期間勞動者沒有對調崗事情提出異議申請勞動仲裁的話,那麼就會被認定為「默認調崗安排」。
本案中蔡某的調崗事實已經超過了一個月,而蔡某在此期間並沒有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情況,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權益,因此已經被視為「默認調崗」,而此時蔡某向工廠提出辭職,則被認為是「員工覺得工作離家遠才提出辭職」,屬於員工個人原因,所以工廠無需支付蔡某經濟補償金。
如果蔡某沒有辦法拿出證據,證明自己曾經反應過不同意工廠的調崗安排,是在被領導強迫或受欺騙的情況下被調崗的話,那麼真的很難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所以,當我們在面對公司調崗安排的時候,如果真的不願意接受調崗安排,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向公司或者是勞動行政部門反饋,對於領導「先過去一段時間,再讓你回來」這種說辭,最好也要當下寫份書面證明,對調崗的一個時間作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