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同市大成雙語學校發生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引發社會公眾關注。大同市迅速組成由教育、公安、檢察、司法行政等部門參與的聯合工作組開展調查及相關工作,經查,大同市大成雙語學校小學生趙某某(男,9歲)、晉某某(男,9歲)對同寢室同學孫某某(男,10歲)多次實施辱罵、毆打、欺凌等嚴重不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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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解職,兩名副校長辭退!這起未成年人欺凌事件,調查處理通報來了
青少年處於成長的關鍵階段
家長老師需要
時刻關注
孩子的身心發展
哪些行為屬於校園欺凌?
孩子遭遇了校園欺凌,
我們要怎麼辦?
......
保護孩子免受欺凌
這些我們都要了解——
以下行為
都屬於校園欺凌
學生之間,在年齡、身體或者人數上占優勢的一方蓄意或者惡意對另一方實施下述行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壓、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害或者精神損失的,可以認定為構成欺凌。
1、毆打、腳踢、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體或者恐嚇威脅的行為。
2、以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人格尊嚴的行為。
3、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
4、惡意排斥、恐嚇、威脅、逼迫、孤立他人,影響他人參加學校活動或者社會交往。
5、通過網絡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布謠言或者錯誤信息詆毀他人、惡意傳播他人隱私。
出現這些情況
孩子可能正遭受欺凌
No.1
突然不願上學
原本並不排斥學校的孩子突然表現出不願上學的傾向,可能是學校里出現了一些令孩子煩惱,不願面對和處理的事情。
No.2
無端情緒變化
孩子放學回家悶悶不樂,有厭學的念頭,原本活潑開朗的孩子突然變得陰晴不定,可能是學校有什麼事情影響著他。
No.3
抱怨有同學針對他
這是孩子尋求幫助的信號。家長可提供一些可行的方法教孩子試著緩解這種情況,並在一定時間內加以詢問,或者把同學請到家裡來玩,不經意地聊聊天。
No.4
身上出現傷痕
孩子放學回家全身髒兮兮,身上還有傷痕,一看就是打鬥造成的,但孩子一口咬定是自己不小心傷到的。千萬不能忽視。
No.5
行為異常
如果孩子情緒特別不穩定,一點小事就能引起很激烈的反應,如特別黏人、拒絕去學校、非常膽小怕人甚至有自我傷害傾向等,建議家長去學校了解情況。
No.6
睡眠出現問題
出現失眠、噩夢、尿床等問題也是孩子遭受校園欺凌的表現之一。
發生校園欺凌
我們應該怎麼做
孩子這樣做
01
1、保持鎮定。
2、求救,向路人呼救求助,採用異常動作引起周圍人注意。
3、人身安全永遠是第一位的。試著通過警示性的語言擊退對方,或者通過有策略的談話和藉助環境來使自己擺脫困境。但是不要去激怒對方。
4、在學校不主動與同學發生衝突,一旦發生及時找老師解決。
5、不管遭遇了怎樣的恐嚇,都要告訴家長,不要自己承受身體和心理上的創傷。
家長這樣做
02
1、教會孩子自尊自愛和自我保護。
有些家長平時要求孩子一味順從,打壓孩子的自尊,這樣容易導致孩子在學校成為被欺負的對象,如果事態超出孩子的應對能力,家長應採取行動,與學校和老師進行溝通。
2、鼓勵孩子建立有益的人際關係。
孤僻、不合群、人際交往能力差的孩子更容易遭受校園欺凌。家長要從小培養孩子和同伴建立善意、支持性的人際關係能力,這對校園欺凌的影響能產生緩衝作用。
3、冷靜,最重要的是孩子。
當孩子講述欺凌發生的情形時,請保持冷靜,很好地傾聽並作出回應,讓孩子知道這個情況是完全可以控制的。無論發生什麼樣的事情,父母都會站在他這一邊,支持他。
4、共情,先別追問過多細節。
不要一味安慰孩子不要和同學計較,這可能讓孩子誤以為遭受欺凌是因為自身的問題,讓他陷入更深的痛苦與自責。對孩子表達共情,向孩子傳遞這樣的信號:他所描述的事情並不是成長過程中的「常態」,你對於他所遭受的對待非常痛心。
5、接納,父母絕不拋棄你。
孩子遭受欺凌後容易出現極端情緒,如對於人際關係異常抗拒,不願意上學等,這個時候家長要寬容對待,因為孩子可能處於應激狀態,不要對他產生二度傷害。
6、安撫,先平復孩子的情緒。
孩子在極度沒有安全感時更看重別人的關心,越早把情緒處理好,對孩子的傷害和日後的影響才能越小,這比起解決事情本身更重要。
7、感謝,你肯將事情講出來,很勇敢。
告訴孩子很感謝他有勇氣告訴你這件事,同時向他說明,只有他願意談到這個事情,爸媽才有機會可以幫助他。比較有效的一種表達方式是:我知道你需要很大勇氣告訴我這些,儘管這麼艱難,你卻依然願意告訴我,謝謝你的信任。
學校和老師這樣做
03
1、救助為主:對於校園欺凌受害者,校方應立即組織醫療救助、心理干預、司法協助等。
2、適度懲戒:對校園欺凌的加害者,校方一定要通報其家長,給予嚴肅批評教育,絕不姑息,總體原則是確保教育挽救的宗旨,在法律的範圍之內予以適當懲處。
3、快速反應:學校要及時關注學生動態,立刻開展救助工作,合理處置欺凌事件。
4、低調彌補:在處置過程中,校方要從受害人角度出發,多關注受害孩子、家長的利益,保護未成年人隱私,客觀回應社會關切。
與防止校園欺凌有關的指導文件
1.《防範中小學生欺凌專項治理行動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防範和遏制中小學生欺凌事件發生,切實保護中小學生身心健康,努力把校園打造成最安全、最陽光的地方,現就深入開展防範中小學生欺凌專項治理行動,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深入開展防範中小學生欺凌專項治理行動,切實加強中小學生思想品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集中查處通報一批情節惡劣、社會影響大的惡性事件,指導各地進一步摸排工作死角,織牢聯動網絡,健全長效機制,建設平安校園、和諧校園,促進學生健康快樂成長。
二、工作任務
(一)全面排查欺凌事件。各地教育部門要圍繞學生欺凌防治工作機制、制度措施、隊伍建設、責任落實、宣傳引導、教育懲戒、條件保障等方面,對行政區域內所有中小學校開展全面排查,確保全覆蓋、無遺漏。學校要對全校學生開展全面梳理排查,與家長進行深入溝通交流,了解掌握學生心理狀況、思想情緒和同學關係狀況,及時查找發生欺凌事件的苗頭跡象或隱患點,對可能發生的欺凌行為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控制。
(二)及時消除隱患問題。對排查發現的苗頭跡象或隱患點,學校要及時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報告,與家長進行溝通,調查了解原因,採取必要的干預措施,做好疏導化解工作,並舉一反三,及時完善有關規章制度、加強日常管理、壓實工作責任、完善工作流程、細化工作舉措、防控化解風險、營造良好氛圍,切實防止學生欺凌事件發生。要對近年來發生過學生欺凌事件的學校和地區,進行「回頭看」,確保整改落實到位。
(三)依法依規嚴肅處置。各地教育部門要依據相關政策法規和《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有關要求,指導學校進一步完善校規校紀,健全教育懲戒工作機制。對實施欺凌的學生,情節輕微的,學校和家長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和警示談話。情節較重的,學校可給予紀律處分,並邀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予以訓誡。對實施暴力、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應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必要時依法轉入專門學校就讀。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置。對遭受欺凌的學生,學校要給予相應的心理輔導。
(四)規範欺凌報告制度。各地教育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欺凌報告制度。學校全體教師、員工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一旦發現學生遭受欺凌,都應主動予以制止,並及時向學校報告;學校和家長要相互通知,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情節嚴重的欺凌事件,要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報告,並迅速聯絡公安機關介入處置,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對輿論高度關注、社會影響廣泛的欺凌事件,要及時報送教育部業務主管部門。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事件基本情況(時間、地點、起因、過程、涉及人員等)和已採取的措施等。報告內容要準確、客觀、詳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事件情況發生變化後,要及時續報。
(五)切實加強教育引導。各地教育部門和學校要結合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和思想狀況,加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宣傳解讀,深入開展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引導學生養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要將防治學生欺凌專題培訓納入教育行政幹部和校長、教師在職培訓內容,提高防治學生欺凌的意識和能力。要進一步加大家庭教育力度,密切家校溝通交流,引導學生家長掌握科學家庭教育理念,依法落實監護責任。要教育引導學生正確使用網絡,自覺抵制不良網絡信息、影視節目、網絡遊戲等侵蝕影響。
(六)健全長效工作機制。發生學生欺凌事件的地方,要認真反思,深入總結經驗教訓,全面提高防治工作水平。其他地區要引以為鑑,警鐘長鳴,防患未然。各地都要進一步健全責任機制,制訂學生欺凌防治工作責任清單,明確省市縣各級各部門職責,壓實學校校長、班主任、學科教師和教職工各崗位責任。進一步強化預防機制,制訂學校或年(班)級反欺凌公約,建立師生聯繫、同學互助、緊急求救制度,積極探索在班級設置學生安全員,發揮法治副校長作用。進一步完善考評機制,將學生欺凌防治情況納入教育質量評價和教育行政、學校校長、班主任、學科教師及相關崗位教職工工作考評,作為評優評先先決條件。進一步健全問責機制,對學生欺凌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進行督導檢查、通報約談,並向社會公開通報惡性欺凌事件處置情況。對失職瀆職的,嚴肅追責問責。
三、組織實施
專項治理行動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部署摸底。各地進行全面部署,集中開展排查摸底工作,摸清當前學生欺凌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建立台帳,明確整改措施。2021年3月底前完成。
第二階段,集中整治。針對摸排結果,對發現的問題開展集中治理,依法依規做好欺凌事件的調查處置工作,健全完善防治工作機制和制度措施。2021年6月底前完成。
第三階段,督導檢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對各地治理行動開展情況進行抽查,及時向社會通報有關情況。2021年7月底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周密部署。各地要把做好學生欺凌防治工作作為建設高質量教育體系的重要內容,作為學生成長成才的底線要求,作為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重要任務,切實予以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細化工作方案,明確工作要求,壓實工作責任,確保治理行動取得實效。
(二)部門聯動,強化協作。各地要在屬地黨委和政府領導下,與法院、檢察、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門和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加強協同配合,健全部門聯動機制,明確任務分工,強化工作職責,完善防治辦法,積極構建綜合防治體系,切實形成工作合力。
(三)深入宣傳,營造氛圍。各地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專項治理的重要舉措、工作進展,深入總結本地治理情況和典型工作經驗,對工作不力的,予以通報曝光。要引導媒體加強正面宣傳,做好輿情引導,防止過度渲染細節,保護受害學生隱私,營造良好治理氛圍。
(四)開展督查,確保落實。各地教育督導機構要將學生欺凌防治工作納入責任督學掛牌督導範圍。要會同檢察、公安等相關部門對區域和學校專項治理行動開展情況進行聯合檢查,指導學校不斷改進防治措施,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2.《中小學法治副校長聘任與管理辦法》
《中小學法治副校長聘任與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2月10日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同意,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條 法治副校長履職期間協助開展以下工作:
(一)開展法治教育。推動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學習宣傳,參與制訂學校法治教育工作計劃,協助學校創新法治教育內容和形式,每年在任職學校承擔或者組織落實不少於4課時的、以法治實踐教育為主的法治教育任務,提高法治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面向教職工開展法治宣傳,指導、幫助道德與法治等課程教師開展法治教育。
(二)保護學生權益。參與學校學生權益保護制度的制定、執行,參加學生保護委員會、學生欺凌治理等組織,指導、監督學校落實未成年人保護職責,依法保護學生權益。
(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指導學校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對有不良行為的學生加強管理和教育。
(四)參與安全管理。指導學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協調推動建立學校安全區域制度,協助學校健全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機制,主持或者參與學校安全事故的調解協商,指導學校依法處理安全事故糾紛,制止侵害學校和師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實施或者指導實施教育懲戒。協助學校、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法律和相關規定對有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予以訓誡或者矯治教育。根據學校實際和需要,參與建立學生教育保護輔導工作機制,對有需要的學生進行專門的輔導、矯治。
(六)指導依法治理。協助學校建立健全校規校紀、完善各類規章制度,參與校規校紀的審核,協助處理學校涉法涉訴案件,進入申訴委員會,參與處理師生申訴,協助加強與社區、家庭及社會有關方面的溝通聯繫。
(七)指導、協助學校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3.《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
《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已經2021年5月25日教育部第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專項保護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落實法律規定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和預防性侵害、性騷擾等專項制度,建立對學生欺凌、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的零容忍處理機制和受傷害學生的關愛、幫扶機制。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成立由校內相關人員、法治副校長、法律顧問、有關專家、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等參與的學生欺凌治理組織,負責學生欺凌行為的預防和宣傳教育、組織認定、實施矯治、提供援助等。
學校應當定期針對全體學生開展防治欺凌專項調查,對學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教育、引導學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學關係,組織教職工學習預防、處理學生欺凌的相關政策、措施和方法,對學生開展相應的專題教育,並且應當根據情況給予相關學生家長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發現學生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
(一)毆打、腳踢、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體或者恐嚇威脅他人;
(二)以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嚴;
(三)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
(四)惡意排斥、孤立他人,影響他人參加學校活動或者社會交往;
(五)通過網絡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布謠言或者錯誤信息詆毀他人、惡意傳播他人隱私。
學生之間,在年齡、身體或者人數等方面占優勢的一方蓄意或者惡意對另一方實施前款行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壓、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可以認定為構成欺凌。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應當關注因身體條件、家庭背景或者學習成績等可能處於弱勢或者特殊地位的學生,發現學生存在被孤立、排擠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干預。
教職工發現學生有明顯的情緒反常、身體損傷等情形,應當及時溝通了解情況,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學校報告。
學校應當教育、支持學生主動、及時報告所發現的欺凌情形,保護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學校接到關於學生欺凌報告的,應當立即開展調查,認為可能構成欺凌的,應當及時提交學生欺凌治理組織認定和處置,並通知相關學生的家長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認定構成欺凌的,應當對實施或者參與欺凌行為的學生作出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並對其家長提出加強管教的要求,必要時,可以由法治副校長、輔導員對學生及其家長進行訓導、教育。
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嚴重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不同學校學生之間發生的學生欺凌事件,應當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建立聯合調查機制,進行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職工與學生交往行為準則、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規定、視頻監控管理規定等制度,建立預防、報告、處置性侵害、性騷擾工作機制。
學校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預防並制止教職工以及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實施以下行為:
(一)與學生發生戀愛關係、性關係;
(二)撫摸、故意觸碰學生身體特定部位等猥褻行為;
(三)對學生作出調戲、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學生展示傳播包含色情、淫穢內容的信息、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
(五)持有包含淫穢、色情內容的視聽、圖文資料;
(六)其他構成性騷擾、性侵害的違法犯罪行為。
抵制校園欺凌
讓每個孩子都沐浴在法治的陽光下
告訴孩子們
既不要做施暴者
也不要做受害者
讓我們共同努力
對校園欺凌說不!
願所有青春都能被溫暖對待!
本文來源|綜合自教育部官網、中國教育報、央視新聞、湘微教育、湘西教體之窗等
責任編輯|王佳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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