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崔洪剛被提起公訴

2024-06-06     北京知道

據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官微6月6日消息,日前,山東省人大原常委、法制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崔洪剛(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威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崔洪剛(圖源:大眾網)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崔洪剛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威海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3年1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崔洪剛利用擔任淄博市副市長,淄博市委常委,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濟寧市委常委、副市長,濟寧市委副書記,濱州市委副書記、市長,泰安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本人或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工錄用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山東省紀委監委網站消息, 崔洪剛於2023年8月18日被查, 2024年2月19日被「雙開」。

經查,崔洪剛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消費卡,違規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住房,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規為他人在人事方面謀取利益;廉潔底線失守,既想當官又想發財,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不重視家風建設,對家人失管失教;毫無紀法底線,公器私用,以權謀私,與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氣,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崔洪剛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崔洪剛開除黨籍處分;由山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簡歷顯示,1961年5生的崔洪剛早年在淄博工作20餘年,曾任副市長和市委常委;此後崔洪剛先後調任濟寧、濱州、泰安市,曾任濱州市市長、泰安市委書記等職。

編輯/劉茜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456b1409ec8a08e4ceb0d5fd9dc476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