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等設施農業建設只需備案無需批准,可以隨便建嗎?

2022-07-15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養殖場等設施農業建設只需備案無需批准,可以隨便建嗎?

導讀:養殖場等設施農業用地建設只需備案,無需批准,那豈不是意味著可以隨便建、先斬後奏了嗎?持這種認知的農民朋友可是不少。許多人覺得,反正我是「農地農用」,又沒有在耕地上建別墅,備案還不是走個形式,這還不是我自己說建就能建的。不過事實上,以上想法都是對當前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制度的嚴重曲解,大量的大規模養殖場被認定成違建面臨拆除也與此有關。本文,在明律師就給大家嘮叨一下這裡面的事兒。

【要點一:占用一般耕地建養殖場政策收緊】

大家都知道,建設養殖場是嚴格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如果占了永久基本農田,那麼不用說,拆除復墾沒商量。

那麼一般耕地能不能拿來占用呢?有的朋友會說了,根據2019年頒布的《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設施農業屬於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這不就是說一般耕地是允許建設養殖場的嗎。

單就這份《通知》而言,或許字面意思確實如此。但政策變動起來卻是很快的,2021年發布的《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就指出,嚴格控制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等農業設施建設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確需使用的,應經批准並符合相關標準。

兩相對比我們不難發現,自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明確「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的原則後,2020年國辦連續針對耕地「非農化」和「非糧化」問題發布措辭嚴厲的政策文件,對永久基本農田和一般耕地的用途管制整體從嚴從緊,2019年的《通知》精神明顯不宜再繼續適用了。

請廣大農民朋友們牢記,設施農業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一般耕地,這才是最新的政策導向。

【要點二:設施農業用地規模有明確限制,超標準就會涉嫌違建】

用於建造養殖場的設施農業用地包含生產設施用地和輔助設施用地兩部分。對其具體建設中的規模,一些地方出台了詳細的管控政策,可不是農民想怎麼蓋就怎麼蓋的。

我們以北京市多部門於2021年聯合制定的《關於加強和規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為例來看一下:

1.生產設施用地根據農業生產的實際需要合理安排用地規模;與生產棚室相連的耳房(緩衝間、看護房)控制在單層、22.5平方米以內;連棟溫室(大棚)的內部主要通道寬度一般不超過3米,其它棚室的內部通道寬度一般不超過1米。

這種房屋如果建得過大,就會有「大棚房」違建的嫌疑了,就可能招來土地違法查處。

2.嚴格按照標準安排輔助設施的用地規模。
(1)服務於設施農業項目的內部道路,作為輔助設施單獨計算占地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總用地面積的3%,寬度(含路肩)不得超過6米。
……
(3)畜禽養殖類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項目總面積的8%以內,且不超過12畝。
(4)水產養殖類輔助設施用地控制在項目總面積的3%以內,且最多不超過4畝。
(5)管理用房用地不得超過輔助設施用地面積的20%。
(6)建築物不得超過兩層,總高度(檐高)不超過7米。設施農業項目四周的圍擋按需設置,必須做到可視化,其它構築物儘量不破壞耕作層。

由此我們不難看出,養殖場等設施農業用地的建設使用和宅基地上房屋的建造一樣,有著十分嚴格的規範和標準,絕不是農民可以隨意擴建的。

【要點三:「備案」的實質是報批】

前述2019年的《通知》中指出,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鄉鎮政府定期匯總情況後匯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乍一看,這似乎挺簡單的,「備案」又不是「報批」,農民建好了把有關材料交上去給鄉鎮政府留個底不就完了?可惜,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大家去看一看北京市的前述規定就明白了,所謂「備案」是一個完整的程序,由經營者申請、鄉鎮初審並公示、鄉鎮組織多部門聯審、備案和上圖入庫5大步驟組成。缺少其中一個,你的養殖場也不能算是完全合法的。

這裡在明律師提示大傢伙注意一個細節:實踐中好多人覺得建養殖場無需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鎮政府以《城鄉規劃法》第65條為依據來查處違建是非法的。

這種認知,可謂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或許建養殖場的確不需要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但並不意味著其可以不符合已有的國土空間規劃和鄉、村莊規劃。

北京市的這份《通知》中就指出,聯審會中,區規劃自然資源分局主要審查項目是否符合規劃……

你看,是否符合規劃是需要經審查通過的,如果通不過,那麼你的養殖場就建不成。反推可知,若農民未經多部門聯審就擅自占用農用地建設養殖設施,一旦其客觀上違反了規劃,當然有可能被縣級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或者鄉鎮政府以此為由進行查處。

通覽北京市的《通知》農民便不難理解,所謂的「備案」實質上就是審查報批,其審核程序一點兒都不比在宅基地上蓋住宅容易。

換言之,對未經前述規定步驟就擅自動工建設的養殖場而言,其被認定成違建的法律風險將始終存在。當事人一定不要抱有任何僥倖心理,更不要盲目聽信一些「專業人士」建養殖場無需報批的不負責任說辭,儘早補辦各種手續、證件,自行糾正違法行為才是正道。

在明律師最後要強調的是,養殖場等設施農業用地絕不能被用作任何非農建設,否則將涉嫌嚴重的土地違法,甚至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北京市的《通知》在最後明確規定了以下禁止性行為:

1.禁止以設施農業名義違規使用設施農業用地;

2.嚴禁超標準建設農業設施;

3.嚴禁將農業設施改建、擴建用於「私家莊園」、別墅、度假酒店等;

4.對於經營性糧食存儲、農產品加工、農產品交易場所,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和住宅,各類農業園區或農業大棚中建設的住宅、餐飲、娛樂、會議、住宿、停車場、冷鏈、展銷場所,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不予備案,嚴格按照建設用地管理。

也就是說,上面所列舉的這些建設行為都不是法律、政策所認可的農業設施建設行為,而是典型的「非農建設」。那麼其只能依法占用集體建設用地去搞,而不得「掛羊頭賣狗肉」去打設施農業用地的歪主意。

到這裡我們希望農民朋友們能看明白,想把養殖場建合法了、沒毛病了,真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在過往的年代裡,政策不斷在調整變動,養殖場建設在相當一段時期內被大力鼓勵。由歷史遺留原因引發的「無證養殖場」爭議也將在未來一段時期內逐步暴露出來。

那麼遇到養殖場要被以違建為名限期拆除、不予補償等糾紛時,大家一定要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和複雜性,及時諮詢專業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通過法律途徑努力爭取對自己公平、合理的處置、補償結果,避免自己多年的心血毀於一旦。(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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