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婚前買房,是在給婚姻保命?

2019-07-22     尊而光律師事務所

這兩天又看到有人說:

「女性婚前買房就是自私 / 反正要嫁人,買房何用?」

問題就來了,我很想問各位選擇婚前買房的女性,這話你們愛聽麼?

畢竟,據《2019年女性安居報告》顯示:2018年女性購房者比例整體達到了近幾年來的最高值——46.7%,快接近男性購房者比例。(數據虛高與否不知,但逐年增長是真)




和我所江雯律師聊這個話題時,她說,因為接觸過很多涉及婚後財產分割的離婚案,所以很直白地說,如果已經有能力買房了,婚前買當然最好。

一定會有很多人不理解,不如我們從江雯律師接手的案例開始說起。

楊女士長期和男方分居,她自己在婚後購置了一套房,首付占大頭,用公積金還貸,偶爾父母也會補貼一些。

然而男方出軌,雙方協議離婚不成,到了起訴離婚這一步,男方提出要分割楊女士的房產。




原本男方的出軌就對楊女士造成了重大打擊,現在竟有臉提出分我的房??

婚姻破裂,法院判離且支持了男方分割房產的訴求,楊女士不服氣提起上訴,希望用不離婚來拖延,搞得非常被動。

出軌的渣男能不能分房產呢?能分。

江雯律師:根據法律,夫妻雙方婚後共同買房和還貸,如無特殊約定一般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很多時候女方當事人會覺得不公平,覺得是在為他人做嫁衣,因為房子作為不動產價值高,基本上要花上普通家庭的半生積蓄,僅僅因為結婚幾年,對方就要分割,尤其是在對方還出軌,賭博等過錯情況下,更是意難平。




現實就是,房價擺在那兒,一旦走到離婚這一步,男方(更別提出軌的渣男)不願意吃虧,不會輕易妥協。

女性婚前買房能吃嗎?反正是要嫁人的。

那就讓我們看看,經濟允許的情況下,自己在婚前買房到底有什麼用。

江雯律師說,不僅僅是上面案子中所謂的吃虧警告,「被渣男起訴後的意難平」,更多的是女性在很多時候能挽救自己的被動局面。




· 首先是我們常掛於嘴邊的,婚前買房在某種意義上能帶來底氣,這就像經濟獨立的女性往往更有話語權一樣。

看到一位網友分享的真實故事,因為男方父母拿錢買房,她只是說了暫時拿不出錢,於是婆婆各種嫌棄,要求她購置一輛寶馬或奧迪起步...




她反問男方,我一沒有要求你買房,二來房子在你父母名下,和我沒關係也無法享受房子的增值啊。結果男方回她:我的房子你不住嗎?難道沒有給你省房租?

還沒有真的結婚,雙方就在這兒終止了。我們怒其不爭,但細想女方確實少了三分底氣。

退一步說,即便是在婚姻破裂後,也不至於因為爭一寸房一塊磚而失掉體面。

江雯律師提到了,很多女性在丈夫家暴出軌後都選擇忍氣吞聲,又或者是在對方提出離婚時黯然失色,沒有繼續生活的底氣。

因為要麼不爭就直接被掃地出門,要麼去爭,但「爭」本身就意味著要投入力量去博弈。

同樣是真實案例,男方出資首付,寫夫妻雙方名字,由於首付很高,婚姻維持太短,女方沒分到多少補償,沒地方住不說,因為雙方打官司搞得魚死網破的地步,在一起時有多美好,到了和利益掛鉤的時候,對方暴露的嘴臉就有多醜陋。




· 再者,從法律層面出發,確實能避免很多爭議與麻煩。

在我們的傳統普世約定里,結婚雙方大多男方出房,女方購置車輛陪嫁。

雖說結婚是因愛而結合,不能過於算計,但這裡面的風險點我們需要劃一下。

男方婚前全款出資且登記在自己名下(或者婚後男方父母全款出資登記在男方名下),和女方沒有半毛錢關係,且房屋是增值的;女方如果婚前購置車輛,固然屬於女方個人財產,但車是消耗品不假吧?

男女雙方結婚,由父母出資買房,即便寫雙方的名字,也無法保證女性在婚姻中的安全地位。

確實,粗鄙一點說話,如果真的是對方出資買房,女性也不能上趕著要求人家寫自己的名字。

萬一婚姻破裂了,還會有人覺得「買房選婚前」無用嗎?




肯定有人會說,難不成結婚是衝著離婚去的?

當然不是,男女雙方進入婚姻一定是奔著完滿的結局去的,但離婚率逐年攀升,確實給很多人壓迫感和不安感。




再者,婚前買房也好、女性經濟獨立也好,本身和它並不是自相矛盾的,並不代表就是衝著離婚。

而且要強調的是,婚前買房也是建立在你有買房條件的基礎之上。

江雯律師:把法條通俗化來講,婚前買房的好處是:全款買房,房子屬於你的個人財產;按揭買房,婚後和對方共同還貸的部分以及增值部分是共同的,但如果房子在你名下,仍然是你的個人財產,只是需給對方補償。

在離婚率飆升的背後,有一個指向性不會錯,那就是給婚姻上保險。

大部分人的安全感降低,所以從保護好自己的角度來講,完全沒有問題。

何況那些獨立女性並沒有依靠男方,憑什麼要背上「自私」「算計」的標籤,或者乾脆被教育做人:婚前買了沒用呢?




江雯律師:對現代女性來說,有條件建議婚前自己買房。

但在這裡也請大家注意:

全款購房,婚前簽訂合同,保證付清與房產相關的所有款項,且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

如果婚前出資買房,婚後還貸,登記在己方名下,婚前出資部分一般是作為個人財產。這時候爭議點在於,貸款部分和房屋增值。

那麼,如果是共同還貸,對方能分割的也是婚後夫妻還貸和增值部分。如果能保證用自己的個人婚前財產還貸,留好劃帳流水,仍屬於個人財產。

另外,如果是己方父母還貸,有出資記錄,還貸部分都很難作為共同財產分割,這也是保障自己的一種方式。


「正因為接觸很多女方當事人,所以深有體會,想要通過婚姻給自己帶來經濟和物質上的保障不是上策,而且可能性也越來越小。所以女性更應該明白強大自我才是根本。」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3fDjGWwBmyVoG_1ZcO2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