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移動文物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近現代重要史跡、代表性建築等。按其價值分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區(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公布。(文物保護法第3條、第13條)
02
可移動文物包括: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文物保護法第3條)
03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並享有勸止、檢舉和控告違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行為的權利。(文物保護法第7條)
04
受國家保護的境內文物: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文物保護法第2條)
05
屬於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它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文物保護法第6條)
06
國家鼓勵或獎勵有文物保護行為的單位或個人:
(一)認真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保護文物成績顯著的;
(二)為保護文物與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鬥爭的;
(三)將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獻給國家或者為文物保護事業作出捐贈的;
(四)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
(五)在考古發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
(六)在文物保護科學技術方面有重要發明創造或者其他重要貢獻的;
(七)在文物面臨破壞危險時,搶救文物有功的;
(八)長期從事文物工作,作出顯著成績的。(文物保護法第12條)
07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劃定有必要的保護範圍,並根據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外畫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文物保護法第17條)
08
國家鼓勵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收藏的文物捐贈給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或者出借給文物收藏單位展覽和研究。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尊重並按照捐贈人的意願,對捐贈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文物保護法第52條)
來源:武威市文物考古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