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實行3年多,成果斐然。所謂CRS審議,簡單來理解,就是100個國家承諾實施二十國集團和經合組織框架下的CRS標準,首先要做的是將國際標準轉化為國內法。2020年12月,經合組織發布了全球涉稅信息CRS法審同行評議報告,報告顯示2019年有近100個稅收主管當局自動交換了8 400萬個金融帳戶信息,涉及10萬億美元的資產,成為全球稅務透明度的里程碑。而2018年,90個國家自動交換了4 700萬個金融帳戶的信息,涉及總資產4.9萬億歐元。2017年,僅有49個國家交換了1 100萬個金融帳戶。CRS的信息交換模式如下圖所示。
CRS有3種信息交換模式,多邊模式、雙邊模式和歐盟模式。歐盟模式只適用於歐盟成員國,範圍小。雙邊模式,需要兩兩自願找配對對象,再簽雙邊協議,而後再開始交換,效率並不高。大範圍、高效率的就是多邊模式,161個國家中大部分選擇的是多邊模式,包括中國。與雙邊模式需要一對一溝通不同,多邊模式由經合組織撮合配對,批量高效。
邊撮合流程,分3步走。首先,某國先簽署CRSMCAA(即CRS多邊協議);然後,再提交給經合組織一系列資料,包括本國CRS法規、信息加密方式、數據安全處理,以及「願意與之進行信息交換的CRSMCAA簽署國名單」等。最後,如果經合組織發現兩個國家都選了對方,視為配對成功,然後把成功配對的信息公布出來。3步走完,即自動開始信息交換。
一個國家承諾實施CRS,其本質上就是承諾將二十國集團和經合組織的CRS規則納入本國的法律體系中。中國現行稅收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對金融機構行使的檢查權極為有限,為將FATCA和CRS遵從協議落到實處,需要修訂兩項內容:一是增加金融機構報送稅務機關相關信息的義務,二是賦予稅務機關對於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可以用於對外交換的權力。各國除了法律修訂,有效執行的審議工作從2020年開始。
CRS下稅務信息如何處理和利用,對於每一個國家來說,都是高度保密的問題。基於在此前執行歐盟層面其他稅務透明規定(例如歐盟儲蓄指令等)上的反避稅經驗,一些歐盟國家已經開始利用CRS下的稅務信息。比較常見的做法就是,稅務機關事先將其在CRS下獲得的納稅人海外帳戶信息錄入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然後讓納稅人進行確認和更改,更改時必須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說明更改的事由等。事實上,隨著稅務大數據的普及和運用,這種稅務機關預先錄入應申報資產項目和金額的做法已經在不少國家開始實行,例如在法國已經實行了10年之久。
CRS數據利用的另外一個途徑就是國家之間的專項稅務情報交換。CRS下交換的帳戶資產信息並不一定與應納稅額有必然的聯繫,但是這些信息給各國稅務稽查部門對納稅人開展跨境稅務稽查提供了可靠的情報基礎。
2、我國參與CRS的進展
截至2019年4月,加入CRS的150多個國家或地區中,已有93個國家或地區與中國境內CRS「配對」成功,包括新加坡(2017年)、中國香港(2018年)、瑞士(2018年)和大家廣為熟知的離岸避稅天堂。目前確定從中國境內交換信息去往的轄區有66個、交換信息到中國境內的轄區有93個,從中國香港交換信息去往的轄區有55個,交換信息到中國香港的轄區有61個。未來還會有更多交換關係不斷被激活。
值得一提的是,在國際合作方面,中國國家稅務總局近年來共開展了12個國際雙邊和多邊合作項目。例如,最為成熟和有效應對征管的項目,是中國與加拿大稅務局一起牽頭建立的。對於全球稅收合作包容性框架,中國依然缺乏實施大規模交換後使用交換數據的實際經驗。我國參與CRS的進展如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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