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基金會,還是選慈善信託?這是個問題

2023-07-29     漢正家族辦公室

原標題:選基金會,還是選慈善信託?這是個問題

一、我國慈善制度概況

做慈善,有很多制度選擇。在如今基金會幾乎註冊不了的情況下,捐贈人行善,需要開闊眼界、打開思路。

我國的慈善制度體系分為法人制度及非法人制度兩類

法人制度包括三類,即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非法人制度則為慈善信託,本文也稱信託制度

慈善法人類體系發展較早,成果卓然,行業實踐和制度規範相對豐富。然而也在近年呈現審批權限收縮、入門門檻提高、監管強度增加、慈善資產使用和保值效率不盡人意等情況。

慈善信託,雖然在國際上已有百年發展時間,但在我國發展時間不過10年,配套政策多有缺位,在早期的宣傳中又普遍被過分強調財產增值保值功能,誤導了一部分捐贈人和慈善管理人對信託制度的本質認識,錯誤以為慈善信託僅僅是一種面向慈善資產的金融理財產品。

法人制度和信託制度,都是我們行善的選擇。那應該怎麼選呢?

在我服務了50+基金會和慈善信託委託人之後,我認為這個問題,還得先從現代慈善行為的本質說起,具體的區別,我後面有文章繼續和大家做介紹。

二、慈善與信託的內核關聯

現代慈善的本質實則為信託關係。

我們從現代慈善特點來看,越是具有廣泛影響力的慈善,越需要專業的慈善管理人參與,因而現代慈善的財產交易結構,幾乎都離不開「捐贈人-慈善管理人-不特定的受益人」這種三段結構。這個三段結構與信託制度中「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當事人結構內涵上融合。

1、捐贈人與委託人

先看信託關係。

信託制度的精髓,在於轉移並分割所有權的設計。這個設計,能夠實現所有權管理功能受益功能的分離。

信託制度中,委託人是信託的設定者。通過信託文件,委託人「將名下財產的完整所有權一分為三:名義所有權、處置權受益權。」

名義所有權歸屬受託人;

處置權則根據信託目的和委託人意願不同,或由委託人和受託人共同享有,或受託人自由裁量;

受益權歸受益人所有。

委託人「決定信託財產的形式,確定誰是受益人及其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以及有權指定受託的人」。

再看捐贈關係。

在捐贈關係中,捐贈人自主決定捐贈財產和慈善目的,選擇和指定慈善管理人。在捐贈行為完成後,捐贈人不再擁有捐贈財產的所有權。但為了慈善資金符合目的的使用,捐贈人可以保留一部分的權利。

這些權利就包括:

建議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十二條, 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

監督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一條 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受贈人應當如實答覆。

因此,慈善管理人雖然獲得了捐贈財產,但處置上需要根據捐贈協議的要求進行,最終受益人為大多數不確定的群體。

無論是信託關係,還是捐贈關係,捐贈人和委託人都是因為一個特定目的,拿出自有財產,交付專業人士進行特定目的的實現。

因此捐贈人和慈善管理人之間事實上構成信義關係。

「只要慈善財產從捐贈人的責任財產中獨立出來,財產管理人有著和捐贈人不同的法律身份,信義法律關係已經成立,捐贈人對財產的管理必須有邊界,慈善管理人的行為決策必須建立在慈善目的的考量上」

2、慈善管理人與受託人

無論哪種關係,其中的慈善管理人與受託人都是非常關鍵的角色。

也還是先看信託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二十五條,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再來看捐贈關係。

在捐贈中,慈善管理人雖然獲得了捐贈人的財產,但慈善財產有獨特的限定性,捐贈人也會在捐贈協議中對自己的訴求進行合法約定,使得慈善管理人往往不能太過隨心所欲。

因此,受託人和慈善管理人,都是基於某個法律文書認定的目的,發揮自身專業能力和信譽,為捐贈人和委託人實現認定目的一方,構成了信義關係。

「無論任何法系、任何國家、任何形式的慈善捐贈,本質上具有共同特點,即將目的化的財團用於指定的慈善目的,為了達到這一目的財產管理人受到各種形式的義務約束,財產捐贈人、受益人則享有不同形式但內涵一致的權利」。

在我國,用受託人的視角來看公益慈善行為是不太常有的。我們不妨看看歐美國家的慈善制度演變歷程。

3、歐美國家的慈善制度演變歷程

有學者通過研究制度發展史得出結論,認為從慈善法人在英國和美國不同的發展路徑可以看到基金會與信託的關係。

「英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公司以特許制出現,以公司形式從事慈善被遏制;」

「美國對英國法的廢除導致信託在一段時間內不能應用於慈善,法人制度才趁機被應用於慈善領域,但其規則大部分是利用信託已有的制度資源」

「用法人的形式實施慈善,本質上是通過賦予財團以法人資格,使財產獨立於任何人,只服務於法人本身設定好的慈善宗旨」。

現在的英美國家,人們對於法人形式的基金會與公益信託並未做嚴格區分,二者互相滲透、相互融合。

提到「foundation」往往概指基金會、信託等將財產獨立出來用於某項特定事業的方式,只是在設立條件、監管要求、相關人權益等方面略有不同的使用規則。

例如,美國稅法所規定的「基金」或者「基金會」中就包含了信託形式,許多基金會在內部文件中也會自稱「受託人(trustee)」。

英美製度中,公司、基金會、信託構成了一種有趣的序列,基金會移植了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和有限責任與信託的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

基金會管理人的責任,與受託人的義務非常相似,區別只在於基金會更多地服務於其自身的宗旨,受託人則更加忠實於信託文件。

由此可見,從制度發展上來說,慈善信託制度先於慈善法人制度出現,慈善法人制度是基於慈善信託制度發展出來的。

4、小結

慈善是人類對人類的熱愛,慈善行為是多樣的,慈善的主體也是多元的。

僅僅使用法人制度來回應人類的慈善需求,是不夠的。

當慈善法人的設立和運營難度提升,只能允許一部分有資源的市民參與,那必然就有會使其他慈善資源或因「進退兩難」停止進入慈善市場,或轉而尋求工商架構來實現。兩者都會給慈善資源的總盤子帶來負效果。

慈善信託,提供了一種新型的權利義務關係框架,是在「共同富裕」倡導下,激發社會賢達、愛心人士積極參與第三次分配,打造具有文化自信的民族慈善事業的重要機遇。

正如學者所言:

「慈善信託對於慈善的深遠意義不是從理財的角度觀察的,而是從其所揭示的高度凝練的法律結構和作為一種多方的法律行為配有清晰的權利義務規則所彰顯的。」

參考資料:[1]蘇聖塬《論慈善信託的名與實》.[2]陳雪萍,豆景俊《信託關係中受託人權利與衡平機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3]胡仕波:《慈善、信託與家族傳承——基於中國 視角、法律邏輯和實務經驗》,法律出版社,2022年8月第1版.[4]何寶玉:《信託法原理與判例》,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年4月第1版.[5]李政輝:《公益信託與基金會的關係:基於融合的視角》,載《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2年7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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