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2018年度中國慈善捐助報告》顯示:2018年我國內地全年捐贈款物1439.15億元。個人捐贈共360.47億元,占比約25.05%。2018年中國的GDP為13.6萬億美元,人民幣為919281億元。捐贈與GDP總額相比是0.04%。
2018年美國捐款共計4277.1億美元,其中有68%來自個人捐贈。2018年美國的GDP為20.5萬億美元。捐贈與GDP總額相比是2.09%。
從上述數據對比可以看出,我國的個人捐贈還處於起步階段,想要追趕美國的水平,不僅僅是靠經濟發展,更重要的需要有一系列完善的制度規範保障慈善事業發展。而這其中,與個人捐贈的相關稅收政策是非常重要的。
據美國《財富》雜誌報道,去年美國人對慈善機構的捐款數額減少了,一部分原因是美國總統特朗普2017年底簽署的減稅法案導致許多人無法再因捐款享受稅收優惠。
而總局2019年99號公告《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是新的個人所得稅法頒布實施後,有關個人慈善事業捐款的一個較為全面的稅收政策,也是對我國慈善事業發展非常重要的稅收政策規定,有必要深入學習。
前兩天我們做了一個初步的了解。個人公益捐贈稅前扣除七問七答。今天就大家熱議的三個問題做進一步學習。
第一個問題:計算基數應納稅所得額到底是指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稱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所稱應納稅所得額,是指計算扣除捐贈額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法條中,捐贈額沒有特指哪種類型的捐贈額,常規的理解應該是既包括全額扣除的捐贈額,也包括限額扣除的捐贈額。
【例】2019年6月路人甲中獎50萬,捐贈了20萬,其中可以全額扣除的捐款4萬,限額扣除的捐款16萬。路人甲應繳多少個人所得稅?
【解】計算扣除捐贈額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是50萬,扣除限額=50×30%=15萬元。16萬限額捐贈不能全部扣除,只能扣15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50-4-15=31萬元
應繳個人所得稅=31×20%=6.2萬元。
第二個問題:分類所得是整體計算扣除標準,還是分項計算扣除標準?
99號公告第三條第二項: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在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分別為當年綜合所得、當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在分類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為當月分類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
看完這一條規定後,有朋友認為,一個人如果有兩項及以上分類所得,是不是需要合在一起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呢?
其實不然,我們看一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在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統稱分類所得)、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中扣除。在當期一個所得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
分類所得在文件中是為了表述方便的一個統稱,具體在計算的時候,分類所得還是需要一個一個來分別計算扣除限額的。
【例】2019年6月路人甲除了中獎50萬,捐贈了20萬,其中可以全額扣除的捐款4萬,限額扣除的捐款16萬。另外還取得了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所得2萬元,已扣個人所得稅2000元,實際到帳18000元。
【解】偶然所得計算扣除捐贈額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是50萬元,扣除限額=50×30%=15萬元。16萬元限額捐贈不能全部扣除,只能扣15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50-4-15=31萬元
應繳個人所得稅=31×20%=6.2萬元。
還有1萬元捐贈額未扣除,路人甲可以選擇在股息所得中繼續扣除。
股息所得計算扣除捐贈額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是2萬元,扣除限額=2×30%=0.6萬元。
股息所得應納稅所得額=2-0.6=1.4萬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1.4萬×10%=1400元
因為上市公司已經扣繳了2000元的個稅,多扣了600元個稅。所以按照99號公告規定,甲應該在1月31日前通過扣繳義務人向徵收稅款的稅務機關提出追補扣除申請。
不過,聯繫上市公司提出追補扣除申請,估計比較麻煩,而且捐贈額還沒扣完。所以甲有選擇自由,可以不在股息中扣除,改在當月工資薪金髮放時或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時扣除。
【例】接上例,甲選擇彙算時補扣1萬元捐贈額,2019年全年的綜合所得累計收入是20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累計應扣除5萬元。全年應繳多少個人所得稅?
【解】綜合所得計算扣除捐贈額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是20-5=15萬元。
扣除限額=15萬×30%=4.5萬元
尚余的1萬元限額捐贈可以全部扣除
應納稅所得額=15-1=14萬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14萬×10%-2520=11480元
第三個問題:是否可以用捐贈日之前的所得扣除?
我們看一下99號公告的有關規定:
五、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在捐贈當月取得的分類所得中扣除。當月分類所得應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追補扣除。
七、非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未超過其在公益捐贈支出發生的當月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在經營所得中繼續扣除。
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可以選擇在預扣預繳時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年度彙算清繳時扣除。居民個人選擇在預扣預繳時扣除的,應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扣除限額,其捐贈當月的扣除限額為截止當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
這些規定已經明確表示了,捐贈扣除只能用當月及之後的應納稅所得額扣除,而不能用捐贈日之前的所得扣除。
【例】上述例子我們稍微變更一下,甲2019年6月中獎50萬,股息所得2萬元。2019年7月捐贈了20萬,可以全額扣除的捐款4萬,限額扣除的捐款16萬。7月有累計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稿酬所得3萬元。
【解】2019年7月,甲不能用6月份的中獎所得50萬和股息所得2萬來扣除捐贈。7月工資薪金可以扣,但計算基數比較小,不划算。稿酬所得預扣預繳時不能扣捐贈。所以甲最好等到2020年進行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的時候,再進行捐贈的計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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