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離與回歸:德意志發展的獨特道路

2019-08-18     孟話歷史

經濟觀察報書評

作者=錢金飛

來源=《世界歷史》


東西德人一起站上布蘭登堡門(1989年11月10日)


自1806年德意志民族神聖羅馬帝國解體後,受十八九世紀民族國家觀(即將國家視為一個有明確疆域、實行中央集權的民族國家)的影響,學術界對這個皇權弱小、中央不夠集權、地方勢力過於強大、多民族的帝國總是持一種負面的評價。認為它是一個與時代精神背離的、腐朽的、為大家所鄙視的東西。伏爾泰曾評價道:「神聖羅馬帝國既不神聖,也非羅馬,更不是一個帝國。」在19世紀之後那些主張以普魯士為主導的、以「小德意志方案」統一德國以及那些推崇「強大國家」(MachtStaat)的歷史學家的著作中,1648年之後的那個帝國是一個阻礙德意志走上民族國家發展道路的落後的東西,1648年之後的那個時代就是一個「坍塌和衰亡」以及「走向覆滅」的時代。

兩次世界大戰的經歷以及隨之而來的歐盟範圍內的歐洲一體化,使得人們開始批判「把民族國家當成歷史發展基本框架、把民族國家看成是歷史發展的最終目標」的看法。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德國學術界便開始用一種新的視角來審視近代早期德意志帝國中的那種曾經被認為是反中央集權式的政治結構安排。20世紀60年代,卡爾·奧特馬爾·福賴爾·馮·阿雷廷(Karl Otmar Freiherr von Aretin)和其他一些學者發現,16世紀以後的帝國並不是一個空殼,儘管存在著18世紀奧地利和普魯士之爭,但帝國的機構直到18世紀末期都一直發揮著作用。無論是對其內部事務,還是在對歐洲其他國家的關係上,都是如此。這種修正主義的觀點在20世紀80年代之後越來越多地得到認可,帝國也不再因為其被分裂成若干「割據國家」而被視為阻礙德國發展的障礙。人們將研究的重點從以前的「專制主義」(authoritarianism)轉向了揭示1945年之後德意志民主傳統的近代早期起源之上。這重新開啟了人們對於德國歷史發展延續性的探討。然而,德意志歷史的延續性在很長一段時間都被「德意志特殊道路」的理論所掩蓋了。因為「德意志特殊道路」的理論認為:自19世紀起,德意志的發展就偏離了那種理想的西歐議會民主制模式,最終走向了「極權主義」(totalitarianism)。

筆者認為,只有在全面借鑑和吸納國內外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更深入地揭示近代早期德意志政治發展的特性,準確地把握「德意志特殊道路」理論本身,才能更好地理解近代以來德意志的歷史發展之路。

近代早期德意志發展的主要內容


近代早期是西歐國家從封建社會向資本主義社會轉型的時期,對於這一時期的德意志,我國傳統史學界是以「德意志封建制長期延續」來解釋的。該理論認為:16世紀後,英、法等國那樣的絕對君主制沒有能夠在帝國層面上得以建立,德意志帝國是「分裂」的。三十年戰爭後,帝國名存實亡,帝國歷史發展並沒有展現出一種「整體性」。與此同時,「絕對君主制」卻在諸侯領地國家中得以建立和強化。18世紀之後,德意志帝國的歷史更多地被以普魯士、奧地利為代表的各個邦國「個體」的歷史所代替;18世紀後德意志東部的普魯士還出現「農奴制的再版」。這種「分裂」和「再版農奴制」使許多學者認為,德意志並沒有經歷一個近代早期政治轉型的過程,德意志的封建制是19世紀後在外力作用(主要是拿破崙戰爭的打擊)下被消除的。這不但是德意志近代早期政治發展的主要內容,也是不同於英、法等國的特殊之處。

國內外史學界研究的新進展表明,近代早期德意志政治發展的主要內容就是一種「多元性」政體的建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多元性政體的構建首先表現為帝國逐漸由一個「皇帝的帝國」轉變為「皇帝與帝國等級的帝國」,帝國的政治權利由皇帝和帝國等級共同分享。「帝國中只有一定數量的人才獲得代表皇帝在某個領域行使更高一級政治權力的資格」,這些人就是「帝國等級」(Reichsstände)。他們代表自己的封臣參加帝國議會(Reichstag),與皇帝一起決定帝國的事務。「帝國等級」是由是否獲得帝國采邑(Reichslehen)來決定的(帝國騎士除外)。「自1480年起,帝國就逐漸發展成為一個混合制的君主國,由少數諸侯選舉出來的皇帝與90個世俗和教會諸侯領、226個伯爵、主教和修道院院長、83座帝國城市的統治者們一起分享政治權利。」「帝國等級」的封臣被稱為「領地等級」(Länderssände),是皇帝的間接封臣,出席領地議會(Landstag),與他們的封君一起決定邦國事務。每個等級都聲稱代表更低一級人員的利益,都把擴大「公共利益」(Gemeinwohl)當作自己的義務,都認可和推行「只有在得到各重要社會等級代表的同意,那些影響大家生活的重要決定才具有約束力」的原則。「領地等級」的構成差異較大,一般情況下包括主要的領地城市、當地的教士和領地貴族的代表。

第二,多元性政體構建的第二個表現就是帝國同時也被發展成為一個聯邦。1500年後,通過帝國改革,逐步建立起一種新的政治體系。三十年戰爭後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為德意志民族神聖羅馬帝國確立了一種聯邦式的政治體制。在這個聯邦式帝國中,雖然皇帝沒有獲得英國國王、法國國王、西班牙國王那樣的專制權力,也不是以一個絕對君主的身份來統治這個帝國,可帝國並不是一盤散沙,帝國各個機構還是在有序地運轉,直到19世紀初期。帝國機構包括皇帝、帝國大首相、帝國議會、帝國法院、帝國行政區(Reichskreise)。「帝國負責國防和司法制度,帝國行政區負責帝國決議的實施和基礎設施的管理,領地邦國負責治理和訓導臣民。」各個機構權限明確,相互配合,共同承擔起帝國的行政、司法、稅收、防禦等國家功能。許多證據表明,只要人們承認帝國的這些機構與同時期西歐其他中央集權式民族君主國中那些相應機構有差異,那麼帝國的司法、法律維護、財政、軍事機構也還是頗為有效的。帝國機構「精確有效地實施了帝國作為一個整體所代表的功能:不但維護了已經破碎的最高主權、弱者和強者的權利,而且還維護了複雜多變的、作為德意志封建關係基礎的政治關係」。雖然國家的許多功能由領地邦國完成,領地邦國也擁有邦國法,但整個帝國並沒有因此而解體。帝國機構的有效運轉仍然把各個邦國黏合在一起,帝國的法律為各邦國所遵守,擁有共同的首腦(即皇帝)。從政治學的角度看,近代早期德意志帝國的「國家結構形式」是一種聯邦制。

第三,多元性政體構建的第三個表現就是在帝國的框架中,發展構建起了許多具有絕對主義性質的領地邦國。德意志的邦國國家構建是伴隨著德意志皇權的衰落而逐漸開始的,最早可以追溯到「主教敘任權之爭」(1076—1122年)。1180年,弗里德里希一世皇帝創立了由7個等級組成的「封建等級階梯制」(Heerschild),把「諸侯變成了皇帝和非諸侯貴族之間的中間階層,非諸侯貴族由皇帝的直接封臣變成了間接封臣,即諸侯的封臣」。「諸侯成了德意志領地國家的統治者,諸侯的領地國家化構建正式開始了。」在13世紀中期德意志皇權沒有衰落前,阻礙德意志邦國構建的最大障礙是皇帝自上而下構建統一君主國的行動,這種阻礙隨著德意志皇權的衰落而消失了。《黃金詔書》更是為諸侯把領地轉變成為國家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自14世紀中期起,諸侯領地邦國國家構建的壓力主要來自邦國內部那些自下而上的領地貴族、領地城市和要求「自治」的鄉村公社。地方領主是在11—12世紀崛起的,他們充分利用皇帝、諸侯和帝國城市之間的衝突,把自己變成采邑上真正的領主。在中世紀晚期,他們還試圖以「再版農奴制」等方式加強對鄉村地區的滲透和控制,成為橫亘在諸侯和農民之間的中間力量。此外,諸侯領地國家的構建還受到來自鄉村公社自治意願的抵抗。德意志有著悠久的鄉村公社自治傳統和很強的自治機構,12世紀後這些鄉村地方自治機構管轄的領域和事務還有所擴大。中世紀晚期的農業危機和封建秩序危機迫使許多領主放鬆了對鄉村地區的控制,鄉村自治公社藉機擴充力量,行使起一些最基本的政府職能。如何消除農村公社的自治傾向,把農民納入到領地國家的管轄下,是諸侯領地國家構建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又一個問題。領地城市指那些隸屬於或者由領地諸侯親自建造的城市。「主教敘任權之爭」期間,諸侯乘亂在自己的領地上大量地修建城堡。許多領地城市興起後,突破了城牆的限制,通過購買附近莊園的方式擴大自己的領土,發展成為小型城市國家。它們不但試圖擺脫諸侯司法的控制,還希望從諸侯的領地之中獨立出來。

然而,自14世紀中後期起,諸侯們還是憑藉著自身已有的政治優勢(邦國內實力最為強大的貴族、邦國內所有封臣的封君、帝國事務的實際主宰),逐漸在邦國內建立起一種新型國家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國家必須統一」「中央政權必須強大」「禁止非法結盟」「反對世代仇殺和武力自衛」),通過確立「邦國等級會議代表整個邦國」和「邦國議會實行多數表決制」,使邦國議會中多數人的決議對邦國所有人都具有約束力;通過確立「只有諸侯才有權提出召開邦國議會」的原則,把原本作為邦國各等級聯合反對諸侯的邦國議會改造為支持諸侯各項決策的工具。最為重要的是幫助邦君們在15世紀後取消了許多邦國貴族的稅收豁免權,實現了統一徵稅。就這樣,「在15世紀中,中世紀的領地被轉變成了德意志的諸侯領地國家」。「在整個帝國內,現代意義上的領地國家,在路德出現在歷史舞台上之前就已經成為現實。」16—17世紀中期德意志的宗教改革運動有助於邦君諸侯通過「社會訓誡」(socialdiscipline)等方式,把這些領地國家轉變成「絕對君主制」國家。

雖然這種絕對君主制與同時期英國、法國、西班牙的絕對君主制有一些差別,但「國家的許多功能在領地國家中得以發展起來,如稅收、對社會的規範和軍事力量。在一些較大的領地上,自15世紀起,還導致了「國家」的出現。但這些領地的統治者仍然是皇帝的封臣,他們的權力需要服從於帝國的法律和皇帝的權威,諸侯的臣民還可以向皇帝和帝國上訴。儘管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約》規定諸侯獲得徵稅、頒布法令、組建軍隊、與外國締結同盟的權利,但該合約同時也規定:邦國的法令不能與帝國法律相衝突,與外國的結盟不能用來反對皇帝和帝國。後來的帝國法還把結盟權只限於帝國之中那些地位較高的等級成員。

第四,多元性政體構建的第四個表現就是一些推行公社制的帝國城市和鄉村,在近代早期政治轉型中生存下來並被納入帝國的政治體系之中。帝國城市最初由皇帝的代表管轄,隨著城市議會、城市政府的產生,帝國城市被交給城市自己來統治,推行一種城市共和國的統治模式。由於「在城市中有效的不是采邑法和按采邑法形成的上下規則」,「所有市民在法律上處於一種平等的地位」,「城市的自由是按等級劃分的帝國憲法中的異物」,城市的自由和平等對那些遭受封建領主制剝削和壓迫的鄉村民眾具有很大的吸引力,體現出一種替換封建等級制的原則,因而城市成為諸侯和貴族恐懼、痛恨和攻擊的對象。為保障自己的自由和平等,城市加強內部團結,組建城市同盟。15世紀中期後,德意志帝國城市就採取與王權結盟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自由。宗教改革運動爆發後,因為宗教信仰的不同,帝國城市與王權的結盟最終於16世紀30年代失敗了。15世紀後,瑞士的城市公社和農村公社趕走自己的領主,建立起城市公社和鄉村公社之間的同盟,組建起瑞士聯邦。並在1499年打敗前來鎮壓的帝國軍隊,向整個德意志南部和中部地區展現出了一條自下而上的、以公社制為基礎的國家構建之路。「轉向瑞士」(模仿或者加入瑞士聯邦)是15世紀中後期至16世紀中期南德意志帝國城市保障自己獨立地位的另一種選擇。但這條道路最終還是在16世紀中期失敗了。在這種情況下,大多數信奉新教的帝國城市採取與新教諸侯結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自由和獨立。帝國城市承擔了大部分「施馬爾卡爾登同盟」的經費支出,但它們在同盟中還是沒有得到諸侯平等的對待。「施馬爾卡爾登戰爭」失敗後,帝國城市遭受額外的懲罰,除繳納沉重的罰款外,28座城市的城市法被取消,許多城市的城市貴族重新掌控了議會。16世紀中期後,參加帝國議會成為帝國城市保障自己獨立和利益的一個最為重要的途徑。三十年戰爭結束後,帝國城市還通過支持皇帝來保障自己的利益。德意志鄉村地區本來就有著很強的公社自治傳統,自13世紀起,德意志南部地區出現了一種「公社化運動」(communalism)。「公社化就是把對地方的統治權從封建貴族的手中轉移到城市和鄉村公社手中的運動。」公社化運動隨著1525年革命的失敗而被停止,但鄉村公社自治還是保留了下來,有些地方的農民還可以通過參與領地議會來保障自身權益。

東德人奔向西德(1989年11月11日)

近代早期德意志發展的特點


通過揭示近代早期德意志政治發展的內容,不難發現,近代早期德意志政治具有一種多元性。這種多元性不但表現為帝國的聯邦制、邦國的絕對君主制、城市和鄉村的公社制,更為重要的是,它所具有的近代早期性質的議會制所體現出來的那種民主性。

近代早期德意志帝國層面之上的議會是中世紀晚期和近代早期多次帝國改革的產物。帝國議會是帝國各等級參與帝國事務的主要機構,15世紀中期後包括三個院,即選侯院(Kurfürstenrat)、諸侯院(Fürstenrat)和帝國城市院(Reichssätdterat)。選侯院最早成立於1273年,在1356年頒布的《黃金詔書》中得以確認,它由7名選侯組成,即美茵茨大主教、特里爾大主教、科隆大主教、普法爾茨伯爵、波西米亞國王、布蘭登堡侯爵、薩克森公爵。1648年後巴伐利亞公爵也成為選侯,1692年後漢諾瓦也獲得選侯稱號。1777年後普法爾茨和巴伐利亞共用一個選侯的頭銜。諸侯院包括諸侯、帝國伯爵、帝國高級教士。諸侯具有完整的投票權(Virilstimmen),伯爵和高級教士則共同分享投票權(Kurialstimmen)。帝國城市院由帝國城市代表組成,帝國城市的數目隨時間變化而有所不同,「1521年有65座」,1791年時只有51座。自1495年起到1654年,共召開了45次帝國議會。起初,帝國議會開會地點並不固定,但自16世紀中期後,主要在奧格斯堡和雷根斯堡舉行,會期有長有短,為5個星期到10個月不等。帝國議會的召開和表決主要遵照1495年到1519年所確立的模式,一般情況下只有皇帝才有權發出召開帝國議會的號召。1663年後,帝國議會的會址固定在雷根斯堡,無會期限制,成為永久議會。帝國議會由美茵茨大主教主持,皇帝有決定帝國議案討論順序的權力。表決程序一般如下:任何一個草案,首先在選侯院和諸侯院單獨表決,如兩院表決一致,草案被視為通過;如有分歧,再參考帝國城市院的意見。通過的草案經皇帝宣布後成為「帝國決議」。1648年後,在討論宗教信仰問題草案時,各等級被分在新教集團或者羅馬天主教集團中,兩個集團取得一致後,經皇帝批准成為帝國決議。

帝國議會是帝國各等級參與帝國政治決策的最為重要的渠道。整個帝國的事務不是由皇帝一個人來決定,而是由皇帝和帝國等級共同決定,這充分體現和實踐了「代議制民主制」中「政治權力來自於社會共同體的授予」「全國各個等級和團體的代表組成的代議機構(即帝國議會)是社會共同體政治權威的代表」「關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同意」「(帝國)議會的決定即被視為整個共同體的決定」等重大的代議制民主的原則。此外,帝國議會的表決和議事程序也體現了「代議制民主」決策中所遵循的「數量的原則(即多數人的意見就是整個共同體的意見)」。

邦國等級會議的存在和運行,也體現了近代早期德意志的政治「民主」。邦國等級議會一般由邦國內的教俗貴族、城市和農民的代表所組成。在稅收問題上,邦君諸侯一般需要得到等級會議的同意後才能徵稅。在16世紀中,絕大多數的諸侯領地國家都設有邦國等級會議。1648年後,雖然邦國等級會議的重要性和功能有所弱化,但邦國等級會議依然在許多邦國得以保留。「1769年,在一份對136個領地邦國所做的調查中,有93個領地邦國的議會依然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在一些較小的邦國內,儘管領地等級會議不復存在,但一些其他機構起到了領地等級會議的作用,如教會邦國中的宗教事務委員會。」17世紀後,儘管越來越多的邦國都建立了絕對君主制,但邦君們的權力還是受到來自邦國議會和帝國機制的限制。

德意志城市之中的議會也體現出很強的民主性。1648年後,雖然帝國城市遇到新的困難,但它們還是在帝國政治制度(尤其是皇帝)的保護下存在下來。城市議會是德意志城市事務的實際決策者,由城市中各行會代表組成。而行會代表則是由城市市民通過自由選舉的方式產生的。城市市民具有選舉自己代表的權力,德意志城市中的這種代議制民主基本上就已經接近現代的議會民主制了。

雖然近代早期德意志的議會民主制和現代的議會民主制有許多共同之處,但它們仍然具有較大的區別。主要體現為:第一,近代早期德意志帝國和邦國議會的議員代表的並不是個人,而是某個團體,如等級、領地、教會、教區、城市、修道院(或修會)、行會等,而19世紀和20世紀現代議會民主制中的議員代表的則是個人。第二,近代早期的德意志基本上還是一個等級社會,還沒有人人具有平等政治權利的觀念,議員的選舉、議會的人員構成和議事程序也不是以平等的代表權為基礎的。皇帝與議會中的非民選成員(即貴族和高級教士)和民選成員組成議會,民選成員只是部分地參與國家立法和決策,國王和貴族則享有政治特權。不過需要指出的是,近代早期國王和貴族享有政治特權,並不是德意志獨有的現象,即便是「光榮革命」後議會制和內閣製得以確立的英國,「直到19世紀30年代初,英國的土地貴族不僅統治著貴族院,而且也控制了眾議院」。第三,議員產生的方式不同。近代早期德意志帝國議會中,選侯院和諸侯院的代表由選侯和邦君任命,帝國城市院的代表由帝國城市任命。在現代的議會制中,議會代表是由民眾通過選舉產生的,即使是英國,成年男子(即21歲以上)獲得普選權也是在19世紀30年代後通過三次議會改革運動直到1884年才實現的,而英國婦女直到1928年才獲得選舉權。

即使與近代早期的英國相比,德意志政治中的「民主程度」也毫不遜色。自1495年帝國改革以來,德意志便確立了「帝國政治權力由皇帝和帝國各等級共同分享」的原則。到17世紀中期前,在召開了五十多次後德意志的帝國議會不但已經制度化,而且自1663年起就固定在雷根斯堡舉行,無會期限制,是「永久議會」。英國在都鐸王朝後建立起絕對君主制,議會的權力受到國王很大的限制,國家的權力主要掌握在國王手中,只有在「光榮革命」後,「議會至上」的原則才得以確立,議會的權力才超過國王。即使如此,英國國王還是保留了召開和解散議會的權力,國王召集和解散議會的隨意性是在1694年《三年法案》頒布後才受到限制的。近代早期德意志政治中的「民主」,更不是同時期的法國所能相比的。近代早期的法國是一個典型的絕對君主制國家,法國的三級會議自1614年起之後有175年都沒有再召開過。

因此,17世紀中期三十年戰爭結束後,德意志的帝國和邦國體制,一方面通過法律的方式解決國內糾紛,確保國內和平;另一方面也確保德意志能夠抵禦外國勢力的侵犯。聯邦制、等級議會制、公社制、絕對君主制邦國的存在,保證了德意志政治生活的多樣性和民主性。雖然近代早期德意志的帝國議會和邦國議會並不是現代意義上的議會,但同時期的英國議會和法國議會同樣也不是現代意義上的議會。

傳統意義上的「德意志特殊道路」


「德意志特殊道路」(deutscher Sonderweg)是一個關於德國近現代政治與社會發展道路的理論。該理論認為,德意志世界,或者德國,在走向現代化的過程中,走的是一條和歐洲其他國家明顯不同的道路。這是一個在國內外學術界探討和爭論得比較多的理論,最早被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德國知識分子用來解釋德意志如何實現民族統一和國家富強。其主要內容為:自19世紀開始,德意志便走上了一條不同於西方國家的、獨特的現代化道路。德意志不是通過自下而上的革命,而是通過自上而下的變革實現民族國家統一的。德意志第二帝國是一個威權國家,在政治上推行獨具特色的、缺乏議會民主制特徵的君主立憲制。國家主導經濟發展,自上而下地推行福利國家建設,以解決社會矛盾,消除無產階級試圖發動的社會主義革命。這種威權國家使徳國既可以避免沙皇俄國式的專制,又可以避免英國和法國那樣弱小、頹廢和低效的民主政體的弊端。為此必須強調個人對國家的服從,德意志的經濟發展、民族強大、人民生活、政治參與等問題必須在傳統國家與封建貴族領導下「自上而下」地解決。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德國建立了以西方議會民主制為藍本的魏瑪共和國。然而,正是在魏瑪共和國之中出現了國家社會主義,納粹政權在20世紀30年代取代魏瑪共和國,並給整個世界帶來巨大災難。這樣的發展歷程顯然也是有別於西方其他國家的。19世紀德意志走過的「特殊道路」與20世紀德意志走過的道路是否具有一種內在的關聯性,成為大家爭論的話題。20世紀六七十年代,德意志社會史學派認為,19世紀德意志在現代化過程中,沒有能夠實現經濟現代化與政治現代化的同步進行,以容克貴族、官僚和軍隊為主的傳統政治勢力掌握了第二帝國的統治權。雖然第二帝國時期德國的工業化發展迅速,但德國的資產階級不但十分軟弱,缺乏革命精神,而且還因為畏懼工人運動,轉而與傳統的政治勢力結盟,出現了一種資產階級的封建化傾向,使得德國無法實現真正的議會民主制。第一次世界大戰後,雖然確立了議會制的魏瑪共和國,但正是由於傳統政治勢力的存在和反對,最終導致納粹主義的上台和魏瑪共和國的滅亡。因此自19世紀以來到20世紀30年代,德國走的是一條不同於西方的現代化道路。第三帝國建立後,在反思納粹主義興起的過程中,德意志歷史發展過程中所體現出的民族性、文化特徵,不同時期德意志民族的心理狀態、社會結構、精英集團所表現出來的獨特之處(例如,德意志民族特別殘忍,特別具有侵略性;德意志歷史發展過程中缺乏議會民主制傳統;德意志民族具有盲從權威和國家的心理,這種心理至少可以追溯到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也被揭示出來,成為德意志特殊道路的內容。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聯邦德國和民主德國走上了不同的發展道路,1990年兩個德國實現了統一。2000年海因里希·奧古斯特·雲可樂在總結19世紀以來德意志發展道路時提出:19世紀到20世紀90年代,德國走過了一條「偏離西方但最終回歸西方的」特殊道路。對此,我國學者景德祥認為,19世紀和20世紀德意志的歷史,不但是德國對西方道路時近時遠地偏離並最終回歸西方的歷史,而且也是受到東方道路影響,在東西方道路之間選擇、徘徊、實踐並最終放棄東方道路的歷史。

把德意志特殊道路的起點放在19世紀的說法,遭到許多研究近代早期德意志學者的質疑。有人提出:德意志道路的起點在16世紀開始的宗教改革。亞羅斯拉夫·佩利坎就認為:「在德國史學界,宗教改革的地位在某種程度上相當於南北戰爭在美國史學界中的地位,它是一起劃時代的事件,確定了整個民族共同體及其歷史發展的特質。」蘭克史學派也認為:正是在宗教改革時代,德意志民族精神第一次展現出不同於其他國家的特有模式。19世紀末之前德意志的歷史就是「從路德到俾斯麥」的歷史。阿蘭·J. P. 泰勒認為,「查理五世的第一年(即1521年)就是歌德所說的『一旦失去就永遠不會再來的』時刻……很明顯,民族覺醒的時代已經過去,開始的是絕對主義和專制主義的穩固發展,在隨後的二百五十多年裡,這種發展都沒有遭到任何的干擾」。

最近幾十年國際史學界對16世紀後神聖羅馬帝國以及德意志特殊道路的研究,揭示出德意志近代早期發展過程中不同於英國、法國、西班牙等國的特點,為我們進一步探討德意志特殊道路奠定了基礎。

慕尼黑

對「德意志特殊道路」的新思考


德意志特殊道路理論或許忽略了近代早期德意志政治發展的多樣性,過多地強調了以普魯士為代表的專制主義傳統。雖然以普魯士為代表的專制主義的確是在近代早期的德意志邦國之中發展起來的傳統,但它只是眾多傳統之一。除絕對君主制外,德意志還體現出其他不同的傳統,如議會制、聯邦制、民主制、公社制。儘管現代的議會民主制在19世紀之後的英、美等國發展比較順利,但它卻是在中世紀和近代早期代議制民主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絕不是英、美等國家獨創和獨有的。實際上,16世紀到19世紀的德意志,議會制不但發展起來了,而且還更為完備、更具民主特色。1815年維也納會議後成立的德意志聯邦大會(Bundesversammlung)是由德意志各邦成員派遣的代表組成的議會。德意志許多邦國也設有邦國議會,依然採取等級議會的構成形式。邦國議會具有提出和通過稅收和財政法案方面的權力,但邦國行政官吏和軍事統帥的任命權依然掌握在邦君手中。1866年普奧戰爭結束後,德意志聯邦解體,德意志北部各邦在普魯士領導下組成了北德意志聯邦,並於次年通過了北德意志聯邦憲法。而北德意志聯邦憲法及其所設立的機構,奠定了後來德意志第二帝國憲法和國家制度的雛形。1871年第二帝國建立後,也推行議會制和聯邦制。第二帝國由22個聯邦和3個自由市組成,其議會包括聯邦議會(Bundesrat)和帝國議會(Reichstag)。聯邦議會由德意志各邦統治者派遣的58名代表組成,可以在皇帝批准的情況下解散帝國議會;帝國議會由各邦25歲以上的男子按照普遍、直接和秘密的普選原則選出。在權限上,聯邦議會高於帝國議會,帝國議會只有參與立法權,帝國議會通過的決議只有在聯邦議會中獲得通過並得到皇帝的簽署才能夠成為法律,帝國議會最大的權力就是拒絕通過預算。帝國政府不向帝國議會負責,政府各部的負責人由皇帝任命,並在皇帝任命的首相的領導下工作。第二帝國的議會制把國家大權賦予代表帝國的皇帝,使皇帝掌握行政、軍事、外交、召開和解散議會、任命帝國首相等大權。各邦也保留了邦議會,有的邦通過普選制選舉產生議員,有的邦依然實行等級代表制。但到20世紀時,各邦都實現了議員的普選。

「魏瑪共和國是一個代議制和聯邦制的民主共和國」,魏瑪共和國保留和發展了聯邦制和議會制,它由18個邦組成,其議會由聯邦參議院和國民議會組成。聯邦參議院由德意志各邦的代表組成,是各邦政府在聯邦的全權代表機關,反映各邦政府的利益,可以對國民議會提出的法案表示異議。在這種情況下,聯邦總統可以決定該法案的命運:要麼通過全民公決,要麼重返國民議會進行審議。國民議會可以以2/3多數推翻聯邦參議院的反對,兩院通過或者全民公決通過的法案經總統簽署後成為國家法律。國民議會由「年滿20歲以上的男女,依照比例代表選舉制,以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選舉產生」,代表全體德國人民,是最重要的立法機關。魏瑪共和國的總統也是由全體公民直接選舉產生的,除具有統帥軍隊、任免總理和各部部長、解散國民議會的權力,還具有「緊急狀態權」(Notmaßnahmerecht)。他可以宣布國家處於緊急狀態,頒布具有法律效力的總統令,「部分或者全部地停止公民的基本權利」。魏瑪共和國糾正和改變了第二帝國議會制之中「由邦君代表組成的聯邦議會高於民選的帝國議會」和「皇帝獨裁」等弊端,具有更多的民主特色。但它也有如下缺陷:(1)總統權力過大,國民議會和總統都由直接選舉產生,造就了兩個權力中心,但總統的法律地位和權力都是國民議會無法與之相提並論的;(2)全民公決本來是對人民主權的反映和對議會權力的制約,但由於缺乏必要的限制和操作程序,結果造成了全民公決的濫用;(3)沒有對政黨做出應有的規範,完全聽任政黨的自由發展。再加上國民議會議員的選舉實行比例代表制,從而造成了國民議會中黨派林立和政治混亂的局面。

納粹黨正是利用魏瑪共和國制度上的缺陷,「合法地」奪取了德國的最高權力。1933年1月30日希特勒成為總理後,通過炮製「國會縱火案」,讓總統興登堡以「保護國家和人民」為名行使「緊急狀態權」,授權希特勒採取任何可能的措施鎮壓反對派。1933年3月,國民議會通過《授權法》(Ermächtigungsgesetz),使政府也獲得制定法律和在國民議會或聯邦參議院同意的情況下改變魏瑪共和國憲法的權力。納粹德國的獨裁統治也是通過如下步驟「合法地」建立的。首先,取締德國共產黨,把德國社會民主黨趕出國民議會、邦議會和其他代表機關,強迫其他政黨解散,使納粹黨成為議會中唯一合法的政黨;其次,借1934年8月興登堡總統去世的良機,通過立法使總理兼任總統,使立法權和行政權完全合一;再次,在1935年通過立法,把最高軍事指揮權授予國家元首;最後,1942年4月希特勒通過國民議會,授予希特勒自己最高司法審判權。在國家的結構形式上,納粹德國通過推行各聯邦州的「一體化政策」,使各聯邦州議會通過決議,把各聯邦州的主權讓渡給帝國,同時宣布自行解散。把德國變成了單一制國家,聯邦參議院因此失去了憲法地位,第三帝國的議會便成了一院制議會。

和魏瑪共和國憲法相比,1949年通過的《聯邦德國基本法》(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做出了如下重大改變:(1)總統由「聯邦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考慮聯邦議會中多數派意見後,總統向聯邦議會提名總理的唯一候選人,並根據總理的提議,任命聯邦政府各部部長;總統在國際上代表德國,在外交事務中展開禮儀性活動,是「虛位的」國家元首。(2)議會由聯邦議會和聯邦參議院組成,聯邦議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由年滿18歲的德國公民按照「候選人——政黨比例混合選舉法」選舉產生,其最重要的功能就是立法、選舉聯邦總理和監督政府;聯邦參議院由各州政府成員或者代表組成,凡涉及各州利益的法律,必須得到聯邦參議院的批准,那些不需要聯邦參議院批准的法律,聯邦參議院也可以提出異議,但聯邦議會可以以多數票的方式否決聯邦參議院的異議。(3)聯邦政府由總理和聯邦各部部長組成,聯邦政府總理由總統提名並經聯邦議院選舉產生,在其任期內只能由一種「建設性不信任案」推翻,從而保持了政府的穩定性。(4)限制全民公決的行使範圍,把全民公決主要用於新的聯邦州加入或者處理各州之間的關係之上。(5)由憲法和法律來規定政黨的地位和作用,由聯邦法院來判定政黨的合法性。政黨是實現人民政治意願的組織,其建立和組織結構必須符合自由民主的要求。政黨活動只能以實現民主的決策過程為目的,反民主的政治結合不能被視為政黨,是應被取締的。(6)建立現代的聯邦制,聯邦德國的聯邦制是一種「功能性聯邦制」,雖然各州政府也可以通過聯邦參議院參與聯邦法律的制定,但德國的法律主要是由聯邦議會來制定,各州政府主要的功能是執行法律。

回顧近代早期以來德意志發展的歷史,不難發現,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先後在聯邦德國和統一之後德國確立和通行的民主制、法治、議會制和聯邦制等原則,都可以在近代早期德意志的政治制度中找到其起源。在第一帝國多元性政體之下,其等級議會制體現出很強的民主和法治原則。但地方權力過大,中央權力有限,皇帝權力弱小,形同「虛君」。第二帝國糾正了這些弊端,建立起普魯士占主導地位的聯邦制和議會制,儘管也有通過普選產生的帝國議會,但第二帝國基本上還是一個民主程度不夠、皇帝和貴族占主導地位的威權國家。魏瑪共和國的議會民主制強化了其政治生活中的民主因素,通過民選的方式產生總統和國民議會兩個權力中心並使總統處於優先的地位。但又因為全民公決的濫用而造成政局不穩,使納粹黨有機可乘,從而奪取權力並埋葬了魏瑪的議會民主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聯邦德國建立並推行的聯邦制和議會民主制,把總統變成「虛位的」國家元首,使聯邦議會、聯邦總理及政府成為國家的權力核心。通過改進選舉制度,對政党進行規範,做到了在保證民主的同時,也維持了國家的穩定。並通過建立「功能性聯邦制」,很好地解決了中央和地方的分權問題。

因此,如果說自19世紀起德意志的歷史發展中確實存在著一種「偏離」的話,這種「偏離」與其說是「偏離西方」,不如說是「偏離傳統」。或許可以說,19世紀以來,德意志走過的是一條「偏離傳統,但最終又回歸和揚棄傳統」的特殊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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