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不護賢,色不護病」,貪酒誤事,貪色傷身,這道理世人皆知,但總有人不加重視,沉湎其中。有的人嘗到教訓還有機會回頭,也有人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價,想改都再無可能。
廣東男子李某便屬於後者,一次醉酒,一次違法的服務,讓他失去思考能力,從高處墜落身亡,他的死不僅讓家屬悲痛萬分,也引發了一樁生命權糾紛案,原來李某墜亡時恰好入住某賓館,家屬認為賓館老闆在經營和安全保障方面有很大問題,將其告到了法院索賠148萬。
賓館老闆則大呼冤枉,明明是李某沉迷酒色誤事,怎麼責任要讓他來擔?李某的家屬為此案做了充分準備,法庭上將索賠依據一一列出,結果如何?法院最終根據在案事實作出判決。
男子嫖娼墜亡
事情要從一起PC案說起。家住廣州的男子李某人到中年事業有成,家庭也美滿,本來萬事俱足,只要安分度日正常情況下不會出什麼意外,偏偏李某改不掉好色的毛病,有時興起便偷偷找違法的服務。
2019年6月19日凌晨,李某又參加了一場酒局,喝得有些醉意之後,不想回家,摸出手機便給熟識的男子韋某打了個電話,叫他幫自己開好房間,找好人,韋某收了錢當然滿口應承包辦,拿著一張撿來的身份證,幾人在賴某經營的賓館三樓開了房,隨後韋某識趣地離開。
李某帶著女子入內,半晌,門開了,女子走了出來,將門帶上,也徑直離開。沒一會,樓下傳來驚呼聲,原來早起的路人經過此地,竟目睹一名男子從賓館高處墜落,摔倒在地沒了動靜。路人急忙撥打120急救電話,又報了警。
墜落的男子正是李某,賓館老闆賴某聽到聲音,發現是客人出了事,吃了一驚,趕忙幫著救助,遺憾的是,被緊急送往醫院的李某仍然因為傷太重搶救無效去世。
警方介入調查後根據現場勘驗結果和監控等證據排除了刑案的可能性,房間靠窗沿的桌子上提取到李某的腳印,其應當是攀爬窗戶跌落導致墜亡,李某花錢找來的女子回憶,交易進行時,李某身上雖然有酒味,但行動還正常,不明白他為何突然從窗戶掉下。
賣YPC,屬於違法行為,女子和介紹人韋某等都受到行政處罰,賓館老闆賴某被發現無證經營也沒逃過懲處,賓館被取締,事情到這裡還未完。
家屬起訴賓館老闆
李某家屬得知他好端端地竟然從賓館的窗戶墜亡,賓館又是無證經營,認為其身亡與涉事賓館有很大關係,找到賴某協商賠償事項,賴某拒絕了,家屬便一紙訴狀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和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148萬。
對於己方的主張,李某家屬提出了幾點依據:其一賴某無證經營,其二李某的登記信息沒實名,賓館核驗不到位,工作疏忽;其三老闆縱容他人在賓館內進行違法服務,無形中擴大安全隱患,其四房間窗戶不夠高,李某很可能因此失足墜落。
賓館的老闆賴某成了被告,他不認可原告的主張,強調自己無證經營的確違反了行政管理法規,但不代表安全保障義務必然沒盡到。
李某冒用他人信息登記以及尋求服務都屬於私人行為,並非他有意幫助,就連公安機關都沒為此追究他容留的罪過,李某酒足、色飽、犯了迷糊攀窗墜落,賓館方面的義務已盡到,其墜亡結果與賓館無關,不該擔責。
律師說法
不難看出,本案雙方的爭議焦點之一是賴某有沒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二是其行為與李某墜亡之間有無因果關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對賓館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該項義務,造成他人損害作出了規定。
假設存在上述前提,經營者自然要承擔侵權責任,安全保障責任是過錯責任的一種,根據法律規定和實踐,其要求經營方事先積極作為,採取必要措施警示、防範安全隱患,避免出現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受損情況,果真出現不能逃避應盡義務,要積極用安保能力實施救助。
對於過錯責任的侵權糾紛,損害結果只是其中一個要件,另外3個必不可少的要件是行為的違法性,過錯與關鍵的因果關係。李某家屬主張賓館的經營者賴某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但賴某無證經營顯然並不必然導致李某墜亡,也就是說二者無因果的關係。
房間玻璃窗完好,關上後不留縫隙,且有柜子和風扇擋住,警方調查結果顯示李某自行攀爬墜亡具有高度可能性,符合民法證據「高度蓋然性」的原則,至於李某不實名登記,在賓館內PC,屬於違法故意規避管理,自身過錯較大,賓館不存在過錯。
基本安全保障沒問題的情況下,李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先醉酒,後尋歡,再爬窗掉落致死,有自冒風險的嫌疑,「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也不代表一出現損害經營者、管理者就要擔責,因果關係不成立,被告便無需賠償。
審判結果
經一審、二審,法院均駁回了李某家屬的訴求,賴某無證經營,違反相關法規,受到一定處罰是應該的,卻不意味著他要賠這148萬。
小結
這個案例不僅說明了索賠需有合法依據,任何人不得「無理取鬧」,憑「死者為大」便任意張口,也說明酒色傷身,讓人失智。按照李某家屬的說法,結合其生前還在忙著找服務的事實,他應當沒有自殺意圖,意外墜亡很可能與沉湎酒色喪失判斷能力有關,酒色二字,實在需戒之慎之!
(《案例:廣東一男子嫖娼墜亡,家屬將賓館老闆告到法院,索賠148萬》一文圖片源自網絡,配合敘事,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謝絕抄襲、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