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請病假過多,能否被辭退,分以下情況討論:
一、員工自身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可享受三至二十四個月不等的病假醫療期,員工需提供真實有效的疾病診斷書。
在醫療期間,企業不得辭退員工,待員工病情好轉後,如果員工處於試用期內,企業可以和員工溝通解除勞動合同,注意語言上不要刺激員工,從對他好的角度和他交流,讓其主動辭職。
如果員工已轉正是正式員工,病情好後可觀察他在原崗位是否還能勝任,不能勝任的話再安排到其他崗位能否完成工作任務,員工既不能勝任原崗位也不能完成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鑒於員工的身體狀況,避免以後出現後患,用人單位可以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因工負傷
員工在工傷醫療期間,企業不能辭退員工,也不能在醫療期結束後辭退員工,即使合同期滿也會自動延期。造成傷殘的,還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並享有傷殘待遇。
用人單位為了避免出現後遺症和不必要的隱患,可以和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傷殘賠償金。如果員工不同意,用人單位是不能夠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