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嗎

2023-11-21     法妞問答

原標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嗎

在試用期階段,員工和公司之間並不是那麼的熟悉,有些員工會適應不了新公司,有些公司也覺得某個員工工作不出色等等,於是就會解除勞動合同。那麼,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嗎?

網友諮詢: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嗎

律師解答:

根據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項權利的行使是有條件的,即要求單位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僱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因為,工作能力不行是一種很主觀的看法,如果允許以此作為解僱員工的條件,將有可能導致單位惡意規避法律,尋找種種藉口隨意解僱員工。

律師補充: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嗎?回答是否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許蕊娟律師簡介

蘭州大學法律碩士學位,執業期間曾為中化二建集團有限公司、太原酒廠有限責任公司、凱捷諮詢(中國)有限公司、陽泉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國有、外資公司提供訴訟法律服務,均取得較好的代理效果。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2defe1c337d887ad095bc1549e97af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