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房產第二次抵押是否要經抵押權人同意

2023-11-20     法妞問答

原標題:同一房產第二次抵押是否要經抵押權人同意

房屋作為不動產,其價值是很高的,如果房屋已經辦理過抵押登記,再進行貸款的時候,仍然是可以進行二次抵押的,只是二次抵押權人實現權利會有順序限制。那麼,同一房產第二次抵押是否要經抵押權人同意?

網友諮詢:

同一房產第二次抵押是否要經抵押權人同意

律師解答:

二次抵押是指將已做抵押的抵押物再次抵押,從特定放款人處獲得貸款。假設一套房產在銀行已做抵押貸款或者按揭,目前還在正常還款,這種情況下房主如再次申請抵押貸款,不必提前還清銀行貸款,只要重新通過專業評估,即可根據評估值進行再次抵押。

同一房產第二次抵押不需要經抵押權人同意。已辦理房產證的房產減掉此前抵押貸款金額仍有餘值的,可以進行第二次抵押,二次抵押時只能以余值作為抵押物價值。儘管二次抵押不需要第一抵押權人同意,但對第二個抵押權人要盡到告知義務。在實際的抵押過程中,如果第一次的抵押合同約定需要經過第一抵押權人同意的,則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去遵守。

律師補充: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後,由抵押人收執。並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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