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這些電動車不得銷售、上牌

2024-10-30     京津冀消息通

日前,市場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國家消防救援局聯合發布公告

將加強電動自行車產品准入有關要求

及行業規範管理

11月1日起

修訂後的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

不符合相關要求的電動自行車

不得生產、銷售、進口

11月1日起即將實施新國標

現行的電動自行車安全強制性國家標準包括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 42295—2022《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GB 42296—2022《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GB 43854—2024《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範》等。

GB 42295—2022《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第1號修改單、GB 42296—2022《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第1號修改單、GB 43854—2024《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範》將於2024年11月1日起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 GB 42295—2022《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及第1號修改單要求的電動自行車、裝配充電器不符合 GB 42296—2022《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及第1號修改單的電動自行車、裝配鋰離子蓄電池不符合 GB 43854—2024《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範》的電動自行車不得生產、銷售、進口。

自2024年11月1日起,對新提出認證委託的電動自行車,應符合前述強制性國家標準及修改單要求,經過認證並標註認證標誌後,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認證委託人可自願提前實施。

10月31日前完成認證變更

認證委託人對其已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應在2024年10月31日前符合前述4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及修改單要求並完成認證變更。逾期未完成認證變更的,指定認證機構對認證證書作出暫停處理,暫停期不超過3個月。認證委託人在2024年10月31日前主動提出暫停認證證書的,暫停期可延長至1年。暫停期內完成認證變更的,恢復認證證書有效;暫停期滿仍不能完成認證變更的,撤銷認證證書。

自認證證書註銷、撤銷之日起或者認證證書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不得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不具有有效認證證書不予辦理登記上牌

2024年11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門對2024年10月31日前銷售的、因未完成認證變更而暫停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可辦理登記上牌;對2024年11月1日後銷售的、不具有有效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不予辦理登記上牌,並將有關線索及時移送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強化行業規範管理

對不能保持《電動自行車行業規範條件》要求的電動自行車企業,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從電動自行車企業規範公告名單中撤銷。

一圖看懂兩張「第一號修改單」

來 源 | 河北市場監管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2bdf5673d274943683c5666fd134ce4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