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作為被徵收土地及房屋農民權益保障的最重要法條,其內容圍繞「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展開。
其中第五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從關乎民生的社會保障問題入手,為失地農民的社保問題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但《土地管理法》同時也將社保問題的具體處理辦法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因此,實踐中各地存在實施方案和具體標準不一致的問題。以下就失地農民最為關注的失地社保的發放形式問題,搜集如下信息作出說明:
1、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正在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將補貼資金計入個人帳戶中;在異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已經退休的,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2、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正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為其建立臨時個人帳戶,等同於城鄉居民個人帳戶;被征地農民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且已經退休的,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3、被征地農民同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將補貼資金計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待補貼對象達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再進行城鄉養老保險關係銜接。(李風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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