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發布了一張罰單,劍指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項違規行為
被罰764.6萬
近日,央行福州中心支行公示了對廈門銀行的處罰信息。廈門銀行因違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規定等23項違法行為類型, 被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給予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767.17元,處罰款764.6萬元。
罰單顯示,廈門銀行此次被罰所涉違法行為包括:
1.違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規定;
2.違反金融營銷宣傳管理規定;
3.違反信息披露管理規定;
4.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內部控制及其他管理規定;
5.未準確報送金融統計數據;
6.銀行結算帳戶未按規定備案;
7.涉詐帳戶管理不到位;
8.將外包服務機構發展為特約商戶;
9.商戶實名制落實不到位;
10.個別現金從業人員判斷和挑剔假幣專業能力不足;
11.誤收假幣未按規定報告;
12.未按規定解繳假幣;
13.冠字號碼採集、存儲不符合規定;
14.延解、占壓和挪用收納的預算收入;
15.國庫集中支付退回資金未及時退回國庫,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
16.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
17.未在規定期限內處理異議,異議處理超期;
18.因系統原因發生未經授權查詢個人信用報告;
19.個人徵信系統徵信管理員用戶兼任查詢用戶;
20.未準確、完整、及時報送個人信用信息;
22.未按規定保存客戶交易記錄;
23.未按規定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此外,廈門銀行相關高管也被處罰:
謝彤華,時任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長,對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2.未按規定保存客戶交易記錄;
3.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罰款8.5萬元。
趙志豫,時任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總經理,對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2.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罰款6.5萬元。
李飛,時任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網絡金融部總經理,對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規定保存客戶交易記錄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罰款2萬元。
吳臻,時任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管理部副總經理,對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涉詐帳戶管理不到位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罰款5萬元。
秦剛,時任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網絡金融部副總經理,對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外包服務機構發展為特約商戶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罰款5萬元。
蔣展欣,時任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業務管理總部零售業務管理部總經理,對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戶實名制落實不到位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罰款5萬元。
陳麗琨,時任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業務管理總部營運管理部總經理,對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誤收假幣未按規定報告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罰款5萬元。
重視金融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
與此同時披露的還有莆田農商行和招商銀行廈門分行的處罰。
原因涉及格式合同條款涉及與金融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未以顯著方式提請金融消費者注意;未按要求對金融消費者投訴進行正確分類;涉案帳戶交易監測不到位等。
1月30日,央行福州中心支行公布的罰單顯示,招商銀行廈門分行因涉案帳戶交易監測不到位,被警告並處罰款50萬元。
時任招商銀行廈門分行零售金融事業部總經理助理姜建軍,對招商銀行廈門分行涉案帳戶交易監測不到位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
莆田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10宗違法違規行為:
1.格式合同條款涉及與金融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未以顯著方式提請金融消費者注意;
2.未按要求對金融消費者投訴進行正確分類;
3.未準確報送金融統計數據;銀行結算帳戶未按規定備案;
4.假幣收繳不規範;
5.罰沒收入未及時劃繳國庫;
6.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未經同意查詢企業信貸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對其警告,並處罰款173.8萬元。
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對其罰款4萬元。
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對其罰款4萬元。
此次罰單中多項違法行為涉及金融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去年下半年開始,監管機構就對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的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工作給予了更多關注。
2022年8月,中國銀保監對銀行、理財公司、保險公司等下發了 《關於開展銀行保險機構侵害個人信息權益亂象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並要求相關機構在進行自查,並在年底做出反饋。
《通知》對 金融機構個人信息保護做出了較為細緻的規定 ,包括個人信息收集、個人信息存儲和傳輸、個人信息查詢、個人信息使用、個人信息提供、個人信息刪除、第三方合作等多個方面。
時隔三年,這樣的全家福
你見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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