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在入職一家公司的時候,肯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現實中總有一些比較粗心大意的人,忽略了勞動合同對他們的重要性,後來也因此付出了慘痛的代價。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新入職的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因當從第二個月開始每個月支付勞動者二倍的工資,勞動者最高可獲得11個月的雙倍工資賠償。
今天我們通過一則簡單的案例,來給大家簡單講述一下勞動合同的重要性。
單位不簽合同,結果賠了72000元
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王某在深圳一家快遞公司工作,後來由於家裡突然有急事,王某不得已向公司提出了離職,誰知單位負責人卻不願意支付他當月的薪水,最後王某果斷到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王某表示,從入職開始截止至今,單位一直都沒有跟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王某出示的工服工牌上來看,仲裁委確認了王某和快遞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
最後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訴求,要求快遞公司支付王某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以及拖欠的工資,共計72000元。
單位老闆不願意支付,王某申請強制執行
雖然仲裁委最後支持了王某的訴求,裁決快遞公司支付王某72000元,然而快遞公司的老闆卻不接受這樣的裁決結果,所以即便王某打贏了這場仲裁,還是沒能拿到自己應得的補償金。
由於一直沒有拿到錢,王某無奈下只好拿著仲裁結果到當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官前往快遞公司現場查看的時候,發現公司生產經營十分良好,看起來應該具備履行支付補償的能力。
眼看快遞公司的老闆依舊不願意當場履行裁決結果,法官當下表示如果快遞公司依舊拒絕履行法律義務,老闆作為公司法人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嚴重的話可能要被拘留。
這一下才徹底將老闆給震懾住了,當場直接跑回辦公室進行轉帳,將執行款打入法院銀行帳戶,最終王某如願以償的得到了自己應有的補償。
結論:
首先,凡是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這裡奉勸各位都不要入職,畢竟還沒開始工作就想著占勞動者便宜的單位,即便委曲求全的在那邊工作,自己未來的職場路也得不到晉升,記住,原來不正規的公司。
然後我們需要在特別注意,自己到底是和那家公司簽的勞動合同,實務中有的朋友經常連自己和哪一家公司簽的合同都不知道,仔細一看才發現自己一直都在幫別的公司打工,這種尷尬的事情還儘量避免吧。
最後要說的一點就是,我們是享有辭職權利的,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告知公司,即可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會說這一點是因為很多單位都會在勞動合同內對辭職作出約定,以此來限制員工的離職。
請記住,不管單位批不批,我們都有辭職的權利,只不過需要履行提前三十天書面告知的義務而已。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不要只顧著看薪資待遇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