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業務推廣行為規則(試行)
(2018年1月6 日第九屆全國律協第12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進行業務推廣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假、誤導性或者誇大性宣傳;
(二)與登記註冊信息不一致;
(三)明示或者暗示與司法機關、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特殊關係;
(四)貶低其他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的;或與其他律師事務所、其他律師之間進行比較宣傳;
(五)承諾辦案結果;
(六)宣示勝訴率、賠償額、標的額等可能使公眾對律師、律師事務所產生不合理期望;
(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八)不收費或者減低收費(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九)未經客戶許可發布的客戶信息;
(十)與律師職業不相稱的文字、圖案、圖片和視聽資料;
(十一)在非履行律師協會任職職責的活動中使用律師協會任職的職務;
(十二)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外國國家名稱等字樣,或者未經同意使用國際組織、國家機關、政府組織、行業協會名稱;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行業規範規定的其他禁止性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