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被違法強拆,如何找出承擔責任主體?

2019-10-14     沈玉潮律師

企業被違法強拆,如何找出承擔責任主體?

「律師您好,我自己開辦的服裝廠附近最近正在開展征地拆遷活動,但是由於自己是和村委會簽訂的租賃土地的協議,也就沒在意這些事。沒想到前兩天服裝廠竟然被不明人士強拆了,我現在是走投無路啊!不僅生產經營活動收到了重創,還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我們前兩天也直接報警了,但是報警之後警察到了現場也沒成功阻止強拆,更沒告訴我現在案件的發展情況了。律師,您說我還能拿到我的賠償嗎?」

這是浩碩律師接到的真實案例,在律師詳細詢問了該案件的情形後,了解到該服裝廠位於農村集體經濟土地上,在幾年前和村委會簽訂租賃協議。服裝廠在拆遷之前並沒有收到任何書面責令其自行拆除的法律文書,後來根據當事人提供強拆現場的視頻資料,發現強拆人時當地的一個拆遷公司。但其實,浩碩律師認為在徵收拆遷項目實施期間的強拆行為並不能僅僅認定為民事侵權行為,在徵收項目中的很多強拆行為都是政府相關部門在幕後做推手,但是如何確認該行政責任主體,卻是當前需要解決的問題。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內容可知,對於集體土地上的土地徵收,由土地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因此,在沒有進行特別授權的情況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拆除房屋的責任主體。

同時,由於在徵收過程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關於委託事項的相關規定可知,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下,行政機關可以授權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行為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內容,對該行政行為不服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直接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可見,當行政機關授權相關拆遷機構對當事人的房屋進行拆除時,即便拆遷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實行的強拆,相關的法律責任也應當由土地管理部門承擔。同時,在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以土地主管部門提起行政訴訟時,當事人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要求法院將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列為本案的第三人,參與訴訟。

因此,在實踐中,即使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實行強拆的主體沒有明確表示行政機關的名稱或者是指令非行政機關以外的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在沒有證據或生效裁判認定的情況下,則應當推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為責任部門。此種推定方法有助於加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同時有利於統一實施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24ePyW0BMH2_cNUgU9H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