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收到財政專項資金時,該如何進行帳務及稅務處理呢?
財政專項資金,屬於政府補貼範圍,是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的投入資本。
1、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2、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分兩種情況處理。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計入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依據文件: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財會[2017]15號)相關規定,企業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如果與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活動密切相關,且是企業商品或服務的對價或者是對價的組成部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等相關會計準則。
納稅人取得中央財政補貼」情形,應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的規定執行,無需繳納增值稅。
但是小編特意查了一下2013年第3號公告,公告如下:
這個文件在2020年1月1日廢止了,但是國家稅務總局在回答中央財政補貼的問題還引用了此文件,這裡大家要注意下,後續我們再跟進學習相關政策。
另外:2017年11月,《增值稅暫行條例》修訂後,對增值稅銷售額的定義進行了重新明確,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刪除了「向購買方收取」這一資金來源限制。
注意關注點,為「且是企業商品或服務的對價或者是對價的組成部分「,根據上文中描述」研發或建設項目均為與經營活動相關,形成的產品是按公允價值對外出售「並不滿足是」對價或對價的組成部分」,所以判斷其並不為增值稅收入組成部分。
根據財稅〔2011〕70號通知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1)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將符合上述第(1)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徵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6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髮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應當正確理解「可作為不徵稅收入」,企業在取得不徵稅收入時可以從收入中扣減,也就是說可以在申報所得稅時做「納稅調整減少」,但是企業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形成的費用不得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扣除,也就是說要進行「納稅調整增加」。
最後劃重點:不徵稅收入滿60個月未使用的部分要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今天就到這裡吧,結尾有點草率,大家湊合看哈。
如果您覺得文章有幫助,請點擊右上角「+關注」,每天及時獲取實用好文章!
「理個稅」提供最專業個稅資訊及籌劃與綜合管理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