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徵求意見 規範中介機構IPO服務

2024-08-19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昝秀麗

司法部8月16日消息,司法部會同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起草了《國務院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徵求意見稿)》,旨在規範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服務行為,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徵求意見時間為8月16日至9月15日。

徵求意見稿主要遵循以下思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規範中介機構服務中的相關收費問題,加強監管,增強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堅持分類施策,在統一規範的前提下,針對行業特點,對不同中介機構提出特定的監管要求;堅持從嚴監管,彌補制度短板,明確中介機構、發行人、地方人民政府的相關禁止性規定和處罰措施。

徵求意見稿共十九條,主要規定了如下幾方面內容。

明確立法目的與適用範圍。徵求意見稿規範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進行收費等相關活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規定中介機構執業和收費的基本準則。根據徵求意見稿,中介機構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獨立客觀的原則,不得以參與實施違法行為等形式幫助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合理確定收費標準。

規定相關主體的執業規範與收付費具體要求。徵求意見稿明確證券公司保薦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收費條件,律師事務所不得違反司法行政等部門關於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收費的禁止性行為;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責任;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為公司上市給予獎勵。

規定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徵求意見稿明確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管,必要時採取聯合現場檢查等措施。針對違法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依法記入誠信檔案,並與其他相關法律做好銜接。此外,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參照適用的範圍,並授權有關部門制定實施辦法。

徵求意見稿提出,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在合同約定之外收取其他費用或者以臨時加價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或者另行約定等方式規避監管收取費用;通過入股、獲取上市獎勵費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收費或者變相收費行為。徵求意見稿提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為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的,應當予以追回,並由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表示,徵求意見稿提出的相關舉措有助於規範市場行為,防止中介機構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保護投資者權益,促進資本市場的公平和透明。特別是,通過明確禁止性行為和處罰措施,強化了對中介機構的監管,有助於提升整個行業的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相關舉措也會對中介機構的業務模式產生影響,促使其更加注重服務質量和合規性,同時也可能對地方政府的獎勵政策產生調整。

資深投行人士王驥躍表示,新規有利於提升中介機構在保薦公司上市中的獨立性,降低幫助上市公司粉飾利潤、造假的動機。也對承攬項目時低價競爭,到上市前再以各種名目加收費用的行為予以了規範。對於企業上市地方獎勵必須追回的規定,應該明確新老劃斷,文件發布前已經支付獎勵的,不宜再要求退回。

中央財經大學資本市場監管與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曉表示,徵求意見稿要求中介機構製作、出具的文件需真實準確,並規範收費方式,是非常必要的舉措。這直接解決了實踐中中介機構可能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問題。這些行為不僅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也破壞了資本市場的公信力。通過加強監管和明確責任,可促使中介機構更加審慎、專業地提供服務,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22b6c74b7862a99577932d4b991805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