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陽光因未及時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違規行為被證監會出具警示函

2024-10-22     證券之星

證券之星消息,10月21日ST陽光公開信息顯示,江蘇陽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陸宇、總經理高青化、董事會秘書楊之豪、財務總監潘新雷、繆鋒、胡小波因未及時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違規,業績預測結果不準確或不及時,未依法履行其他職責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出具警示函。

詳細違規行為如下:

一是2023年5月18日,江蘇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陽光)與控股股東江蘇陽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集團)簽訂《土地轉讓協議》,協議約定江蘇陽光向陽光集團購買位於江陰市新橋鎮何巷村、新橋村的一宗土地使用權,交易金額為17,044.23萬元。雙方未能在江蘇陽光支付1.7億元交易款項後180天內完成土地的不動產權屬轉移登記變更手續,陽光集團亦未向江蘇陽光償還已支付的交易款項,構成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占用。該事項屬於交易的重大進展,對投資者的決策造成重要影響,江蘇陽光應當進行臨時信息披露,但遲至2024年4月30日才在公司2023年年報中披露。江蘇陽光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二是2024年1月31日,江蘇陽光披露《2023年年度業績預告》,其中對於向陽光集團購買土地使用權未能完成過戶的事項披露為「不動產權屬轉移登記變更手續尚未辦理完成」,未披露上述事項已構成陽光集團對江蘇陽光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相關信息披露不完整。江蘇陽光上述行為違反了《信披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三是2024年4月24日,江蘇陽光在《關於公司控股股東股權解質押及再質押的公告》(臨2024-021)中披露「控股股東不存在通過非經營性資金占用、違規擔保、關聯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況」「陽光集團經營正常、財務狀況正常,擁有可利用的融資渠道,不存在償債風險。」2024年1月26日、3月8日,江蘇陽光在《關於公司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公告》(臨2024-003、臨2024-009)中披露「陽光集團目前經營狀況良好,具有償還債務的能力」。前述信息披露表述與陽光集團實際情況不符,存在不真實、不準確的問題。江蘇陽光前述行為違反了《信披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四是2024年1月31日,江蘇陽光披露《2023年年度業績預告》,預計2023年年度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約900萬元,預計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以下簡稱扣非後凈利潤)約2,400萬元。2024年4月26日,江蘇陽光披露《2023年年度業績預告更正公告》,預計2023年實現凈利潤約-10,008萬元,預計2023年實現扣非後凈利潤約-8,539萬元。2024年4月30日,江蘇陽光披露《2023年年度報告》,2023年實現凈利潤為-10,007.64萬元,實現扣非後凈利潤為-8,539.09萬元。江蘇陽光2023年實際業績較首次業績預告差異金額較大,且盈虧性質發生變化,遲至2024年4月26日才發布業績預告更正公告,構成業績預告信息披露不準確情形,違反了《信披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五是2022年12月8日,江蘇陽光披露《關於對外投資並擬簽訂〈合作協議〉的公告》,其所述擬簽訂《合作協議》的主要內容與2022年7月19日寧夏澄安與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簽署的《合作協議書》內容一致,公告中所述「擬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簽訂」的合作協議事實上早在2022年7月19日已經簽訂。江蘇陽光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的問題,違反了《信披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罰決定如下:

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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