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徵收時對名貴樹種該如何補償?

2022-07-07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集體土地徵收時對名貴樹種該如何補償?

導讀:在集體土地關涉徵收時,村民要求徵收方按照評估公司評估的金額對自己種植的名貴樹種進行補償,徵收方對此不予認可,村民該怎麼辦?

案件事實

李某,系某市某街道村民,從2002年開始,其陸續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種植了金絲楠木、海南黃花梨、金彈子、紅豆樹等名貴樹種。在李某一家的精心培育和照看下,2010年以後,一部分名貴樹木已經開始陸續產生市場價值,紅豆樹每年都生產出大量的紅豆果可以投入市場,有胸徑大的海南黃花梨已經可以作為家具的基礎材料使用,金絲楠木也長勢喜人,總算讓李某一家多年的辛苦沒有白費,他們憧憬著這些名貴樹木很快就能帶來可觀的收益,每每此時,李某一家人都倍感欣慰,認為以前再苦再累都是值得的,總算等來了開花結果的美好光景。

然而,天有不測風雲,也就在李某一家設計美好未來之時,2020年,包括李某家承包地在內的整個村莊土地被當地政府納入徵收範圍。某區政府於當年3月做出了征地公告,其中所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部分,其補償安置方案明確按照某區於2017年做出的相關補償標準,該補償標準裡面並沒有涉及到李某一家名貴樹木的補償標準。

2020年4月開始,作為征地的實施單位某區某鎮政府開始找李某一家協商,對李某承包地上的名貴樹木擬參照其他苗木每畝4000元給予補償。這下可把李某一家震驚了:這麼多名貴樹木,徵收方竟然按照每畝地4000元的標準補償。不用細算,這種補償連這些苗木當初的購入成本都不夠。因此,李某一家明確不同意按照這個標準進行補償,一直未與徵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徵收方多次向李某一家傳遞信息,即如果其不配合將面臨強制執行。有個別談判人員甚至說李某這是雜樹,不能算做名貴樹木,這讓李某一家真是氣憤至極。不知經過了多少輪協商,後來徵收方的一個領導告知李某其不同意可以進行評估確定。對此,李某一家像抓住了救命稻草,積極搜尋評估公司,最後花了幾萬元錢請評估公司出具了評估報告。該份評估報告對李某一家的名貴樹木評估價值為300多萬。拿到這個評估報告後,李某第一時間找到了徵收方相關人員。

意想不到的事情還是發生了,徵收方居然又不認可該評估報告。李某提出,如果徵收方認為其找的評估公司做出的評估報告不準確,雙方可以共同選定評估公司。但對方對李某的提議置若罔聞,始終不同意。就這樣,雙方的協商又陷入了僵局。到底該怎麼辦呢?到底該按照什麼標準進行補償呢?李某一家又陷入了誠惶誠恐之中。

律師說法

本案中,為了李某一家的名貴樹木能夠得到合理補償,以下幾點可以重點把握。

第一,在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內,要積極地提出修改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本案中,對於李某一家所種植的名貴樹木,某區於2017年做出的相關補償標準裡面並未涉及到。也就是對李某一家名貴樹木的補償標準並不明確。對此,李某一家應當積極的對某區的公布的補償安置方案提出意見,促使其對補償安置方案作出調整。

第二,李某一家要求按照評估價給予補償於法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本案中,李某一家種植的名貴樹木的價值明顯高於一般的苗木,徵收方擬參照其他苗木的價格給予李某一家補償難以體現公平、合理、足額的補償。既然沒有相關的標準可以參考,並且雙方又存在巨大爭議,依法按照評估確定補償標準是首選方案。

第三,對於徵收方所說的強制執行的問題,不要被輕易嚇倒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案中,即使李某一家未與徵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徵收方要強制執行,在申請強制執行前,李某一家可以對徵收方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並不是徵收方想申請強制執行就可以申請的。但是,李某一家對強制執行前的救濟程序要積極地提起,不能有權利而不去積極行使。(楊國雷/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20ebfcac3961268f479dd27edcfd0d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