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企業拆遷中,正在走司法破產程序的企業,其廠房突然被納入徵收紅線範圍內。這樣的情況下,徵收方過來解決問題,對於企業、債權人來說都是個好消息。
但是,事與願違的情況經常存在。如果此時徵收方給的補償款低,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就會遭到侵犯。甚至,沒有抵押物的普通破產債權人可能拿不到任何清償!遇到了這種情況,被徵收企業的破產債權人能夠要求徵收方提高補償嗎?債權人如何操作進行維權呢?
本文,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將結合一個案例,從破產債權人的角度出發,為大家講解企業拆遷中破產債權人依法維權方法!
基本案情:司法破產中的企業遇到徵收拆遷,補償不合理
2021年底,某企業因資不抵債,債權人在一起民事執行案件中向人民法院申請這個企業破產清算。人民法院受理了,從而啟動了司法破產程序。
在2022年,該企業在司法破產的過程中,企業所有的國有土地上廠房突然被徵收方納入徵收拆遷紅線範圍內。這就意味著企業的徵收拆遷款就成為該企業的還款來源。
於是,該企業測算將來能夠獲得的拆遷款金額,以此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對此,破產管理人組織召開了債權人大會,通過了破產和解協議(草案)。
但是,該企業的債務漏洞巨大,徵收方也不想全部買單,徵收方打算給的補償款難以達到當初測算的結果,並且越談越低。再這麼下去,全體普通破產債權人(比如無擔保的民間借貸的債權人)的清償率為0%!破產和解局面也難以維持下去。
在這樣的窘迫局面下,普通破產債權人一起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進行諮詢,想知道債權人如何能夠取得更高清償?
法律分析:普通破產債權人不能直接訴徵收方,但仍可依法維權提高清償!
首先,企業拆遷中,徵收拆遷補償的行政相對人是被徵收企業,而不是該企業的債權人。所以行政相對人不能直接進行「民告官」。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其次,破產企業債權人如果認為徵收方給債務人企業的補償不合理的,可以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破產程序中,要求破產管理人代表債務人企業依法維權,從而提高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6673號《行政裁定書》中表示,「需要指出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破產企業應由管理人代表其參加訴訟,破產企業的債權人通過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監督管理人的工作。當事人作為破產企業的部分債權人,如認為被訴行政批覆行為對其債權實現有不利影響,也應當在破產程序中予以解決」。
對此,我國企業破產法對債權人行使權利要求。應當通過債權人會議的方式啟動。值得注意的是,債權人要召開債權人會議,《企業破產法》明確規定,要符合法定條件才能召開,僅單個債權人基本無法提起這個程序的。因此,當部分債權人要針對破產企業的徵收項目維權時,債權人們首先應團結起來,並諮詢專業企業拆遷的律師,為大家分析維權策略。
在明律師最後要提示大家,徵收方也有非常多的套路,需要大家提前識破,並有理有據依法維權。破產企業徵收拆遷補償涉及到民法、金融法和行政法交叉方向的司法實務,十分具有複雜性、技巧性,需要律師具有豐富的經驗。因此,如果老百姓遇到的徵收拆遷補償不合法不合理時,要趕快諮詢具有豐富經驗專業的行政法律師,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李鳳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