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對強拆、偷拆、補償不滿意維權時,應該將自己房屋的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徵收文件、房屋評估報告、拆遷補償協議等收集好,一旦發生上述事情,就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一、強拆,偷拆、補償不滿意維權時,要怎麼收集證據?
1.預徵收時,收集好各種有效證件
在聽到或是看到相關拆遷信息的時候,被拆遷人應要及時的將自己所涉及到的所有的有效證件保存好了。如戶口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營業執照、規劃許可證等。只要是對被拆遷人有利的證明都應該收集好,做到萬無一失。
2.徵收前期,保存好徵收方下發的所有文件
在將要開始實施征遷活動時,徵收方會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會斷斷續續的下發各種通知、公告文件。
通常情況下徵收方下發公告、通知、文件。包括拆遷單位、徵收決定或是征地批文,征地拆遷公告、及擬定的安置補償辦法、建設項目的批准文件以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拆遷補償資金銀行帳戶、拆遷方案、拆遷計劃等。其中征地批文以及規劃許可證等在實踐過程中絕大部分拆遷方是不會主動公開,尤其是征地批文文件,這在征地拆遷中非常的重要,可往往徵收方在沒征地批文的情況下就展開徵收工作,違法徵收老百姓土地,導致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受損。
3.徵收時證據的收集
在徵收實施階段,房屋評估報告、補償協議是重中之重。房屋評估機構的選擇,根據相產法律法規,被徵收人是有選擇的,徵收方不能直接定了(這時也可錄音)。其次房屋評估要看資質,評估機構以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要具務相關的資質。在簽補償協議時,如果徵收方口頭承諾還有額外的補償時,一定要達成補充協議,以免引起糾紛。同時對每次的談判過程以及簽協議的過程,儘可能的錄下,一旦拆遷方出現反悔或是有協議有問題時我們就可以以此為證據來維權。
二、房屋被強拆了,沒有記錄損失,還有補救機會嗎?
當拆遷方突襲式偷拆強拆,致使拆遷戶無法舉證其損失,也不要太過擔心,一定要及時諮詢律師,可能還有獲得合理賠償機會:《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17批指導性案例》法院判決中指出,因政府部門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對房屋內物品損失舉證,法院對原告未超出市場價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內物品的賠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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