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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由於以內務府替代宦官衙門,使寺人的權力受到很大的約束,但統治者並沒有廢絕使用太監,而且前後也曾出現過寺人弄權的事。所以,對於清代的太監製度,也值得稍加介紹。
一、十三衙門
據記載,清代在關外時期已出現了少數供內府差遣的宮閹人員。進關後,統治者在進駐明朝宮室的同時,也接受了一批舊明太監,隸於內務府管轄之下,擔當洒掃傳喚雜役。順治十年(1653年)六月,福臨傳諭內院,命於乾清宮設執事官,又置司禮監、御用監、內官監、司設監、尚膳監、尚衣監、尚寶監、御馬監、惜薪司、鐘鼓司、直殿局、兵仗局等十三衙門。次年,又增尚方司,稱十四衙門,但習慣上仍稱十三衙門。
十三衙門乃是明代內監諸行署的翻版。當時福臨雖申明起用寺人後,各衙門宦官品級不得過四品,「非奉差遣,不許擅出皇城,職司之外,不許干涉一事,不許招引外人,不許交結外官,不許使弟侄親戚暗相交結,不許假弟侄等人名色置買田屋,因而把持官府,擾害人民」。接著在順治十二年六月,又命工部鑄立十三衙門鐵牌,再次強調寺人中「但有犯法干政,竊權納賄,囑託內外衙門,交結滿漢官員,越分擅奏外事,上言官吏賢否者,即行凌遲處死,定不姑貸」。
儘管如此,十三衙門的設立,畢竟標誌著宦寺勢力的抬頭。就在福臨詔置十三衙門的同時,內務府便遭裁撤。原被逐出宮外的一大批舊明太監,又被陸續召了進來,據說竟至有數千人之多。太監吳良輔等憑藉皇帝對他們的寵信,公然交結外臣、攬權納贓,營私舞弊,而且把明末的黨派鬥爭也夾帶了進來。順治十八年(1661年)初,福臨去世,清廷立即宣布撤銷十三衙門,「內官俱永不用」。「收權宦之權,歸之旗下」,確立起宮內太監受轄於內務府的體制。
二、敬事房
第一個專門管理太監的機構是康熙十六年(1677年)五月奉旨設立的「敬事房」,又稱「宮殿監辦事處」,屬總管內務府管轄。初設時,置總管、副總管。
雍正元年(1723年)九月,將總管內務府定為三品衙門,其所屬敬事房大總管授四品官職,副總管授六品官職,隨侍等處的首領授七品官職,其他宮殿各處的首領授八品官職。至雍正四年(1726年)六月,又對有宮職的太監實行加銜制,規定敬事房正四品大總管為宮殿監督領侍銜,從四品大總管為宮殿監正侍銜,六品副總管為宮殿監副侍銜,七品首領為執守侍銜,八品首領為侍監銜。
雍正八年(1730年)六月,又重新規定太監官職不分正從。乾隆七年(1742年)十月,定宮中現行則例時規定:「凡宮內等處太監官職,從現今四品為定,再不加至三品、二品以至頭品。」從此,太監的官職就以制度限定在四品以下,這也是防止太監干預朝政、「以杜僭越」的具體措施。當時的現行則例還對宮中、圓明園、各行宮及陵寢等處的太監額缺、職官和職掌也都作了詳細的規定。
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十二月,《國朝宮史》一書修成,在「官制」一章中,對各處太監名額、職官和職掌都作了新的補充修正,規定宮內各處自三大殿、乾清宮、養心殿、東西六宮、各門以至鷹房、狗房、行宮、苑囿各處設有太監的共120餘處,每位太妃、太嬪位下,皇子、公主位下,因無定數當不在內。每處最少者如鴿子房3名,最多的除圓明園、長春園、靜寄山莊共479名以外,僅御膳房一處即113名。總定額為3300名。
清朝太監的職掌,名義上是酒掃使令之役,實際上他們承擔的事務是很多的。除敬事房管理太監內部事務以外,為帝後皇室服務的事務主要可概括為以下幾項:
1.各宮殿的太監,主要負責本宮殿酒掃、坐更、管理宮殿內的陳設、古玩、字畫、圖書及其他雜項事務。2.各門上的太監負責啟閉宮門,查驗出入人員等。3.負責管理皇帝日常生活起居的太監,要按時供應著飲、果品、膳食、宴席、管理冠服、甲冑、幔帳、乘轎、執傘、執爐、鳥槍、碼箭、引導御醫診病、煎藥、理髮及引導造辦處的外匠製作各項物件。4.管理與宮廷政事有關的太監,負責保管寶璽,傳宣宮內生活方面的諭旨、記錄「內起居注」,記錄時刻、收發傳遞折件、導引召對人員、管理預備賞賜的銀兩及物品、掌握內庫銀兩、伺候南書房翰林等。5.管理各處祭祀的太監及擔任僧、喇嘛、道士的太監,負責供品的陳設、上香、誦經、辦道場、管理經卷等。6.有些太監是有技藝的,如技勇、司樂,斤頭(跟頭)等到時伺候獻技。7.再是一些干雜活的太監,如運水添缸,運木柴煤炭,燒炕,飼養鷹隼、獵犬、鴿子、仙鶴,培植花木等。
不過,各處首領和太監的名額問題,因為清代政治制度的不斷演變,尤其是宮廷典制和組織機構的不斷變化,所以,各處太監的人數也不斷地隨之改變。據清宮檔案記載: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十二月,宮中和外圍等處,共有總管、首領和太監2805名,比定額3300名少695名,到光緒末年,根據太監領取津貼口分的人數統計,宮中及外圍等處,總管、首領和太監的人數,一般均在2000名左右,仍未達到定額。
慈禧太后專權期間,制度有所紊亂,太監品級有的竟超出原規定的四品,據記載:「光緒二十年正月初一口,上交黃單,奉殊筆,儲秀宮三品花翎總管蓮英,賞加二品頂戴。」但這樣的情況並不多見。
清朝除了皇室各處使用太監之外,宗室王公、公主私宅和一、二品文武大員家裡也准許使用一定數量的太監。康熙四十年規定的使用太監額數是:親王25名,世子、郡王20名,貝勒15名,貝子8名,入八分公6名,公主10名,郡主5名,縣主4名,郡君、不入八分公3名,民公,侯、伯、一品大臣2名,二品大臣1名。但這個規定後來並未認真執行,各私宅使用太監的人數都大大超過了規定的名額。各時代數額不同,嘉慶時稍有增加。
此後情況又有新的變化,由於宮中招進的太監不斷減少,逃跑的太監逐年增多,各處太監均不敷使用,至道光十年十二月,上諭:「嗣後王公一、二品大臣使用太監數目,不必定以限制多少,聽其自便。」此後,宗室王公家裡使用太監便不受名額限制,但超出定額之太監,其錢糧均需王府等自理。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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