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意外身亡,對已經有孩子的女性來說可謂滅頂之災,不僅在感情上要承受親人喪失之痛,而且面對未來也是不小的壓力。特別是生活中的各種矛盾交織,如果不堅強一點,煩惱更會如影隨形,隨時都有可能讓人崩潰。
近日,雲南省彌渡縣女子張某就陷入這樣的煩惱之中,在男子意外去世後,雖然獲得了一筆不菲的賠償,但帶給張某的卻只是短暫的安慰,隨後家庭中的各種不順心接踵而至,還和公公婆婆因為孩子撫養問題鬧上了法庭。
張某的男子沈某於2022年6月在外打工意外身亡,當時張某不僅已經有個7歲的女兒,而且還懷有身孕,這樣的打擊可想而知。好在隨後全家共獲得118萬元的賠償金,在分割過程中,張某為了出門打工求生存,和公婆商量將其中50萬元存入婆婆帳戶,由婆婆代管兩個小孩的撫養問題。
但好景不長,由於家庭摩擦不斷,2022年6月張某一氣之下將兩個小孩帶到外地,一邊工作一邊撫養孩子。2022年張某回到家裡拿東西的時候,因瑣事和公公婆婆發生爭執,張某被打傷。已經身心俱疲的張某不堪忍受這樣的待遇,隨後將公公沈某某和婆婆楊某起訴至彌渡法院。
張某當時提出兩個訴求,一是沈某某和楊某共同賠償其因傷造成的醫療費損失2000餘元,二是要求對夫妻共同財產以及沈某的遺產及身亡賠償金進行分割,對孩子的撫養權進行明確。張某的訴求隨後遭到沈某某和楊某的堅決反對,並認為張某訴求不當。
首先婆婆楊某認為,張某之前在家裡帶娃,對家庭並無多大貢獻,且兒子沈某的子女應當由自己老兩口撫養,沈某的身亡賠償金主要是針對老人贍養和子女撫養作出的損失性賠償,張某不應當進行分割。
楊某這種認知在社會上占絕大多數,這是因為很多人把身亡賠償金和遺產始終分不清,而且對其中的分割方法認識非常模糊。一般人都認為身亡賠償金大部分應該屬於死者父母和子女所有,對死者女子僅只能做少部分補償。這種認知在廣大農村地區十分盛行,也導致因此發生的糾紛不斷。
身亡賠償金究竟應該怎樣分割呢?身亡賠償金從法律角度來說是一種財產損害賠償,主要是針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也就是說凡是與死者在同一家庭單位的成員,均有權力分配身亡賠償金,一般來說主要是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權分配的其他成員,如收養的子女或代為撫養的親屬等等。
身亡賠償金是家庭成員的共有財產,並非特指撫養、贍養方面造成的損失,一般情況下應當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應當均等分配,有幾個家庭成員就分成幾等分。身亡賠償金法院不會主動介入分配,除非當事人主動請求分割。如果當事人有主張,則應當視為家庭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的混合賠償。
如果訴諸法院進行分割,法院應當予以受理,但在分割的時候,應當先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扶養人的利益,生育部分的分配應當根據死者與當事人的聯繫親疏遠近、緊密程度以及生活來源困難與否進行分割,並不是等額分配。
當然,分割身亡賠償金的權利人也可以明確表示放棄分割或者轉讓,如果提出的話,法院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思表示,可將其份額納入整體重新分配或者定向轉讓。這種情況一般發生父母和子女之間或者祖父母和孫子女之間,因此也是一種親情紐帶和善良風俗,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但本案中的情況卻稍顯複雜一些,在對簿公堂之前,張某和公公沈某某以及婆婆楊某已經達成了一致分割意見,後來還將子女的撫養問題進行協商明確,並將50萬元撫養費分給婆婆代為管理使用。不過此後雙方發生矛盾,張某中途反悔提出索回撫養費的要求,是否能夠得到支持呢?
現實生活中,兒媳與公婆的主要聯繫紐帶是男子和兒子,如果這個紐帶發生意外,兒媳與公婆的聯繫自然就消散了,在分割身亡賠償金的時候,往往公婆會極力反對給予兒媳分割過多,因為一般人從感情上始終難以接受自己兒子的賣命錢給予一個可能無法留在本來家庭的「外人」。
而兒媳作為女子和母親的角色,也往往會為自己和子女爭取更多,一方面農村的很多女性男子一旦身亡,總會覺得失去依靠,從感情上來說並不比公婆更容易恢復,特別是與男子有了愛的結晶,拖兒帶女的話,無形中對未來生活的壓力倍感恐懼,也需要從分割更多的賠償金來得到安慰。
在處理這種糾紛的時候,往往應當情理法相結合,一般都是使用調解手段化解更為妥當,儘可能過得滿足爭議雙方的要求,這樣也能儘量避免今後還會因財產、小孩撫養等問題發生爭議,從定分止爭的角度來說更為恰當一些,也更能為雙方的情感所接受。
2022年6月21日,經過法官的調解,雙方自願達成一致協議,張某主動原諒了公婆,並撤回了要求支付醫療費的訴訟。公婆沈某某和楊某也主動放棄了孫子孫女的撫養權,並當庭返還了兒媳張某22萬元的撫養費,對此前的分割意見均表示不再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