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託受益權能捐贈嗎?

2023-06-20     漢正家族辦公室

原標題:家族信託受益權能捐贈嗎?

最近幾年,國內家族信託熱潮不斷,根據中國信託登記有限公司披露的數據,截止4月份,中國家族信託規模已接近4000億。那麼,家族信託受益權(以下簡稱信託受益權),能捐贈嗎?

因為目前我國尚未出現信託受益權的慈善捐贈,漢正家族辦公室將結合法律理論及實務經驗分析家族信託受益權捐贈的合法性及可操作性,及實務操作中的幾點障礙或問題,以供討論。

一、家族信託受益權能否作為捐贈財產?

根據《慈善法》第三十六條「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的規定。信託受益權顯然不在《慈善法》三十六條所列舉的財產類型中,那信託受益權是否屬於該條所說的「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呢?

首先,信託受益權的權利只有以通過向受託人請求利益給付的方式實現,因此其具有債權性質,我們決不能說債權不屬於財產權;其次,按照《信託法》規定,信託受益權可以放棄、償還債務、依法轉讓或繼承,契合財產權的本質。

當然,財產權之上,又可分為期待權與既得權。信託受益權作為期待性財產權,其與《慈善法》三十六條所列舉的既得性財產權相區別。前者是未來有可能取得與實現的可能性的權利,而後者是已經取得並能享受其利益的權利。

就這一點而言,《慈善法》或《公益事業捐贈法》並未提及期待性財產權,因此亦無從知曉其能否作為捐贈財產。但藉助慈善組織進行投資活動的實質來分析,保值增值的實質亦是對資產保值增值的一種期待,而從某種角度而言,慈善組織接受期待性財產權的捐贈,比進行投資活動的風險更小。既然法律法規允許慈善組織保值增值,那麼基於慈善組織利益最大化原則及民法領域的「法無禁止即自由」原則,認為信託受益權具有作為捐贈財產的合法性亦屬正當。

而在信託受益權作為捐贈財產的可操作性上,首先要看捐贈人是否有捐贈信託受益權的權利。儘管《信託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信託受益權可以轉讓和繼承,但同時亦規定「但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而在實務中,委託人設立家族信託的目的往往是家族財富傳承,避免家族財富一次性交付到後代手中而被揮霍一空。因此在信託文件中,絕大多數都會有「信託受益權不得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作為家族信託的非委託人,如果捐贈人由於信託文件的限制,而不具有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權利,則可依照信託合同規定,徵得有權更改合同條款人的同意及幫助,通常是委託人或信託委員會或監察人,與受託人協商將信託受益人更改為慈善組織。因此,信託受益權作為捐贈財產亦具有可操作性。

小結:

· 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 信託受益權為期待性財產權

· 法律法規允許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活動

· 保值增值活動的實質亦是對資產保值增值的一種期待

· 接受期待性財產權的風險<慈善組織進行保值增值活動這一期待性活動的風險

· 慈善組織利益最大化原則及民法領域的「法無禁止即自由」原則

因此:信託收益權可以作為捐贈財產

二、如何確定入帳價值及入帳方式

因為信託受益權是期待性財產權,其入帳價值的確定及入帳方式與目前實務中已經發生的慈善捐贈不同。

按照目前慈善捐贈的財產類型,如為現金資產則可直接等額入帳,如為不動產、股權等非現金資產,則按第三方機構的評估作為依據確認入帳價值後入帳,無論如何,以往的經驗均為捐贈人捐贈時即能一次性確定入帳價值的。

如果信託受益權亦借鑑以往,以信託受益權的可期待受益金額一次性確定入帳價值,則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若委託人追加信託資金或信託資金因投資或受託人不當管理等原因造成耗損貶值,就增加或減少部分的相關事宜難以處理;

第二,信託受益權與其他捐贈財產不同,信託受益權利益只能以按信託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請求利益給付的方式實現,而取得所有可期待利益的時間可能是十年、二十年甚至更久,因此在捐贈時一次性確定入帳價值併入帳,增加了慈善組織的年度公益支出合規難度;

第三,如信託被法院認定無效,則信託受益權亦隨之化為烏有,如在捐贈時即一次性確定入帳價值併入帳,一旦發生信託被認定無效的情形,對慈善組織的合規、資格獲取、聲譽等均造成嚴重影響。

按照民政部《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基金會接受非現金捐贈,應當在實際收到後確認收入並開具捐贈票據」及「捐贈人捐贈固定資產、股權、無形資產、文物文化資產,應當以具有合法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的評估作為確認入帳價值的依據。

無法評估或經評估無法確認價格的,基金會不得計入捐贈收入,不得開具捐贈票據,應當另外造冊登記。」等規定,信託受益權作為無形資產且為期待性資產,應當屬於「無法評估或經評估無法確認價格」情形,應在接受捐贈時不計入捐贈收入,另外造冊登記;待期待權利益得以實現後,即每次實際收到信託分配後再按分配金額實際開具等額的捐贈票據,計入捐贈收入。

雖然《若干規定》的規範對象是基金會,但基金會作為慈善組織的三大類組織形式之一,且其在慈善組織中接受公益捐贈最多,其餘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應當至少就上述條文參照適用。

三、捐贈信託受益權要納稅嗎?

在慈善捐贈中,除非相關部門規章明確規定,否則捐贈人應就捐贈財產增值部分繳納所得稅。以股權捐贈為例,在《關於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以下簡稱《通知》)發布前,捐贈股權需要就股權增值部分繳納所得稅。

對於信託受益權所期待的信託分配而言,毋庸置疑均為捐贈人的增值部分,那捐贈人是否應在慈善組織每次獲取信託分配時予以納稅呢?

我們不妨將捐贈非現金財產看做兩個不同的行為,一是對外轉讓該非現金財產的轉讓行為,這一行為完成後需要依法納稅,二是將對外轉讓非現金財產的所得予以捐贈的捐贈行為,實際上這一行為並不涉及納稅問題。這在現金捐贈中得以印證,在現金捐贈中,捐贈人在獲得該現金時,即已完稅,因此後續將該現金捐贈時不需另行納稅。

而就信託受益權而言,如不反對慈善組織應在每次實際取得信託分配時再按分配金額實際開具等額捐贈票據這一說法,則捐贈人捐贈信託受益權亦可視作捐贈其未來所有的每一次的信託分配。因此,捐贈信託受益權是否需要納稅,應關注於捐贈人在獲取每一次信託分配時是否需要納稅。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所列舉的多項納稅所得中並未明確信託分配這一項,同時亦未將信託分配納入免徵範圍,因此應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信託分配是否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稅務主管部門亦未發布相關文件對此予以規定,且實踐中家族信託具有一定的私密性,稅務機關難以獲取受益人的信託分配情況,如果受益人不主動申報,受託人亦不代扣代繳,則存在征管困難。

因此,在更加明確及完善的政策出台前,信託分配暫不需繳納所得稅,這也是目前行業的現狀。

而回到我們討論的問題,根據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捐贈信託受益權暫不需納稅。

全文要點總結:

·信託收益權可以作為捐贈財產

·捐贈的信託受益權入帳方式:在接受捐贈時不計入捐贈收入,另外造冊登記;待期待權利益得以實現後,即每次實際收到信託分配後再按分配金額實際開具等額的捐贈票據,計入捐贈收入。

·捐贈信託收益權不需要納稅

雖然目前並未出現家族信託受益權捐贈的案例,但隨著我國家族信託事業的發展,漢正家族辦公室相信,以家族信託受益權作為標的捐贈必然會成為慈善新風向。而作為行業人員及專家學者,提前洞察並解決相關理論障礙,亦不失為一種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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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1502bb7c9aacc0869ce0f6c2fc02c6c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