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公告稱, 台灣地區單方面對大陸產品出口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等措施,違反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規定。2023年12月21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稅委會公告2023年第9號,中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部分產品關稅減讓,但台灣地區仍未採取任何有效措施取消對大陸的貿易限制。
根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按規定和程序決定進一步中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部分產品關稅減讓。自2024年6月15日起,對原產於台灣地區的附件所列潤滑油基礎油等134個稅目進口產品,中止適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協定稅率,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中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關稅減讓產品(第二批)清單
此前報道:
中止對台灣地區部分產品關稅減讓
來源: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
編輯:趙靜明
校對:吳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