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6歲「女司機」撞上3歲男孩!結果……家長們都看看吧

2022-10-01   台海網

原標題:廈門:6歲「女司機」撞上3歲男孩!結果……家長們都看看吧

廈門:6歲「女司機」撞上3歲男孩!結果……家長們都看看吧

來源:台海網

一些「小失誤」

往往會造成大傷害

嚴重起來後果也是不堪設想

廈門海滄的張某

忘拔電動三輪車的鑰匙

6歲女兒騎上後撞上3歲男孩

到底誰該承擔責任呢?

近日,海滄法院

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1年11月,

6歲小樂的父親張某

駕駛一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

載著小樂回到自家店鋪門口,

張某下車時未及時鎖好三輪車,

也未拔出車鑰匙。

小樂看父親下車離開後,

就自行啟動三輪車

在店門口來回穿梭,

沒想到撞倒了旁邊3歲的小明。

事故發生後,

交警部門出具的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

小樂(父親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中受傷的小男孩

額頭腫脹、膝蓋損傷

男孩的父母認為,由於張某的過錯,

孩子的身心健康受到損害,

他們為了照顧孩子,也要請假在家,

因此向海滄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張某賠償醫藥費、

精神損害賠償、誤工費在內的費用

共計6000餘元。

海滄法院受理該案後,

為妥善處理未成年人之間的侵權案件,

委託特邀調解員開展調解。

陳思

海滄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小樂的爸爸他沒有把鑰匙拔出來造成了損害,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就應當由其監護人來承擔侵權責任。

我們發現他們其實對誰來負責這件事情是沒有爭議的,雙方就是因為賠償金額的問題來到了法院。

由於本案涉及兩個未成年人,本著家庭教育和孩子心理健康為出發點,海滄法院展開了調解。

經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一致:

小樂的監護人張某應向小明的父母支付誤工費、小明醫藥費、交通費等共計4000元。調解協議簽訂後,小樂的監護人當場履行了上述付款義務。

法官提醒

由於未成年人年紀小,其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均不如成年人,父母應保護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在未成年人侵權的案件中,被侵權人對未成年人的侵權人提起訴訟的,也應當列監護人作為共同被告。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6歲「司機」撞傷3歲男孩

多麼的匪夷所思

無獨有偶

2020年,廈門還發生過一起

6歲孩子騎滑板車撞倒行人的事件

2020年6月29日傍晚

杜某路過某廣場時

被6歲的小彭騎兒童滑板車撞倒

導致左小腿及踝部受傷

經醫院診斷為左腓骨骨折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

依法認定:被告小彭不慎將杜某撞倒,導致杜某造成人身損害,小彭應承擔侵權責任。小彭事發時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被告小彭父母承擔侵權責任。

一審判決,要求被告小彭及其父母應賠償杜某經濟損失37624.64元,扣除已支付3456.57元,還需賠償34168.07元。

一審判決後,小彭父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滑板車不具備路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本案雖然不是在道路上發生的,但是生活中此類孩子在機動車道上使用滑板車造成慘劇的情況時有發生。包括滑板車、電動平衡車、獨輪車等器械,均不在非機動車產品名錄,不得在機動車上行駛,僅能在封閉小區道路和室內場館等地方使用。家長應及時告知並監督孩子。

家長作為孩子的監護人

在交通安全上不容半點馬虎

別讓交通工具

成為孩子的「玩具」!

綜合 海滄區人民法院、海峽導報、廈門廣電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