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一戶一宅」是指農村居民一戶只能申請一處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進行規定。在這種原則下,農村宅基地房子的處置會受到何種影響呢,下面我們通過案例來具體了解一下:
張某在甲村有一套房子,在乙村也有一套房子。2020年,這甲乙這兩個村開被納入征地拆遷範圍,根據當地的補償安置方案,一座房子有一套安置房。張某在甲村的房子得到了一處安置房及相應補償。但其在乙村的房子因協議簽訂人不是張某,也沒有獲得張某授權而被法院判決為協議無效,截止行政賠償訴訟時,該房屋已經被拆除。後張某起訴要求國家賠償,主張按照正常補償安置方案,安置一套房並給付安置補償費、賠償損失。但就安置房的請求,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已經用其在村內的另一住宅取得了安置房,並獲得了相應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張某雖對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權,但根據「一戶一宅」原則,並不能當然據此再享有一套安置房,最後判定其主張不符合相關規定,不予支持。
以上案例可知,在拆遷中,如果你在村子裡有兩套房子,那麼,其中的一套房子的宅基地使用權是無效的,其只有房子的財產權,便會由此剝奪部分拆遷安置利益。「一戶一宅」的原則告訴我們,在拆遷中,有兩套住房的情況下,其中一套住房的部分拆遷安置利益會受影響。那麼,在農村住宅的流轉中,「一戶一宅」的原則起什麼作用呢?下面通過一個案例來說明:
原告冉某與被告馬系元壩村村民。2018年,馬某與冉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馬某將其位於元壩村的房屋賣給冉某。協議簽訂後,馬某隨即將案涉房屋及鑰匙與房產證一併交付冉某持有至今。由於冉某在元壩村2社已登記有一處宅基地房屋,現購買案涉房屋違反了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的規定,導致冉某無法辦理案涉房屋過戶登記。之後,冉某以購買案涉房屋不能辦理物權變更登記,無法實現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的目的為由,訴請法院解除與被告馬某的《房屋買賣合同》。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並未禁止農村村民買賣住房,冉某與馬某系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案涉房屋買賣合同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故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當屬合法有效。案涉房屋能否實現過戶登記,不影響本案《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
且馬某也並非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存在違約行為。此外,待冉某符合「一戶一宅」條件時,案涉房屋是可以依法辦理過戶登記的,最終判決合同有效。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一戶一宅」原則並不否定農村住宅同村之間流轉的效力,但是會影響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在有兩套住宅的情況下,會導致購買的住宅無法進行過戶登記,但最終還是不影響對買來住宅的合法占有。
綜上可知,我們手中的權利是有限制的,一個家庭只有一個宅基地使用權,但如超越法律規定,擁有兩套住宅,也並不意味著另一套住宅不受法律保護,法律會保護我們應得的合法利益。我們也應該在法律框架下行使權利,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要想當然的以為違法即無權,我們也要學會拿起法律武器積極維護自身正當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