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40 風韻猶存;兒媳19 青春貌美;互告通姦 內情驚人

2020-02-05     說歷史的女人

(人間奇案——第三案)

本案發生時間:康熙初年。

本案發生地點:太原府。

本案涉案人員:婆婆杜氏、兒媳陳氏等。

第一階段:案件起因——寡婦門前是非多。

太原府郊區一村有一鄭家,原本是該村大戶,可惜因一場天花之病,村人多半染病而死,鄭家雖然是百人旺戶,也難逃劫難。劫後餘生的鄭家,僅剩下一對寡婦:婆婆杜氏和兒媳陳氏。

寡婦生活原本不易,恰好這婆婆40,風韻猶存;兒媳19,青春貌美;成為村子那些光棍無賴們日思夜想的對象,貪腥之心,昭然若揭。如此情況,婆媳原該團結一致共渡難關,豈料事情卻發展成了另外的樣子:婆媳兩人竟互告通姦,那麼真相是什麼?可謂內情驚人。

兩人關係如此惡化,主要有兩大原因:

第一個原因是婆婆杜氏對待兒媳陳氏的態度。

自古婆媳不和,再加上婆婆杜氏原本性格刻薄,加上家道崩落,婆婆杜氏心情不好的時候,對兒媳陳氏是輕則張嘴罵,重則動手打。可是因為古代森嚴的等級關係,以及帝國法律,婆婆打罵兒媳,乃是符合當時倫理道德的行為,所以兒媳陳氏是沒法反抗的,只能忍受。

我們可以看兩條清朝法律條文,便知兒媳陳氏之處境。

其一是《大清律例·刑律·訴訟·子孫違反教令》:「凡子孫違反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養有缺者,杖一百。」

其二是《大清律例·刑律·鬥毆·毆祖父母父母》:「其子孫違反教令,而祖父母、父母【不依法決罰而橫加毆打】非理毆殺者,杖一百;故殺者,【無違反教令之罪,為故殺】杖六十、徒一年。」

從這兩條大清法律條文可知,子孫妻妾對長輩有不敬之舉,是要依法懲罰的,而長輩也是可以隨意採取懲罰措施的,但長輩因懲罰過失造成子孫妻妾死亡的,也不過是很輕的懲罰,即打六十杖、「徒一年」而已。

有法律保障,婆婆杜氏對待兒媳陳氏,不管做什麼,都是天經地義,合乎當時的倫理的。可是儘管兒媳陳氏對婆婆杜氏的打罵逆來順受,也沒有換來婆婆杜氏的寬容,反而等來的是更加可怕的對待。

第二個原因是婆婆杜氏的行為首先觸及了兒媳陳氏的底線。

兒媳陳氏等來的是婆婆杜氏對她的誣告:婆婆杜氏到太原府遞上訴狀,狀告自己的兒媳陳氏與村中無賴行通姦之醜事,不守良婦之道,有辱家門,令她蒙羞,懇請官府把兒媳陳氏治罪,同時能由官府將其嫁賣,得之錢銀,用來作為自己的養老之資。

太原府知府大人升堂審案,審訊杜氏和陳氏。

有意思的是,一開始面對婆婆杜氏如此控告,兒媳陳氏竟然默默無語,不做爭辯。原因也跟大清律例有關,根據《大清律例·刑律·訴訟·干名犯義》:

「其祖父母、父母……誣告子孫……子孫之婦、妾……哥勿論。」

意思就是長輩起訴晚輩,就算是誣告,也是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但晚輩若是起訴長輩,則性質就嚴重了,「十惡之罪」之外,就算是所起訴的罪行人證物證俱在,也還是要受到杖、徒之罰,倘若所告之罪略有不屬實,則就要被絞刑處死了。

在這樣的法律之下,兒媳陳氏豈敢抗辯?只能任由婆婆杜氏一口一個「淫婦」地誣告她。那么兒媳陳氏是否真的與村中無賴行了苟且之事?

第二階段:案件反轉——誰是淫婦?

太原府知府大人,見杜氏之控告如此誠懇,便問既然陳氏行淫蕩之事,有「姦婦」,則必有「姦夫」了,若此人證一有,此案便好了結了。於是乃問:「姦夫何在?」

婆婆杜氏哭訴道:「這小淫婦都是夜裡鬼混,早上那些混混都已離去,我豈能知道?官老爺只管嚴刑拷問她,她自會告知。」

知府大人,見問不出,乃一聲令下,衙役搬出刑具,兒媳陳氏招架不住,乃大喊冤枉,哭訴自己沒有行淫婦之事。知府大人見酷刑之下,陳氏也沒有招認,只喊自己冤枉,看來蹊蹺。便再問原告杜氏,既然知道兒媳與人有不軌之行為,那麼你總有懷疑之人,可說出來進行審問。杜氏乃隨口說了幾個村中混混的名字。

知府令衙役將其拘捕到堂,結果令人意外,幾個混混都不承認與陳氏有姦情,反而有混混說杜氏有與人通姦的行為。一時之間,杜氏和陳氏吵嚷起來,知府喝止。乃對杜氏用刑,既然杜氏控告陳氏,那麼請指出姦夫是誰?杜氏受不了大刑,指認其中一個混混,知府又對混混用刑,混混也受不了,就承認與陳氏通姦。知府遂再對陳氏用刑,可陳氏卻拒不承認。

太原府知府竟然糊塗到,認為陳氏可能因羞恥之心才不承認,遂依照《大清律例·刑律·犯奸》「凡和姦,杖八十」之規定,把那個混混和陳氏各打80板,當庭釋放。

但陳氏出來後,卻沒有回家,她不服此判,又到巡撫衙門喊冤。

清朝規定,不管官員等級,凡有人到前喊冤,則必須要詢問,可處理當即處理,不可處理則移交相關機構來處理。因此巡撫大人聽聞陳氏之陳訴後,讓臨晉縣知縣孫宗元來辦理此案。

孫宗元是順治十二年的進士,中進士之後被朝廷安排到臨晉縣做了知縣。孫知縣才幹出眾,辦案水平很高,後來蒲松齡寫《聊齋志異》的時候,就引用過孫知縣所審案例。

孫知縣仔細審閱了案卷之後,發現太原府的問案記錄中存在諸多漏洞,比如太原府知府大人在審問混混們的時候,混混們已經供出婆婆杜氏與人通姦,且道出了通姦者叫王九兒。可是太原府知府大人誤認為是混混胡亂咬人,不但沒有提審王九兒,反刑逼混混,混混恐懼重刑,乃只好承認與兒媳陳氏之姦情,如此使得各得八十板,以了此案。

既然看出案情之問題,孫知縣就分別升堂問訊了有關涉案人員,不過是大致了解了個人情況後,並未對案件進一步審理,繼續收監羈押。之後,孫知縣令衙役們準備了三樣東西:

一是石頭;

二是錐子;

三是尖刀。

衙役們不知道縣老爺是何用意,只是按要求辦理,準備好後放在大堂之上。

接著孫知縣派出親近之人,悄悄前往杜氏和陳氏所居之村,抓捕了混混王九兒。

第二天孫知縣正式升堂審案,全部涉案人員,全部跪於大堂。

孫知縣發話道:「你們婆媳兩女人苦守家門,自是不易,肯定不會做什麼對不起丈夫的事情,然自古寡婦門前是非多,難免被人覬覦容貌和家產。如今既然說有姦情,然孤掌難鳴,有姦情,必有姦夫,而這事的責任主要在姦夫。本官經過仔細調查,了解到一個壞蛋,人人都說他是姦夫。本官將其抓來,為證你們婆媳清白,如果你們婆媳認為他是壞人,就將大堂上的石頭朝其砸去,看他還敢作惡?」

孫知縣說完,令把王九兒帶上,孫知縣命婆媳二人舉石去打。

婆婆杜氏見孫知縣逼迫,只得撿起一塊小石頭朝王九兒打去,不過石頭只是丟到王九兒腳前,並未打中王九兒。可是兒媳陳氏則撿起一塊大石頭,直接朝王九兒頭上砸去,不過被王九兒歪頭躲過。陳氏轉身,又撿石頭去砸,有幾塊砸在王九兒身上,打得王九兒叫苦不迭。婆婆杜氏忙拉住兒媳陳氏。

孫知縣見此,讓她們換作錐子繼續對王九兒刺。婆婆杜氏拿了錐子刺王九兒屁股,不過刺得也不是很重。到兒媳陳氏,她卻拿錐子直刺王九兒胸前,刺出了鮮血。

孫知縣再令婆媳二人對王九兒用刀砍,這次婆婆杜氏拿著刀站在原地不動,然兒媳陳氏則揮刀要去砍死王九兒。衙役一看,急忙攔住。

至此,孫知縣對案件的內情,已經了如指掌。令衙役對婆婆杜氏用刑,令其說出真相,杜氏方道出了事情的經過。

原來婆婆杜氏雖然守寡,卻是耐不住寂寞的女人。王九兒是個混混,專門沒事勾搭像杜氏這樣的寡婦。結果這兩人是一個春心不死,一個是尋花問柳,很快就勾搭成奸混在一處了。

杜氏和兒媳陳氏同住一院落,婆婆杜氏和王九兒的姦情,豈能不知?不過令人意外的是,一開始兒媳陳氏阻止王九兒進家門,想間接阻止婆婆杜氏和王九兒的姦情,畢竟這不是什麼光彩事,傳出去是要丟人的。怎奈婆婆杜氏對此意見很大,打罵兒媳陳氏,導致陳氏不敢再阻王九兒進家門。可是王九兒這傢伙搞定了婆婆杜氏後,又開始眼饞兒媳陳氏。

更令人意外的是,婆婆杜氏知道王九兒這個心思後,不但沒有反對,反而助紂為虐,幫助姦夫王九兒一塊兒強行欲對兒媳陳氏行不軌之事。怎奈兒媳陳氏性子剛烈,拚命大喊,引得村人都聽到,紛紛來看,王九兒和婆婆杜氏不敢硬來,只好作罷。

見得到陳氏,王九兒就慫恿杜氏去控告陳氏通姦,然後把她嫁買,換倆錢銀。可是結果,這個如意算盤沒有實現,竟被孫知縣識破姦情和陰謀。

​如果按照之前太原府知府的斷案辦法,婆婆杜氏和王九兒之罪也不過是通姦,通姦之罪的處理方式也不過是各打八十大板。但是此案還有一層問題,那就是杜氏和王九兒不僅犯了通姦罪,還犯了誣陷罪。根據《大清律例·刑律·訴訟·誣告》之規定:

「(誣告者)流、徒、杖罪【不論已決配、未決配】加所誣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雖然按照大清律例,婆婆杜氏應該罪加三等,要杖60、徒一年的,但因其是長輩,就算是誣告,也只能按通姦罪之懲罰杖八十。但王九兒的懲罰結論卻不同,根據《大清律例·刑律·人命·謀殺人》之法:

「姦夫教令姦婦誣告其子不孝,依謀殺人造意律。」

「凡謀殺人,造意者,斬。」

按照法律,孫知縣對婆婆杜氏和王九兒判決如下:

婆婆杜氏杖八十,王九兒斬首。

結語:一樁婆媳互告通姦案:表面看是大清律例不公,實際是尊卑等級森嚴。(文/人間奇案·案先生)

參考資料:《大清律例》等。

(此處已添加圈子卡片,請到今日頭條客戶端查看)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zdnqSnABgx9BqZZIbO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