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三個涉惡團伙被公開宣判……

2019-08-09     包頭新聞網

8月8日上午,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孫某某等7人敲詐勒索案,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等4人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案,原審被告人郭某等4人敲詐勒索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

記者了解到,此次集中宣判的案件中,以孫某某為首的涉惡集團敲詐勒索案和以張某某為首的惡勢力團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案均是兩起「套路貸」案件。孫某某、張某某等人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給多名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工作造成影響,嚴重破壞了社會經濟、生活秩序,在包頭市青山區、稀土高新區及周邊地區產生了重大影響,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這兩起套路貸案件的集中宣判,有力地打擊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維護了良好社會秩序,增強了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車輛抵押貸款業務暗藏貓膩

2016年11月10日,深圳前海圖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包頭分公司成立。2017年4月被告人孫某某被正式任命為圖騰包頭分公司負責人。自公司成立後,陸續招募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盧某某、趙某某、楊某某、趙某等人,未經有關部門批准開展車輛抵押貸款業務,通過各種途徑向社會招攬客戶,利用被害人急於借款的心理,與被害人簽訂統一格式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要求被害人出具借條、收據、承諾書、委託書、車輛轉讓協議等,單方設定低門檻的違約條件和逾期高額違約金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條款,並以權證費、流量費、服務費、手續費、GPS安裝費等名義從被害人處收取各種費用,使被害人實際借得的款項低於合同約定的借款金額。所簽合同由公司留存,同時給抵押車輛安裝GPS跟蹤被害人動向,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將車輛備用鑰匙及車輛資料交給公司進而控制車輛。被害人借款成功後,待被害人稍有一期還款逾期,被告人則根據事先安裝在被害人汽車上的GPS信號,在未通知被害人的情況下私自將抵押車輛開走藏匿扣留,隨後以被害人借款逾期等為藉口肆意認定違約,要求被害人支付本息、高額違約金及並未實際發生的高額拖車費等款項用以贖車,被害人迫於無奈繳納費用後方能將車輛贖回,部分被害人因無力支付費用被進行資產處置。7名被告人分工明確、相互配合,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經常糾集在一起,從事車輛抵押放貸及催收並以威脅等手段,多次強行向被害人索要錢財達15萬餘元,嚴重擾亂經濟秩序,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

青山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認定7名被告人犯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被告人盧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套路貸方式強占46萬餘元

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張某某糾集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羅某等人,通過「套路貸」方式,在昆區、青山區、東河區、土右旗等地,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多名被害人簽訂「借貸」、「抵押」等協議,虛增借貸金額,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犯罪金額46.65萬元,構成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被告人張某某糾集王某某、羅某、王某等人形成惡勢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稀土高新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入民幣40000元;被告人羅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包頭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攔路強收過路費達60餘萬元

2017年3月至案發,被告人郭某糾集被告人郝某某、郭某某、石某某在固陽縣金山鎮召地村統籌協調公益民村、召地村、南五分子村和王五溝村的村民,利用召地村的路卡向途經上述四個村子的大型貨車實施威脅,強行索取他人財物,共計630100元,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影響,屬於惡勢力團伙。

固陽縣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郭某等人長期糾集在一起,以威脅手段,在一定區域多次非法攔路收費,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秩序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且屬惡勢力團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作出判決,4名被告人犯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包頭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賈榮;實習生:孟婧美)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z0zAdGwBvvf6VcSZ1LZW.html



列車有變!

2020-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