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刑法》中的規定,可以知道罪犯要是被依法判有期徒刑的,那通常需要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因此,通常情況下,被判有期徒刑都是要坐牢的。不過,如果同時宣告緩刑的話,那麼可以暫不予執行刑罰,這個時候暫時不需要服刑,也有可能出現不坐牢的情況。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罪犯判處有期徒刑要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刑期按人民法院的判決執行。
《刑法》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的執行地方一般是監獄,所以一般都是會坐牢,但是判處有期徒刑的人也會因為保外就醫或者其他的特殊情況而不在監獄執行刑罰。
刑法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對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兩年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三年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後,再減刑時,其間隔時間一般不得少於二年。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在有期徒刑罪犯減刑時,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可以酌減。酌減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於一年。
我國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如果是對單罪進行處罰的話,一般是在6個月到15年之間,而要是進行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的話,則最高可以達到25年。所以,在通常情況下罪犯被判有期徒刑的話,需要坐牢服刑。不過,實踐中如果罪犯滿足條件,被宣告緩刑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話,就另當別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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