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達州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

2020-02-12     達州日報

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依法全力做好當前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發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委、市委相關決策部署,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舉全市之力共同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在疫情防控期間,作如下決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應當貫徹依法依規、科學防治、精準施策、有序規範、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原則,堅持黨建引領,採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充分運用網際網路、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切實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二、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建立健全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等防控網絡,落實網格化管理措施,實施地毯式滾動摸排,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防輸入、防擴散、防輸出,落實全市聯防聯控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強化對定點醫療機構、集中隔離場所等重點部位的綜合管理和保障工作,全力維護醫療、隔離秩序。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縣(市、區)統一部署,組織指導村(社區)做好轄區網格化管理,採取針對性防控舉措,切實做好轄區內防控工作。

村(社區)應當發揮自治作用,做好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重點關注農村疫情防控工作,加強農村醫療衛生服務和防疫宣傳,開展外出務工人員和返崗農民工行前健康檢查,確保健康的勞務輸出。

三、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不與本市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規定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並依法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關於疫情防控的規定,服從本地區人民政府和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和管理,及時報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以及其他需要開展醫學觀察、隔離治療人員的情況。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本單位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負主體責任,應當強化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對重點人員、重點群體、重要場所、重要設施實施嚴格管控,加強健康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各類產業園區、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園區(開發區)內各項疫情防控工作。航空、鐵路、長途客運、水路運輸、城市公共運輸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各項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實。

個人應當做好自我防護,進入公共場所自覺佩戴口罩。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必須如實提供有關信息,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接受調查、監測、隔離觀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確保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診斷、早治療。

五、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統籌力度,優先滿足一線防疫人員和病人救治對疫情防控物資的需要,必要時依法向單位或者個人徵用疫情防控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並依法予以歸還或者補償;應當全力維護正常經濟社會秩序,保障煤電油氣、居民生活必需品正常供應,確保人員車輛正常通行,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創新監管方式,優化工作流程,建立綠色通道,為疫情防控物資的生產、供應和使用以及相關工程建設等提供便利。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在線辦理稅務、社保、醫保、公積金、出入境證件等相關業務。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與疫情防控、應急救援有關的慈善捐贈活動的規範管理,確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監督全過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

六、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統籌抓好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做好返崗、返工、返校的健康診斷、交通組織等相應疫情防控預案,強化屬地政府、學校和企業事業單位責任,切實做好恢復正常工作、生產和教學秩序後的疫情防控。

七、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實事求是、公開透明、迅速及時向社會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公益宣傳和健康宣教,普及疫情防控知識,宣傳解讀政策措施,推廣防控工作經驗做法,開展輿論引導,回應社會關切,在全社會營造堅定信心、眾志成城的積極氛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

八、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疫情傳播的隱患和風險,有權舉報違反本決定的其他情況。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由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有隱瞞疫病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規定,將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歸集,並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九、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處理各類疫情防控相關民商事糾紛,依法嚴懲各類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及時提供司法保障。

十、各級人大應當加強對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彙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2月11日

編輯 | 劉民婕

責編 | 潘丹

值班編委 | 付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yYcLN3ABjYh_GJGVSdu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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