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勝區人民檢察院對一起盜竊轉化型搶劫案件依法批准逮捕
近日,東勝區人民檢察院對一起盜竊轉化型搶劫案件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楊某為謀取私利,趁夜盜竊某煤礦停放在廠區的大型機械車電瓶,拆解電瓶後在搬運離開作案現場時,被多名廠區工人發現並將楊某制服,後廠區工人將楊某帶至該煤礦生活區辦公室進行看管。在得知廠區工人報警,民警即將到達現場的情況下,楊某使用在該辦公室內發現的兩把水果刀,揮舞著威脅在場的看管人員,楊某在逃跑數米後被多名廠區工人再次制服並移交公安機關。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證據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依照本法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行為人在實施盜竊等犯罪後,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證據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構成轉化型搶劫罪。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在此告誡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後應當及時自首,認罪伏法。心存僥倖,妄圖暴力逃避法律制裁,只能給自己帶來更為嚴厲的法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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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檢察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yX6aOXEBrZ4kL1VizkG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