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殺人」焦慮何解?專家:刑罰僅是猛藥,治根仍需社會「溫補」

2019-10-28     看蘇州

【看蘇州專稿 文/大江】

13歲、性侵、殺人。

近日,「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童」事件持續刺痛著公眾的神經。

根據媒體報道,10月20日,大連一名13歲的男孩蔡某將鄰居家10歲的女童王某騙到家中,試圖性侵併多刀殺死了她,隨後將屍體扔到了綠化帶當中。

這起殺人案在網上引起巨大爭議的是大連警方發布的一份警情通報:加害人蔡某某未滿14周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對蔡某某收容教養。

「以後見了小孩子是否要躲著走?」

「未成年人應該保護加害人嗎?」

有網友認為,既然「加害人」故意殺人,就應該嚴懲。而年齡不應該成為「免死金牌」。

部分網友認為,不重判就是變相地鼓勵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應該保護弱勢的一方。

還有網友提出擔憂,如果小時候沒有為此負責,長大後是否會做出更為嚴重的事情。

未成年人低齡化犯罪案例在網上並不少見,部分案例究其犯罪細節,甚至令人不寒而慄。

在2013年,廣西一名未滿13歲少女,尚在就讀小學六年級,因不滿同班同學比自己長得漂亮,遂懷恨在心,約她至自家,將其殺害,還砍斷頭顱、手臂裝入袋中。

與年齡不符的冷酷與殘忍,讓「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公眾關注的社會敏感問題。極少數未成年施暴者,對陌生人、同學甚至家人痛下殺手,嚴重挑戰道德倫理底線。

那麼,這些未成年的「熊孩子」和監護人要對此要負什麼樣的責任?如何才能治理「未成年人低齡化犯罪」?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門檻」對解決此類犯罪是否有積極效果?看蘇州記者對此採訪了多名法學專家和律師。

不追究刑事責任,但監護人要負民事賠償責任。

由於案件正在偵辦調查,通過目前的媒體調查進行分析,江蘇經權律師事務所律師趙磊表示,因為未滿14周歲,雖然從法律上不追究蔡某刑事責任,但監護人要負民事責任。

「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趙磊解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但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由於目前沒有相關證據表明,蔡某的殺人行為受父母指使。

「家長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當然有監護看管和教育的義務。但目前還沒有可以追究家長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趙磊表示。

「如果男孩的家長未盡到監護責任,需承擔民事賠償,女方家屬也可以追究男孩父母的民事賠償責任。」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猛藥,或有效但副作用大。

目前,我國《刑法》將「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為年滿14周歲。對於未滿14周歲的施暴者,只能收容教養。因為無法從法律上加以嚴懲,讓不少人呼籲通過修法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是否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其實這一話題在法律界爭議很大。

蘇大法學院副教授吳俊認為,部分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應該降低。現在的孩子普遍早熟,對於13周歲的孩子,其已經完全明白殺人、強姦等行為的違法性,其已經具備很多行為的辨認和自我控制能力,因此其實際上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

有不少專家認為,由於勞動教養制度的廢除,收容教養制度存在的空間也越來越逼仄。將刑事責任降低到12周歲可以提高未成年人的違法成本,會讓一些「熊孩子」有所收斂。

2017年頒布實施的《民法總則》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起點從原來的10歲降低為8歲。自此,有關「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不過,在看蘇州採訪中,法學專家和律師認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一劑猛藥,或有效但副作用大。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陳會,原是一名從事少年司法的檢察官。她在採訪中表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符合國際做法和社會文明化的主流趨勢。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將刑事責任年齡設計在14周歲以上,刑法寬緩是國際大趨勢。」

她認為,個別兒童惡性行兇固然應當受到懲罰,但這並不能證明個別兒童違法犯罪問題普遍到要通過法律修改的方式來規制,「無客觀的數據來證實。」

「如果以社會上很少出現的帶有極端性、特例性的事件作為依據來制定將普遍通行的法律,缺乏理智,後患無窮。」陳會表示。

陳會表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排除造成法律實施中事實上的不平等問題。

「現階段『問題少年』很多來自特殊群體家庭,如『務工人員』、『留守兒童』、『單親家庭』等等,如果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這類天生占劣勢的兒童或許會成為嚴刑峻法的主要對象。」陳會說。

律師趙磊認為,未成年犯罪從輕發落,甚至免除刑罰,是考慮到心智尚未成熟,未來還有一定的可塑性,直接入刑可能誘發更嚴重犯罪,所以以教育和感化為主。

「刑事責任年齡段的設置其實是國家包容性的體現,要降低設置標準還需要考慮孩子的成熟度等其他多種因素,能擴大震懾範圍,但不能解決根本問題。」趙磊表示。

借鑑「惡意補足年齡規則」,探索「懲戒良方」。

客觀而言,是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並不能由個別案例決定,而且單純降低刑責年齡也非周全之策,降到任何年齡都可能存在漏洞。

而對於公眾而言,對未成年人施以重型,並不是公眾的初衷。但對於部分明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孩子直接放歸社會,超出了公眾的接受範圍,從某種角度而言,便是存在一定的「漏洞」。

從該案而言,13歲的蔡某殺害女童之後,在同學群里發文稱自己未滿14周歲。同時,根據媒體報道,蔡某在同學群中還「疑似炫耀此事。」

蘇大法學院副院長程雪陽認為,該事件引發公眾憤慨的一個重要原因便是「加害人認識到了違法,卻利用法律漏洞實施了違法行為。」

這也是諸多網友在評論中所說的「以後見到小孩繞著走」的原因。

程雪陽建議,從法律實踐角度看,可以探索建立「惡意補足年齡規則」。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孩子,明知道「不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卻惡意實施犯罪行為的,應當對這樣的行為人比照法定年齡降低要求。

同樣支持這一建議的還有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法治戰略研究中心副研究員孫煜華。

孫煜華介紹,惡意補足年齡規則,是英美法系國家判斷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能力的方式之一。目前,被印度、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國家引入。

「惡意補足年齡規則使刑事責任年齡制度有了彈性,為刑事懲戒制度的介入創造了空間,充分彰顯了刑法之威懾力。」

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副教授李振林認為,對於某些性質特別惡劣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確有必要通過「惡意補足年齡規則」將這部分「惡意」未成年人予以入罪,以刑事懲戒手段達矯治預防之目的。

懲戒不是犯罪根源,破解「未成年人犯罪」,還需社會系統性「溫補」。

根據媒體的報道,「加害人」蔡某曾在小區多次尾隨和騷擾女性。那麼,此前種種不良行為,如果家庭、學校、社區及時發現並干預,此次慘案是否能夠避免?

兒童的問題,實際上是大人的問題在他們身上的折射。犯罪低齡化是多種因素造成的,除了自身的衝動和不良內因,更多的是家庭監護缺失、社會管理缺位等外部因素綜合導致。

正如律師陳會所言,違法犯罪低齡化也是未成年人無法適應複雜社會環境或被不良外因影響的表現之一。「對待『作惡少年』,國家應當通過更多的刑罰替代措施,承擔起真正的監管職責。」

「上醫治未病」

中國傳統中醫防重於治的思想,對「未成年人犯罪」領域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啟示意義。

在包括家庭在內的社會綜合性監管當中,不能將孩子的問題從一道道關口上「滑脫」,掉入犯罪的深淵。這對一個孩子而言,不公平、不負責,也是難以承受之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本月(10月)23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2014年以來加強刑事審判工作情況,報告中透露,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連續9年下降。

可以看出,我國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方面,已有很大成效。根據周強院長的報告,取得這一成效的「法寶」並非「施以重刑」,而是「積極預防」、「教育感化」。

日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已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

草案提出,在預防未成年人嚴重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時,公安機關可以採取8項教育矯治措施;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矯治措施的,可以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在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修訂草案豐富了矯治、社區矯正期滿和刑滿釋放後的安置幫教等措施,明確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學校、政府、司法機關、社區等各自的預防職責。

對於「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門檻」問題,此次修訂草案暫沒有涉及。在會場上,有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了「降低門檻」的建議,並建議「對於情節特別惡劣的未成年人犯罪行為,可按成人的法律來執行。」

不過,還有人大代表認為,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主觀惡性遠遠小於成年人,改好的可能性遠遠高於成年人。

從家庭到社會,從事前干預到事後矯正,做到分類防治,各盡其責,互相配合。相信在不久之後,根據我國國情開出的這一劑「溫補良方」,能夠逐漸祛除病灶。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xgt5EG4BMH2_cNUgQrr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