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涉嫌犯罪,已轉讓的財產如何處理

2019-12-09     靈壽普法

來源: 法制日報

趙青航 吳宇亭

  2016年至2018年期間,馬某多次通過民間借貸方式向趙某借款,累計借入430萬元。2019年年初,趙某要求馬某還款,馬某與趙某協商達成一致,將馬某名下的一輛汽車以3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趙某,以抵銷30萬元欠款。雙方隨後辦理了該汽車的所有權轉讓登記。2019年7月,馬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凍結了馬某的銀行帳戶,並且查封了馬某在案發前已經轉讓給趙某的汽車。那麼,因債務人涉嫌犯罪,已轉讓的財產該如何處理?在本案中,趙某能否申請公安機關解除對案涉汽車的查封,請求公安機關返還該汽車呢?

  問:趙某與馬某之間的借貸行為是否合法有效?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雖然本案中馬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但馬某的行為並不當然導致趙某與馬某之間的借貸合同關係歸於無效。只要雙方的借貸合同關係沒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所列的情形,趙某與馬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就合法有效。

  問:趙某受讓案涉汽車時主觀上是否善意?是否支付了合理對價?

  答:如果趙某與馬某達成以車抵債的合意時,趙某並不知曉馬某正在從事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那麼趙某主觀上就是善意的。合理對價並不是指趙某需要以案涉汽車的新車購置價作為購車價格,而是指購車金額與該汽車在轉讓時的市場價相吻合,或者二者差價在合理範圍內。由於該汽車已經被馬某使用過較長時間,根據其使用年限以及行駛里程數,雙方約定的30萬元轉讓價符合同等情況下同樣型號汽車的二手車交易價,轉讓價格合理。

  問:如果趙某已經善意取得財物的所有權,應如何處理相關財物?

  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發現犯罪嫌疑人將經濟犯罪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物用於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定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查封、扣押、凍結:(一)他人明知是經濟犯罪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物而接受的;(二)他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取得上述財物的;(三)他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上述財物的;(四)他人通過其他惡意方式取得上述財物的。根據本案事實,趙某是在不知曉馬某涉嫌非吸的情況下,出於善意,將對馬某有效債權的部分作為對價,以30萬元的合理價格購買了馬某名下的汽車,並辦理了過戶登記,已善意取得了該汽車的所有權。因此案涉汽車不屬於公安機關應當查封的財物。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第六條的規定,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合法財產,凡返還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應當及時返還。由於案涉汽車系趙某通過善意取得已經獲得所有權的合法財產,權屬明確,返還該汽車不影響其他被害人利益,不影響訴訟進行,因此公安機關應當將該汽車及時返還給趙某。

  (作者單位: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xWLl7W4BMH2_cNUg8Z3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