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於2013年通過並實施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覆》,此批覆一經推出就引來了轟動。引起轟動的原因無疑是批覆中明確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並且不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對此很多人表示不解,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這背後的原因是什麼。
我們先來看一下官方對於大家的疑惑是如何解釋的,針對城鄉規劃中涉及到的違章建築、設施等,我國法律已經通過《城鄉規劃法》和《行政強製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將強制執行權授予了行政機關。因此行政機關可以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直接由行政機關進行強制拆除違章搭建的房屋和設施。這樣的做法不僅簡化了強制拆除的程序,還能大大提高了拆違工作的效率。
此外大家對於「非訴行政執行」這個詞也是一頭霧水。其實本批覆所說的非訴訟行政執行申請指的是行政執法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複議,也不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又不自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為了進行強制拆除,那麼行政機關需要在法定期限期滿後向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的申請。在我國的《行政強製法》以及最高院以往的司法解釋也是對該程序有相關的規定的。但是最高院給出的批覆也是有考慮的,這樣可以讓行政機關更加高效的進行強制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此處所指的強制執行是和我們平常所說的訴訟中的強制執行還是不一樣的,這一點我們還是要分清楚的。「非訴行政執行」終得非訴兩字就可以很明顯的看到兩者之前的區別所在。而訴訟中的強制執行則是必須經過向法院申請的,依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行政相對人拒不履行其義務的時候,行政機關此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所以大家還是要注意兩者還是有比較明顯的區別的。
對強制執行有了初步的了解之後,我們再來了解一下關於強制拆遷的授權究竟又有哪些規定。首先在《城鄉規劃法》中有規定,鄉和鎮政府在當事人沒有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當事人未按規定私自建造房屋和設施等情況下可以責令停止修建並限定期限內自行拆除。遇到在限定的期限內拒不改正的當事人,政府將有權採取一定的強制措施進行拆除。
關於此條款我們需要強調的是,鄉政府和鎮政府的主體地位。也就是說,城鄉規劃部門只可以責令整改,而強制拆除這樣的強制措施只能是由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相關部門來進行實施的。舉個例子來說,小唐家裡正在進行違章搭建,被鄰居舉報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小唐家作出了責令停止建設並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拆除的命令,但是小唐家裡不以為然,拒不拆除。那麼這時候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就可以讓有關部門到小唐家查封建築的施工現場,並進行強制拆除。
如果大家在生活中碰到自己的房屋被政府部門認定為違章建築的話,大家也要保持冷靜,先弄明白自己的房屋是不是真的是違章建築。如果我們已經遇到了有關部門的責令拆除等具體行政行為,而我們還沒有確認自己的房屋是不是違章搭建的情況下,我們也是有渠道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
我們既可以通過行政複議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來維權。但是這兩種方式的時效是需要我們注意的。行政複議是自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60天內提出,而行政訴訟則是自自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如果過了這兩個時間段,無疑會給我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加很大的難度。
兩種方式中,直接進行行政訴訟的話,訴訟時效是6個月。但是如果是先進行行政複議,再進行行政訴訟的話,訴訟時效是15日。但是對於行政複議和訴訟中的具體細節,我們還是建議諮詢專業的律師來幫助我們更好的維護我們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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