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是莊嚴神聖的司法場所,任何人在法庭上都要遵守法庭秩序、聽從法官安排,可最近在衡水桃城區法院,卻發生了讓人意想不到的一幕......
12月17日,桃城區法院在對原告王某某與被告任某國離婚糾紛一案進行開庭質證過程中,被告任某國的委託訴訟代理人任某路(系被告任某國哥哥)情緒激動,經法官制止無效後,將原告王某某提交的房產證原件撕毀。
任某路這一行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桃城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做出對任某路拘留十五日,罰款10000元的處罰決定。
法律神聖,法庭莊嚴。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法定場所,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和秩序,正當訴求需通過合法途徑和理性的方式來表達,任何以無理取鬧、暴力辱罵等方式發泄不滿的行為都是對司法權威的挑釁和破壞,依法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桃城區人民法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x9jYL28BMH2_cNUgBEU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