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亂放最高罰50元或扣車

2019-10-09     鄭州時訊

10月1日起,《鄭州市停車場建設管理條例》正式施行。10月8日上午9點半,金水區科新路上,金水區城市綜合執法局聯合文化路街道辦事處,該局直屬、特勤、文化路中隊30餘人集結,率先開始對不按照標誌標線停放的車輛進行勸阻提醒。



執法人員在清理違停車輛



金水區首對非機動車管理「試水」


新條例的出台,要給一個「適應期」,金水區執法系統當天的「試水行動」以非機動車為目標群體,以警告為主,利用一個星期的時間進行街頭宣傳。10月15日以後,將正式啟動扣罰程序。

在科新路農科路東北角,幾輛電動車停放在人行道上,其中一名車主剛準備離開,金水區城市綜合執法局直屬中隊中隊長韓栓柱對他說:「同志你好,這裡不能停放非機動車。」韓栓柱一邊說一邊向對方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這裡是人行道,你將車輛停放此處會影響道路通行,同時按照《鄭州市停車場建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人行道內禁止停放非機動車,違反條例相關規定的將處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條例10月1日開始實施,今天對你的行為提出警告,希望你以後要注意,將車輛規範停放。」

「我在附近上班,以後我會按照要求停放的。」電動車車主表態。


三大區域禁停,違者扣罰20至50元


《鄭州市停車場建設管理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不僅對停車場管理、機動車停放有相關規定,對非機動車停放也做了明確要求,

明確了三大類禁止停放非機動車的區域:(一)機動車車道;(二)人行道內禁止停放區域、消防通道、盲道;(三)道路交叉口、鐵路道口、人員密集場所出入口等公共場所劃定的禁止停放區域。

其中,依據該條例第四十九條要求:非機動車停放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扣留車輛。

韓栓柱介紹:「以前我市針對非機動車亂停亂放並沒有明確罰則和執法主體,該條例的出台,明確非機動車的禁止停放區域,比如像機動車道、消防通道、盲道以及公共場所劃定的禁止停放區域等都是不能停放的,同時也明確了執法主體,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違規停放者作出責令改正、警告或罰款等行政處罰,以及扣留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

鄭報全媒體記者 王翠 通訊員 王彥斐 文/圖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wlnasG0BMH2_cNUgONO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