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翻供 檢察官實地走訪補查證據固定事實

2020-03-05     海曙檢察

新聞來源:正義網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他翻供稱自己不是酒後駕車回鋪。檢察官實地走訪,調取監控結合報案時間,可以推出——

他沒有回店鋪喝酒的時間

  在一起危險駕駛案的庭審過程中,被告人一方的證人出庭作證,稱看見被告人陸輝在羊肉館裡喝酒,兩人還有過交談。檢察官分析證據認為,陸輝根本沒有回羊肉館喝酒的時間,存在指使他人出庭作偽證的重大嫌疑。經山東省汶上縣檢察院提起公訴,2019年12月20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陸輝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罰金5000元,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罰金5000元。而作偽證者孫方也被法院以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犯罪嫌疑人翻供

  2018年9月26日下午,汶上縣公安局在處理一起打架糾紛時,有人當場舉報,打人者是從貨車上下來的,身上有很濃的酒味。打人者叫陸輝,抽血後鑑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8.5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

  陸輝到案後供述稱,案發當天他在自家經營的羊肉館吃午飯時喝了點酒,後駕車出去買了四隻羊,返回羊肉館時發現門口被車堵住了,這才與人發生爭執。因涉嫌危險駕駛罪,陸輝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2019年2月21日,案件移送汶上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由檢察官曾慶嶺負責辦理。訊問時,陸輝翻供,不承認自己酒後開車,辯解當天上午其一直在外忙活,直到下午2點20分左右買完羊肉駕車到羊肉館拿東西時,喝了兩罐啤酒、三四兩白酒,準備開車出去時發現有其他車輛堵在店鋪門口,才與鄰居發生了爭執。

  雖然舉報人證明陸輝從車裡下來,身上有很濃的酒味,但對陸輝從車上下來之前有沒有駕駛過車輛並沒有看到。此案中,證明陸輝酒後開車的證據,僅有他的供述,後又翻供。所以其是否酒後駕車,需進一步調查核實。

  補查證據固定事實

  曾慶嶺到現場進行實地查看,發現附近有一個視頻監控,正好能夠拍到羊肉館附近的情況,便與偵查機關進行溝通,提出了明確的補查事項。

  卡口錄像顯示,陸輝所駕駛的貨車於案發當日14時30分36秒沿105國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駛,58秒時到達羊肉館的門口。最早的一份報警記錄顯示,當日14時36分0秒,就有人打電話報了警。綜合以上兩份證據,從陸輝駕車返回羊肉館停下車到有人報警,時間相差僅為5分2秒,再除去雙方爭執的時間,陸輝辯解其回到羊肉館喝了兩瓶啤酒和三四兩白酒的時間十分短暫,客觀上無法實現。

  補查的另外一份證據是執法記錄儀的錄像。當天,陸輝多次向警方說有輛車堵在店鋪門口,需回店裡拿東西,想讓對方挪車才發生糾紛。這也證明了陸輝因為有車堵在店門口根本沒進去。

  綜合所有證據,曾慶嶺認為,陸輝停下車後沒時間回到店裡喝酒,其辯解不成立。5月23日,汶上縣檢察院以陸輝涉嫌危險駕駛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賄買他人作偽證

  開庭審理過程中,陸輝一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孫方說自己案發當天目睹了陸輝與鄰居發生爭執的過程。孫方說,他當天在附近裝牛蒡,裝完之後往北走,看到陸輝在屋裡喝酒,兩人還打了招呼,大概一小時後看到陸輝與人發生爭執。

  孫方當庭的證言與在案的證據存在矛盾,曾慶嶺懷疑孫方在作偽證,建議法院延期審理。隨後,將該線索移交至汶上縣公安局。孫方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偽證罪立案偵查。

  在審查批捕階段,曾慶嶺對孫方詳細解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內容和意義,並將監控錄像等證據向其一一出示說明。最終,孫方承認,是陸輝送了他兩條煙,讓他出庭說看見陸輝在羊肉館裡喝了酒,之後與人發生衝突。孫方的供述中也提到,陸輝曾親口對他說,案發當天是在外面一個燉雞店裡喝的酒。汶上縣檢察院審查後認為,孫方的行為涉嫌構成偽證罪。

  曾慶嶺認為,陸輝採用賄買的方式,指使孫方作偽證,並當庭作出虛假證言,意圖逃避刑事法律追究,嚴重妨害了司法活動,其行為構成妨害作證罪,同時,陸輝也違反了取保候審期間不得偽造證據的規定。雖然陸輝否認相關犯罪事實,但現有證據足以認定,其符合逮捕條件,8月14日,汶上縣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發出《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議書》。

  陸輝到案後,經過教育,最終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而作偽證的孫方當然也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法院對他們作出上述一審宣判後,二人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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