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參與愛國衛生
共建共享健康賀蘭
槍枝,是涉及安全的特殊性物品
具有潛在危險性和社會隱患性
直接影響社會安定
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一旦成為犯罪工具,勢必造成嚴重後果
我國對槍枝實行嚴格的管控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規定
持有、製造、買賣槍枝
可賀蘭這位先生
僅憑自己的愛好,收藏槍枝
卻不知自己的行為觸犯了法律
一起來看具體情況
李某在賀蘭經營著一家酒吧,在經營酒吧之餘,李某還有個特殊的愛好就是玩彈弓。玩了一段時間後李某覺得不過癮,開始迷戀收藏管制刀具及槍枝。
2014年至2015年期間,李某陸續通過微信購買了3支槍枝、1000餘發子彈,藏匿於其銀川市某小區家中,後轉移至自己經營的酒吧中。
日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因違反國家槍枝管理規定,涉嫌非法持有槍枝罪,被賀蘭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審查起訴期間,李某向檢察官表示,自己對購買收藏槍枝彈藥的行為很後悔。
(以上部分來源:寧夏法制報)
愛好本來是個人的事情,收藏槍枝也沒有造成任何危害後果,如何就涉嫌犯罪了?
其實很多市民存在一個誤區,以為持有槍枝不傷人、不帶出門就不算犯罪。事實上,有的人通過網絡購買槍枝,依據我國法律,私自收藏、持有槍枝(包括仿真槍)是違法的;一旦發現,將收繳槍枝,並視情節追究非法持槍者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廣大市民應該主動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對於「涉槍」行為有最基本的違法認識,堅決不抱僥倖心理,堅決不觸及法律紅線,不把自己的愛好建立在公共安全隱患之上,對自己負責,對社會負責!
(以上所有圖片均來源於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