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疫情被隔離,企業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2020-04-13   東北新聞網

隨著很多企業紛紛復工復產,一些外地員工也返回工作地,在這一過程中,員工和企業都遇到了不少法律問題,例如員工被隔離,企業能否解除勞動合同?針對這些疑問,大連市公共法律服務的律師團隊給予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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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工企業招聘員工能否拒絕錄用曾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但已被治癒的勞動者

或因勞動者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而予以辭退嗎?

大連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公益律師牛珍回答:企業不得拒絕錄用已治癒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已解除隔離措施的疑似患者;員工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或疑似病人企業不得以此原因予以辭退,但員工未治癒前或解除隔離前,不得安排工作。

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2)《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1日起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增加了「平等就業權糾紛」案由。綜上非因法定原因,企業在招聘時不錄用已治癒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已解除隔離措施的疑似患者;辭退已患或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員工,將涉嫌就業歧視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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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被隔離,企業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大連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法律援助律師趙文娟回答: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防疫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應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防疫措施結束。

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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