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者冒用他人之名,處理事故後消失七年,還受法律制裁嗎?

2019-10-31     平安嘉定

2018年7月,一位叫王洋(化名)的男子來到嘉定公安分局反映情況,其名下銀行卡被法院凍結,原因是他在七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一人重傷,經對方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他賠償12萬餘元,並在執行中將其銀行卡查封凍結。但來自江蘇的王洋表示,案發時他根本不在上海,對此事完全不知情,不過他確實曾經遺失過駕駛證。

那麼真正的肇事者是誰?如何還王洋一個清白,也還重傷癱瘓的被害人一個公道?2018年8月,經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真正肇事司機李某某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9年8月,經該院起訴,李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交通肇事,他冒用他人之名處理事故

2011年1月18日,上海市嘉定區瀏翔公路上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貨車與電瓶車相撞,造成電瓶車駕駛員湯某受傷。貨車司機撥打了110和120,並跟隨救護車將傷者送到了醫院。不久後,民警趕到醫院查看了肇事司機的駕駛證,駕駛證上的信息顯示這名司機叫「王洋」,江蘇鹽城人。

後查明,該事故是由於「王洋」操作不當造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鑑定,該事故致湯某癱瘓,為一級傷殘,湯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2012年,法院判決「王洋」應賠償湯某12萬餘元。然而事實上,在得知湯某傷勢嚴重之後,司機「王洋」就消失得無影無蹤了。

強制執行,被冒名者帳戶被凍結

2018年,法院強制執行該民事訴訟判決,並在執行過程中根據身份信息將王洋的銀行卡凍結。2018年7月,王洋來到法院,對自己的銀行卡被凍結一事表示不解,稱自己並不是交通肇事者,為何會背上這高達12萬的賠償呢?

經調查後發現,當時的肇事者確實不是王洋,而是真正的肇事者在事故發生後,刻意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手持替換照片後的王洋的駕駛證報警來處理事故,並在後續處理過程中逃跑。經過仔細的偵查,嘉定警方確定了真正的肇事者李某某,但是問題隨之而來——李某某的交通肇事行為是否能入刑?本案是否還在追訴期?

檢察院立案監督,逃逸七年終獲刑

嘉定區人民檢察院收到該案相關線索後,立即啟動調查核實程序,對在案證據進行審查,調取相關證據。同時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對是否構成刑事案件,是否已過追訴時效等問題進行深入研討,將難點逐個擊破。

嘉定區人民檢察院認為,雖然在此案中,李某某並未立刻逃逸,而是撥打了110報警,還跟隨救護車將傷者送到醫院救治,但他致一人重傷並無證駕駛(辦案中發現其從沒有辦理過機動車駕駛證)的情節符合法律規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標準。此外,李某某案發後使用虛假身份、後續逃跑的行為,屬於交通肇事後為逃避處罰而逃跑,依法應當判處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訴訟時效性應當依法認定為十年,因此還在追訴期。隨後,嘉定檢察院制發《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督促公安機關儘快立案。

2018年9月,公安機關將冒充「王洋」的李某某抓獲到案。據其交代,他沒拿到過駕照,幾年前無意間在路上撿到王洋的駕駛證後,發現自己與王洋長得有幾分相似,就找人將自己的照片替換上,一直作為自己的駕駛證使用。因此案發後,他提供的駕駛證上除了照片以外,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等均是王洋的信息,「完美地」讓真正的王洋背了鍋。當他得知傷者傷勢嚴重,可能要賠償高額的醫療費、護理費時,便選擇逃離上海並立刻更換了聯繫方式。

2019年8月,李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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