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婦打完農藥遇強姦用軟管勒死施暴男子:就是把強姦犯當成怪物下手

2020-11-28     案件勞聞

原標題:農婦打完農藥遇強姦用軟管勒死施暴男子:就是把強姦犯當成怪物下手

許某某醉酒後駕駛電動三輪車路過農田時,遇見剛打完農藥正要回家的婦女周某某,遂趁四周無人之機下車,意圖強行與周某某發生性關係。周某某反抗過程中,用藥水箱上連接的一根軟管將許某某頸部纏繞住,後發現許某某已死亡,遂自動投案。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周某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11月27日瀟湘晨報報道,1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正當防衛制度的法律適用,統一司法標準,為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提供有效指引。安徽省樅陽縣周某某正當防衛不起訴案在列。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3日晚19時許,許某某醉酒後駕駛電動三輪車路過許祠組農田時,遇見剛打完農藥正要回家的婦女周某某,遂趁四周無人之機下車將周某某仰面推倒在稻田裡,意圖強行與周某某發生性關係。周某某用手亂抓、奮力反抗,將許某某頭面部抓傷,並在糾纏、反抗過程中,用藥水箱上連接的一根軟管將許某某頸部纏繞住。許某某被勒住脖子後暫停侵害並站立起來,周某某為了防止其繼續對自己實施強姦行為,一直站在許某某身後拽著軟管控制其行動。

二人先後在稻田裡、田埂上、許某某駕駛的三輪車上對峙。期間,許某某聲稱願意停止侵害並送周某某回家,但未有進一步實際行動;周某某大聲呼喊求救時,遠處某養雞場經營戶鄒某某聽到聲音,走出宿舍,使用頭燈朝案發地方向照射,但未靠近查看,此外再無其他人員留意或靠近案發現場。

二人對峙將近兩小時後,許某某下車,上身斜靠著車廂坐在田埂上,周某某也拽住軟管下車繼續控制許某某的行動,許某某提出軟管勒得太緊、要求周某某將軟管放鬆一些,周某某便將軟管放鬆,許某某趁機採取用手推、用牙咬的方式想要掙脫軟管。周某某擔心許某某掙脫軟管後會繼續侵害自己,於是用嘴猛咬許某某手指、手背,同時用力向後拽拉軟管及許某某後衣領。

持續片刻後許某某身體突然前傾、趴在田埂土路上,周某某認為其可能是裝死,仍用力拽拉軟管數分鐘,後見許某某身體不動、也不說話,遂拎著塑料桶離開現場。次日清晨,周某某在村干王某某的陪同下到現場查看,發現許某某已死亡,遂電話報警、自動投案。經鑑定,許某某符合他人勒頸致窒息死亡。

案件描述挺有意思的,感覺這個案子貌似暗合了陳興良教授的觀點。 陳興良教授在《正當防衛論》一書中說,如果在不法侵害實行過程中,因故停止,但仍然存在對本人的人身的嚴重威脅,可以實行正當防衛。 他還在書中舉了一個例子: 一對男女婚外情懷孕,男的叫女方打胎,但是沒得逞。為了保住面子,他想要殺死女方。在女方到野外後,他趁女方不備,把她推倒在地,並且掐她脖子。女方苦苦哀求,說讓她把話說完再死。男方覺得沒啥問題,於是鬆了手,但是仍然騎在女方身上。女方說能不能在發生一次性關係?男方同意了。

在男方寬衣解帶之際,女方拾起一塊帶稜角的石頭砸死了男方。 這個案子跟陳興良教授舉的例子有點類似:都是在發生在無人的野外,女方都孤立無援;都是強姦、殺人這類嚴重暴力犯罪;都是在不法侵害過程中,有暫停,這個案子雙方對峙了兩個小時,期間許某還有求饒。 但是因為仍然存在對本人的嚴重暴力威脅,所以周某某仍然可以實施正當防衛。這個案件,可以說檢察院在判斷正當防衛的時機方面,有所鬆綁。

但是,話又說回來,由於司法裁判活動並不是解數學題,不同的人可能會得出不同的結論,換個檢察官,未必不會以為不法侵害已經中止,從而周某某不構成正當防衛。 畢竟案件描述中還有「求饒」、「周某某擔心許某某掙脫軟管後會繼續侵害自己」、「周某某認為其可能是裝死」等不利於認定正當防衛的事實。

為什麼檢察院認定是正當防衛?

答案:因為在這起案件中,農婦的行為充分滿足了「特殊防衛」的條件!本案中,男子要強姦農婦,農婦在反抗中,用軟管將男子頸部纏繞住,將男子控制住。這一系列行為符合一般正當防衛的條件,即

1.「強姦」的不法行為正在進行,

2.農婦具有防衛意圖,為了反抗男子,自己免受侵害,

3.農婦勒死該男子是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的。

有人會問:「雙方僵持了兩個多小時,期間男子都求饒,農婦還把他給勒死了,這算不算防衛過當呢?」其實不算,因為根據我們國家的規定,對於「強姦」「殺人」「搶劫」「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適用特殊防衛。也就是說,對於這類侵害行為實施人,即使將他們殺死,防衛人也不用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的農婦就屬於這種情況,同時,該女子因為沒有構成防衛過當,她也不用承擔死者家屬的民事責任。這也體現了法律對婦女人身安全和性權利的充分保障和尊重!這起案件作為今年「正當防衛不捕不訴」的典型案例,對社會有著極大的震懾威力,讓那些心懷不軌的人不敢再作惡!

從案件的整個過程中,我們確實能發現諸多疑點。

譬如被侵害人是如何在第一次衝突時占據主動權的。由於我們無法去實地考察無法確認這根軟管(兇器)取自於何處。

譬如被侵害人在說服行為人送其回去後又如何再起衝突的。從案發到事發地點將近兩小時的過程中,駕駛三輪車到達了何處?為何是在那個地點發生的衝突,而不是在其他地方,那個地方意味著什麼?

譬如在三輪車上行為人將近半小時甚至一小時都沒有反抗?

譬如撕打的痕跡就一定是實施強姦行為嗎?是否有其他證據應證?

回到第一案發地點了解案發現場才能有利於了解案情真相撥開迷霧,回到最後的案發現場有利於揭開行為人死亡的原因。我們要明確找到撕打痕跡不一定就是強姦,強姦一定會有撕打痕跡。

由此來看,我們無法做過多推測性的言論。不過從本案整體上來看,檢察機關能在強姦案上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需要極大的勇氣和膽量,需要經受得起外界對案件事實真相的推敲和檢驗。

當然、在受到侵害時,請女孩子們一定要奮起反抗,有繩子,水管的話就和這個姐姐一樣勒住對方脖子死不鬆手,有刀,尖銳棒狀物就瞄準對方眼睛,頸動脈,腹部刺,包里有自行車U型鎖或羊角錘就瞄著對方太陽穴砸。為什麼眼睛太陽穴頸動脈這些部位叫弱點,就是因為一旦狠狠擊中就是無視力量體型差距的絕殺。

不要在生死關頭考慮過度防衛,判刑的問題,記住一個原則,寧見法官,不見法醫。請問你是想被強姦到腸子都被拉出來,一輩子掛糞袋度日,被毆打折磨致死,還要被周圍人當笑料,還是殺了對方無罪釋放或者最多因為過度防衛判五年?

遇到強姦犯跑不掉的話就要把對方當成非人,怪物,克服一切心理障礙下死手,因為在強姦犯眼裡,女性是非人,所以他們能夠無所顧忌的傷害對方 我們要做的,就是把強姦犯當成怪物下手。

大家還記得糞坑案

一個婦女幹部,上個世紀80年代,冬天的時候,半山腰騎著自行車碰到歹徒

歹徒要強暴她,這個女的發現打不過,叫也沒人聽得見,於是假裝同意,她對這個男的說 大哥這個地方不夠平坦,我們選一處平坦的地方

男的一聽挺開心,女的就把男的帶到一處平坦的冰面,然後女的對男的說,大哥脫衣服吧

男的一聽更開心了,脫衣服。人在脫衣服的時候眼鏡就被衣服捂住了,女的順勢一推,把男的推進了糞坑

男的拚命往外爬,女的跺了男的手一腳,男的掉進去,男的第二次往外爬又被跺一腳又掉進去了,男的第三次往外爬又被跺一腳,徹底掉進去了

大家覺得這個女的屬於什麼,屬於正當防衛還是屬於事後防衛。

當年這個案件引起了很多爭議,有很多人說踩第一腳叫正當防衛,但踩第二腳第三腳就叫事後防衛。

各位想一想什麼叫危險排除,什麼叫一般人標準,一般人標準你把你自己帶入一下,如果你是這個女的你踩幾腳

我直接拿塊磚往他頭上砸

結論,綜合以上所述證據及案件情況,本案屬於特殊正當防衛情形,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本案檢察機關的決定在給予個案公平正義的同時,反映出了當前刑事司法理念的變化趨勢,即司法機關越來越敢於和能於認定「正當防衛」案件。 正當防衛案件的認定能夠鼓勵當事人通過自力救濟實現正義保護。我國當前實行的犯罪構成理論是「四要件」說,但筆者一直更傾向於「三階層」說,即一個行為要構成犯罪應當具有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而正當防衛正是一種責任阻卻事由,使得行為人能夠在公力救濟無法到達時通過自力救濟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並不至於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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