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相信大家買房時,尤其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不少購房者都會被要求先交納一筆錢作為定金。然而,現實中有很多人交了定金,卻不想買了,怎麼辦呢?這時候,購房者可能會面臨如:交了的定金還能不能退?能退多少?如果不能退,怎麼辦?等諸如此類的問題。
案件簡介-小李子買房記
今年年初,小李子找中介看了一套二手房,非常滿意,立馬與賣家談好價格就下了定金,與賣家簽署了一份《定金協議》,並約好15天內簽正式的購房合同。
後小李子回到家,經與家人冷靜商量,表示一次性付全款「鴨梨」山大,於是乎與中介溝通能否貸款購買,中介表示賣方急等錢用,一定要付全款,並放出話來如果小李子不能購買了,定金就不會退,勸他考慮清楚,小李子頭大之下,經人介紹,便諮詢了言達律師事務所房產團隊律師,律師給出對應的處理意見及策略。
Part.1 辦案三部曲
- 陪同簽約談判
經小李子委託,在約定的簽訂合同當天,律師陪同小李子前往洽談合同簽訂事宜,雙方最終對包括付款方式、中介費、過戶稅費、權利義務等條款進行了磋商但存在很大分歧,合同最終沒有簽成。
- 發函對合同條款提出異議並要求返還定金
因雙方未最終簽訂合同,律師以小李子名義向賣方發函對交易條款未達成一致進行了確認,並做出權利聲明要求賣方退還定金,為後期訴訟做好證據準備。
- 提起訴訟
律師整理好相關訴訟材料,向法院提起訴訟。
Part.2 辦案結果
本案經開庭審理,法院認為買賣雙方簽訂的《定金協議》合法有效,小李子支付的購房定金屬於立約定金,用以保障雙方履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但並不保證達到簽訂合同的結果,雙方因合同有關的條款無法達成協議,小李子有權拒絕簽訂合同,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賣方退還定金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Part.3 律師說法
在房屋買賣過程中,無論是新房還是二手房,由於房屋交易標的額較大的特徵,房屋買賣成了交易最低頻的商品,另由於交易過戶比較繁瑣,很多情形下,買家在缺乏交易經驗下,看中房屋後很快就敲定,下了定金才開始考慮交易細節問題,導致糾紛頻發。
一般在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前會存在簽署預約合同的情形,簽署預約合同時支付一定的定金,作用在於為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做鋪墊,該定金性質為立約定金。
在簽署預約合同時大多僅對房屋買賣中比如價款等主要條款達成一致,但並未考慮全面,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會發現一些條款,買賣雙方會存在分歧,由於合同訂立應遵循意思自治以及平等自願原則,若雙方無法就分歧達成一致,未簽成合同的,買賣合同關係不成立,雙方對未簽訂買賣合同均不存在過失,雙方簽署的預約合同應當解除,並返還定金。
Part.4 小結
房屋交易過程中,大多數買賣雙方在遇到類似本案情形時,誤認為只要買家下了定金不買了,賣家就可以不退定金,買家認賠的局面較多。對於此類案件來說,要求返還的定金標的額雖小,但涉及的流程和細節較多,有律師提前介入,固定有利證據,利用法律原則和規定,最終讓定金返還成為可能。
法律的主要功能在於預防,因此有房屋買賣請聯繫律師陪同,做好交易風險防火牆。
來源:網絡